江蘇省軍隊院校招生和國防生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江蘇省軍隊院校招生和國防生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江蘇省軍隊院校招生和國防生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是根據四總部《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總政治部幹部部《印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和《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暫行規定的通知>》,以及國家和軍隊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軍隊院校招生和國防生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 負責:省教育考試院、駐校選培辦等
  • 組織:省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辦公室
  • 領導: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等
具體內容,執行日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四總部《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政乾〔2007〕389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總政治部幹部部《印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政乾發〔2008〕19號)和《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暫行規定的通知>》(教學司〔2002〕8號),以及國家和軍隊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我省範圍內招生的軍隊院校、武警部隊院校和招收國防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我省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在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省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省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軍招辦”)組織實施,實行省教育考試院、院校與省軍區政治部幹部處、紀檢處、駐校選培辦分工負責制。
第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主要負責組織和指導對考生的宣傳、報名和錄取工作,研究解決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院校主要負責做好報考軍校和國防生考生的宣傳動員工作;具體落實教育部和總政治部下達的招生計畫並錄取新生;軍隊院校組織實施新生政治複審和身體複查,普通高校協助駐校選培辦組織對新生入學後的複審和複查。
省軍區政治部幹部處主要負責組織和指導報考軍校和國防生考生的宣傳動員、政治考核、面試軍檢工作,協助省教育考試院做好錄取工作。
省軍區政治部紀檢處主要負責軍校和國防生招生中的紀律檢查工作。
駐校選培辦在大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的指導下,與普通高校共同做好本校國防生的招生宣傳、資格審查、錄取和入學後的複審複查工作,並協助省軍區政治部幹部處做好考生面試工作。
第三章 宣傳動員
第六條 院校招生幹部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靈活多樣的辦法,深入學校和學生家庭,因地制宜地宣傳《國防法》、《兵役法》基本知識和我軍的性質、宗旨、歷史、優良傳統以及軍隊現代化建設成就和發展前景,客觀地介紹學校的基本情況、學員待遇及畢業後的分配原則。
宣傳動員工作開始前,院校招生幹部應首先到省軍招辦報到。
第七條 各市、縣(區、市)招辦和警備區(軍分區)政治部、人民武裝部應根據省軍招辦的統一部署,準確掌握本地生源情況,積極配合院校招生幹部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並根據自身條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保障。
同時,對他們在此期間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考生所在學校應向院校招生幹部如實反映考生現實表現、學習成績、身體狀況和家庭、社會關係等,協助做好宣傳動員工作,支持、鼓勵考生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九條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政聯〔2001〕1號)執行。
第十條 政治考核在省軍區政治部領導下,由各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牽頭,各縣(區、市)人民武裝部和公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參加政治考核的對象,由各縣(區、市)招生辦公室,從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的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中確定。
政治考核對象確定後,考生所在的縣(區、市)人民武裝部應會同當地招辦、考生所在中學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調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現和家庭情況,如實填寫《江蘇省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治考核表》,作出考核結論,並按時上報省軍招辦。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參加軍校和國防生錄取。
第十二條 考生所在中學應當對考生在校表現作出鑑定;考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對考生本人、家庭情況和主要社會關係等進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見;
縣(區、市)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考生所在中學和公安部門的考核情況,客觀公正地對考生作出考核結論。
第十三條 異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武裝部會同考生學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裝部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章 面試軍檢
第十四條 省軍招辦在全省指定地點組建面試、軍檢機構,並會同省內有關軍隊院校和駐校選培辦抽調人員組成面試、軍檢組,負責組織對有意向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且政治考核、軍人職業適應性心理測試合格、文化統考預估成績達到省二本控制分數線的考生進行面試、軍檢。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市)招辦應在接到省教育考試院通知的次日,將面試軍檢的時間地點、考生須攜帶的材料[高考准考證、各警備區(軍分區)政治部開具的證明考生政審心檢合格的介紹信、兩張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等信息通過轄區學校準確無誤地通知每位考生。
第十六條 面試點、軍檢點應在面試、軍檢工作開始前兩周,做好面試、軍檢場地和器材準備。
省軍招辦負責指導抓好工作人員的選拔培訓,讓他們熟練掌握面試、軍檢的標準、程式、內容、方法和有關規定,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周。
第十七條 參加面試、軍檢的工作人員一經確定,即發給省軍招辦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不得隨意調換。其他人員不得介入面試軍檢工作。
第十八條 面試、軍檢工作展開前,省軍招辦明確各工作小組負責人。面試、軍檢工作結束後,面試點和軍檢點負責人應將參加面試、軍檢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報省軍招辦。
面試、軍檢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面試工作人員職責》、《軍檢工作人員職責》,掛牌上崗,按規定時間作息,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開。
工作期間應當做到軍容整潔,舉止得體,態度和藹熱情,語言文明規範,不得將手機等通信設備帶入面試、軍檢現場。
面試、軍檢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除面試、軍檢工作人員和考生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同時,面試、軍檢現場設定監督投訴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考生監督。
第十九條 省軍招辦對面試工作人員統一編組,每組3人,面試結論由面試組全體成員簽字。
面試現場設立複議組,由省軍區政治部幹部處、紀檢處和院校各1名幹部組成,負責對有爭議的面試結果進行複議。
第二十條 考生持高考《准考證》和各警備區(軍分區)政治部開具的介紹信報到後,面試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考生本人與照片是否相符、面試組號是否正確。
對冒名頂替者,應當即將其帶出面試現場,並取消作弊考生本人報考軍校或國防生資格。
第二十一條 面試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報考動機、形象氣質、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報考動機,主要是了解考生報考軍校或國防生的目的。
形象氣質,主要是查看考生的體型、外貌和精神狀態。
邏輯思維,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
語言表達,主要是考察考生語言表達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面試通常採取目測、口令調整和語言交流等方法進行。
目測,主要通過觀察,對考生的形象氣質、行為舉止進行評定。
口令調整,考生按照面試工作人員下達的口令做動作,主要測評考生的身體協調能力和反應能力。
語言交流,通過針對性的提問與考生進行交流,了解考生的報考動機和邏輯思維、語言表達能力。
第二十三條 面試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
(一)報考動機不端正。投身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理想信念不堅定,缺乏經受軍校和部隊嚴格訓練、管理的思想準備;
(二)語言表達能力差。吐字不清,詞不達意,或有明顯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氣質差。五官有明顯缺陷,體形不勻稱,外在儀表和內在氣質明顯不適合從事軍人職業;
(四)邏輯思維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維不連貫;
(五)行為反應能力差。反應遲鈍,動作不靈活、不協調;
(六)其他方面明顯不符合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要求的。
淘汰考生數量不應過大,暫定為不超過面試考生總數的5%。
第二十四條 考生面試完畢,面試人員應立即填寫《江蘇省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面試表》。面試結果應當場告知考生,合格者進行軍檢,不合格者,向考生說明原因。如考生對面試結果有異議並提出複議申請的,面試工作人員應指導考生到面試複議組進行複議,複議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五條 考生面試合格後,軍檢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考生照片、基本情況後指導考生參加軍檢。
第二十六條 軍檢工作期間,所有醫務人員必須服從管理,不經軍檢負責人批准不得離開崗位。
第二十七條 軍檢負責人應在考生軍檢後12小時內將結論報省軍招辦。體檢結論分為指揮專業合格、非指揮專業合格和不合格三種。結論中,出現塗改現象的需加蓋“江蘇省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體檢專用章”後方能生效,否則無效。
第二十八條 面試、軍檢工作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將面試、軍檢結果形成電子文檔。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本人面試、軍檢結果,如有異議,可向省軍招辦提出復檢申請,經審議後,安排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被錄取考生的紙質材料由省軍招辦寄至各院校,未被錄取考生的紙質材料由省軍招辦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在此期間,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長諮詢。
第六章 錄 取
第二十九條 錄取期間,省軍招辦應當指定聯絡員,在錄取現場協助做好軍隊院校和國防生錄取工作。
省教育考試院在錄取工作開始前一周將錄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關要求通知有關院校,並及時向院校提供報考該校的考生名單(含政治考核、面試、體檢的情況和結論)。
第三十條 軍隊院校和國防生實行提前批次單獨錄取。
省教育考試院從政治考核、面試軍檢雙合格的上線考生中,依據考生志願和分數,按照院校招生計畫數120%以內的比例投檔。投檔時應當區分男、女生和指揮類、非指揮類。政治考核、面試軍檢結論有一項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投檔錄取。
對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單科競賽獲獎者,有文體專長並獲得省級以上相應證書者,以及現役軍人子女和軍隊因公犧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第三十一條 個別院校如平行志願生源不足,省教育考試院會同省軍招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空缺的招生計畫,未被錄取且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填報徵求平行志願,省教育考試院按照計畫缺額數量120%以內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檔。如仍不足,院校不得拒錄填寫服從志願的考生。
第三十二條 劃線類別為一本線的軍隊院校,指揮專業經過調劑生源仍不足的,經招生院校同意後,可以降低分數錄取,但不得低於二本線。省教育考試院按照空缺計畫數量的120%,在未被投出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檔。非指揮專業經過調劑生源仍不足的,不得降低分數線投檔或錄取。
第三十三條 院校招生計畫一般不得跨省調整。生源不足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全軍招生辦公室批准。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全軍招生辦公室簽發的計畫調整通知單,從符合錄取條件的上線考生中,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一次性投檔。
第三十四條 院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取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必須經全軍招生辦公室同意。無正當理由超過省教育考試院規定錄取時間一個工作日的,經全軍招生辦公室同意後,省教育考試院可以在投檔考生中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
第三十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在投檔的同時,應當向省軍招辦提供考生投檔資料庫。院校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周內,省教育考試院應當向省軍招辦提供考生報名資料庫、錄取考生資料庫及錄取考生名冊。
省軍招辦於每年7月15日前將錄取考生數據及錄取考生名冊上報南京軍區招生辦公室,錄取考生名冊需加蓋省教育考試院印章。
第三十六條 院校應當在我省錄取工作結束3日內,向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 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中學辦理檔案領取手續,到院校報到時,再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錄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試、軍檢等相關材料,由省軍招辦負責統一寄送相關院校。
第七章 複審複查
第三十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並完成新生政治複審和身體複查。其中,國防生新生入校後,高校和駐校選培辦應在十五天內組織進行複審複查,主要內容是政治思想表現、從事國防事業志向、身體狀況及協定書籤約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身體複查應當按照《軍校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其中,國防生身體複查一般與高校新生身體複查同步進行,不能完成的軍隊規定體檢項目,可由駐校選培辦協調安排在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進行。
第四十條 院校對複審複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並及時通知省軍招辦和省教育考試院。省軍招辦如對院校體格複查結果有異議的,由院校在總後衛生部指定的駐地終極鑑定醫院進行復檢,按照《關於做好退兵復檢終極鑑定工作的通知》(參動〔2006〕153號)執行,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確屬政治和身體不合格的,要追究負責政治考核和面試軍檢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軍招辦接到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後,在7日內派人將其接回,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二條 因政治考核或身體複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錄取條件的,本人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本人當年填報的普通高校相關志願等情況,與省屬普通高校協商改錄。
被錄取的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報到後藉故主動要求退學的,其他院校不得錄取。
第四十三條 院校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淘汰新生名單、淘汰原因等情況,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學批准書報送所屬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匯總後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送全軍招生辦公室。
淘汰新生的檔案材料由院校退回省教育考試院。
第八章 考 評
第四十四條 錄取工作結束時,招生工作人員應認真填寫招生工作自我鑑定。省軍招辦徵求面試點、軍檢點和各工作小組負責人的意見,根據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期間的表現,客觀地作出評估,將評估情況通報所屬單位,並綜合上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和南京軍區幹部部。
第四十五條 對招生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省軍招辦將給予適當獎勵,並通報所在單位。
因執行規章制度不嚴、循私舞弊對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立即終止其參與招生工作,退回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軍招辦負責解釋。

執行日期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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