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3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6月1日
條例內容,解讀,條例解答,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通過言傳身教和生活實踐,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正面引導和積極影響。
第四條 親職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培育良好家風,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親職教育實行家庭實施、政府推進、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親職教育工作專項規劃,並對親職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親職教育工作。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共同推進親職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第七條 對為親職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省親職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家庭實施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增強法治觀念,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掌握必備的親職教育知識和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提高親職教育能力。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適時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社會責任,道德修養、行為規範、文明禮儀,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養成優良品德、健全人格、勞動精神和良好行為習慣。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和行為習慣,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影響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輕德、重知輕能、過分寵愛、過高要求,營造文明和睦的親職教育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發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毆打、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陪伴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吸菸、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校園欺凌等行為。
第十三條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實施親職教育。
父母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託時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做好心理疏導。代為監護的人應當按照委託要求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委託他人代為監護的,父母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將委託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
(二)與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就讀學校、代為監護的人保持經常聯繫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狀況;
(三)與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溝通聯繫,經常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自覺接受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組織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應當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職教育義務。
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應當繼續履行親職教育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一方開展親職教育,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親職教育義務。
父母因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無法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的,依法由其他監護人履行。
第三章 政府推進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親職教育指導大綱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標準,加強親職教育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未成年人成長指導中心、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校外教育輔導站等,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選擇相關社會組織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親職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建設,依託網上家長學校等向家庭免費提供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指導課程和資料,普及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研發易於接受、便於互動、科學有效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新媒體產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閒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親職教育方面有針對性地提供必要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根據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實施情況,組織開展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以及常態化、專業化的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進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督促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組建家長學校;
(二)將親職教育指導納入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培訓計畫,推動高等教育機構加強親職教育專業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培養親職教育指導專門人才;
(三)根據省親職教育指導大綱和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確定重點內容,組織編寫親職教育指導讀本;
(四)將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育督導範圍,依法實施教育督導。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婚姻登記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三周歲以下嬰幼兒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推動公共文化機構開展親職教育宣傳,鼓勵開發相關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工作內容。
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社區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家長學校。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隊伍,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活動,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開展親職教育指導不得收取費用。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推進家校合作,溝通、協調學校教育與親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針對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特點定期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培訓、諮詢和輔導。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課程的內容、課時等具體事項,由設區的市教育部門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了解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情況,指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
幼稚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生活習慣。
國小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強體育鍛鍊,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養成良好學習習慣和道德品質。
普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開展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涯規劃輔導,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關注殘疾、學習困難、情緒行為障礙、經歷重大變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研究並指導開展親職教育。
第三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活動的,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繫和溝通,對開展親職教育有困難的,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輟學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教育部門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反映,配合做好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違紀、違法,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提供有針對性的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師範類專業應當開設親職教育指導課程。鼓勵有條件的高等教育機構設定親職教育相關專業、開設親職教育指導課程。
教師培訓機構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課程納入師資培訓計畫。
鼓勵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教育機構開展親職教育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編寫親職教育讀本。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的申請人進行親職教育宣傳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 提供婦幼健康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嬰幼兒親職教育指導。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等,開展公益性嬰幼兒親職教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履行監護責任的助養機構或者寄養家庭,應當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寄養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三十七條 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給予救助照料,對其進行心理疏導、情感撫慰,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三十八條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的創建活動,應當將親職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職工提供親職教育服務。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親職教育公益性宣傳,鼓勵、支持移動通信運營商免費傳送促進親職教育的公益信息。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講座或者親子實踐活動。
第四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針對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志願服務。
第四十一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
民政、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的規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或者有毆打、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予以勸誡、批評教育。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三條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四條 作出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會同教育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組織或者委託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指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被有關機關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訓誡。
第四十五條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收取費用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六條 負有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依法登記的;
(二)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或者其他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條例(草案)》共設7章48條,分為:總則、家庭責任、政府責任、學校責任、社會責任、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如針對留守兒童等群體的親職教育問題,在家庭責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確因外出務工等無法與其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經徵求未成年子女意見,委託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及時將委託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與村(居)民委員會、就讀學校、受委託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發展狀況; 通過書信、語音、視頻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溝通聯繫,定期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條例(草案)》樹立底線思維,同時注重取向引領。注意把握親職教育責任區分的界限和分寸,沒有一味地苛求家長責任、擴大家長義務,而是從底線出發,通過正負面清單並舉,明確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要求,力求做到依法、合情。在學校責任方面,《條例(草案)》提出,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隊伍,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活動,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針對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特點定期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培訓、諮詢和輔導。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課程的內容、課時等具體事項,由設區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指導意見。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在未成年人入學時,應當了解其親職教育情況,指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幼稚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未成年人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生活習慣。國小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鼓勵未成年人參與勞動,養成良好學習習慣和道德品質。普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未成年人開展青春期教育、素養教育和生涯規劃輔導,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此外,《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每年5月15日所在周為全省親職教育宣傳周”,既有利於與國際規則接軌,又有利於條例更廣泛地宣傳和實施。

條例解答

問:親職教育是家庭建設的重要內容,它在未成年人成長發展中發揮著重要基礎作用,事關千萬家庭的幸福安寧,關係社會的和諧穩定。請介紹一下,我省制定親職教育促進條例的立法背景?
答: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親職教育關係到未成年人的終身發展,也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去年9月,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幫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婦聯等部門要統籌協調社會資源支持服務親職教育。全社會要擔負起青少年成長成才的責任。”制定條例,是落實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紮實舉措,對促進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以及提升民族整體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2017年,省婦聯與有關部門開展了親職教育現狀問卷調查,顯示近50%的家長不知道用什麼方法教育孩子,約八成家長缺乏相關知識和經驗借鑑,迫切需要親職教育服務。但現有親職教育服務資源匱乏,服務機構缺乏必要的準入機制和專業規範,服務市場混亂,專業素質不高。同時,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困境兒童、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等問題,需要跳出家庭框架,通過政府、社會和家庭合力解決。社會各界強烈呼籲加快親職教育立法,解決親職教育實踐中的諸多難點和問題,促進和保障親職教育向專業化、規範化發展。2018年以來,省委多次強調教育事業是江蘇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工程,要牢牢把握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以對歷史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推進教育改革。制定條例,正是對廣大民眾迫切願望的積極回應,也是落實省委要求的具體行動。
問:目前,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起草的,但我們了解到這部法規是由人大自主起草的,充分發揮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請詳細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答:這部法規是由人大自主起草的,主要是由於親職教育工作涉及的單位和部門較多,我省目前是由省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親職教育相關工作,婦兒工委辦公室設在婦聯,具體承擔日常工作。考慮到婦聯作為群團組織的特殊性,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由人大自主起草,發揮立法的主導作用。在法規起草過程中,內司委堅持立法的主導地位,與省婦聯、省教育廳密切配合,組織多部門和專家參與起草。注重合理規範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同時充分發揮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社會團體的重要作用,使制度設計更具有操作性。注重吸收總結我省各地經驗做法,將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工作機制上升為法規條文,體現江蘇特色。
問:親職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家庭、政府、學校、社會協同推進,條例在總體制度設計上是如何考慮的?
答:本條例是一部促進型法規,在制定過程中,重點考慮三個方面:一是明確親職教育的概念,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親職教育容易與當前社會廣泛關注的請家教、上輔導班等課外培訓相混淆,因此,在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了促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的立法目的,樹立鮮明立法導向,打消一些人對親職教育的誤解。同時,在第三條規定“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通過言傳身教和生活實踐,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正面引導和積極影響”。二是注重釐清家庭、政府、學校、社會在親職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義務和責任。親職教育的立法目的是家長不管和不會管孩子的問題,條例明確家長在親職教育中的主體責任,規範其親職教育行為;同時,條例堅持底線思維,不苛求家長責任、擴大家長義務,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親職教育促進工作中的責任,以及學校、社會在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幫助提升家長的教育能力和教育水平。三是在法律責任設定上把握“軟硬”結合的問題,注重可操作性。本條例是促進型法規,在制度設計時側重強化激勵和保障措施,目的是教育、督促、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正確履行親職教育義務,體現法律的溫情和人性的關懷。同時,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親職教育指導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條例規定了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訓誡,增強約束性、強制性,體現法規的嚴肅性、懲罰性。
問:教育孩子是家長的法定職責,條例對如何實施親職教育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條例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對如何實施親職教育,條例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解決親職教育“誰來教”的問題,強化家長的主體責任。要求父母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實施親職教育。對外出務工或者無法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的,比如父母死亡、離異、分居的,以及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等特殊情況的家庭都規定了相應的親職教育義務。二是解決親職教育“教什麼”的問題,規範親職教育的內容。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適時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社會責任,道德修養、行為規範、文明禮儀,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養成優良品德、健全人格、勞動精神和良好行為習慣。三是解決親職教育“怎么教”的問題,提升親職教育水平。條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樹立正確的人才觀、成人觀,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和行為習慣,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影響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輕德、重知輕能、過分寵愛、過高要求,營造文明和睦的親職教育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發展,列出了實施親職教育的正、負面清單。
問:伴隨著我國教育事業進入新時代,親職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並立為現代化教育的三大板塊,親職教育不僅是家事,更是國事,請談談條例在促進方面有哪些亮點和特色?
答: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未來,因此,親職教育不僅僅是家事,更是國事,需要各方面協調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為此,條例設定了“政府推進”“學校指導”“社會參與”三章對如何促進親職教育加以規範。一是明確了政府職責,加大保障力度。條例要求政府應當重視親職教育工作,加大投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選擇相關社會組織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條例強化教育部門的相關職責,規定將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育督導範圍,依法實施教育督導。二是建立了對特殊未成年人的關愛機制。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閒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親職教育方面有針對性地提供必要幫助。為解決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親職教育缺失問題,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根據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實施情況,組織開展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以及常態化、專業化的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針對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志願服務。三是進一步強化學校指導,增進家校合作。條例規定學校應當通過家長學校等途徑,開展形式多樣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家長,有針對性地指導其開展親職教育。同時,要求學校要發揮家委會的作用,推進家校合作,溝通協調學校教育和親職教育。明確規定開展親職教育指導不得收取費用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活動的,還規定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繫和溝通,對開展親職教育有困難的,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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