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

《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
  • 通過:2011年11月26日
  • 施行:2012年4月1日
  • 目的: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
基本信息,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耕地質量建設,第三章 耕地質量保護,第四章 監測與評價,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解讀,

基本信息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3號
2011年11月26日

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

(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建設、保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 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提高耕地質量,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金中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耕地開墾費以及其他相關資金中,明確一定比例用於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耕地質量工作機構承擔耕地質量調查、監測和評價等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和耕地質量狀況,編制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中長期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中長期規劃應當與基本農田保護專項規劃、土地整治規劃、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耕地質量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耕地質量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控告。
第八條 對在耕地質量建設、保護以及相關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章 耕地質量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田間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地力培肥,提高土地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設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間道路暢通、農田林網健全、耕作方式先進、產出效益較高的要求,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灘涂鹽鹼地改良、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二條 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灘涂鹽鹼地改良、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地力,對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並恢複利用。
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並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論證和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項目應當按照項目需要,安排相應資金用於地力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的地力建設的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套用測土配方施肥、保護性耕作等技術,開展秸稈還田,合理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料,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鼓勵商品有機肥和有機無機復混肥的生產、推廣和使用。

第三章 耕地質量保護

第十五條 耕地使用者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受讓方應當承擔耕地質量保護的義務。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地使用者維護田間基礎設施,改善耕作條件。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避免損毀周邊耕地的耕作層以及田間基礎設施;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進行修復。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應當包括耕作層土壤剝離要求,用於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以及耕作層土壤管理措施。
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
第十九條 耕地使用者應當安全合理使用肥料、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回收非降解殘膜和投入品包裝物,不得使用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農藥,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經處理後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機廢棄物,防止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耕地。
對遭受污染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方案,並監督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第二十一條 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業用水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發現灌溉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農業用水質量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採取治理和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措施,對耕地水土流失、次生鹽漬化、酸化等進行綜合防治,保護和改善耕地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保護。

第四章 監測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應當設立永久性標誌。
設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耕地質量工作機構應當與耕地使用者簽訂協定,就監測點的設立、保護、補償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耕地質量詳查,評價耕地質量等級,建立耕地質量檔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報告以及建設與保護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耕地質量變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將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並定期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質量管理隊伍建設,改善設施設備,提高耕地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應當與被占用耕地質量相當。補充耕地質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出具質量評定意見,作為省國土資源、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驗收的依據。補充耕地質量評定規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區位和面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占用耕地的質量狀況和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補充耕地質量後續提升方案,並組織實施。補充耕地質量後續提升所需資金從相關涉農資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充耕地質量提升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變動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基礎設施和永久性標誌。確需變動的,應當經設立監測點的耕地質量工作機構同意,所需費用由提出變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損毀田間基礎設施未修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修復;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修復的,依法賠償損失,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損毀周邊耕地耕作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毀、擅自變動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基礎設施或者永久性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的,依法賠償損失,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耕地質量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耕地是人類生存的基礎、發展的載體,耕地質量的優劣關係到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農業可持續發展。國家對耕地保護高度重視,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後備資源匱乏,人地矛盾較為突出,在耕地數量減少的趨勢難以逆轉的情況下,要保障糧食及其他農產品的有效供給,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穩定提高耕地產出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目前,我省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全省耕地質量總體還不夠高,農田基礎設施毀損老化比較嚴重,土壤生物活性下降和養分失衡等問題較為突出,截至2010年底,全省高標準農田僅占耕地總面積的39%左右;工業點源、農業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對耕地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一些地方對耕地質量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重數量輕質量、重當前輕長遠的現象較為突出,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質量不相當的情況時有發生;土地流轉過程中耕地質量保護責任缺少有效的規範,耕地質量建設的長效投入機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範耕地質量管理的法律,有關耕地質量保護的規定散見於一些法律的具體條文中,而且大多規定比較原則。近年來,湖南、吉林等兄弟省份相繼出台了關於耕地質量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10年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共有178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17件關於制定我省耕地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議案。為保護和提高我省耕地質量,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儘快制定《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被列為省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調研項目後,省農委於2010年6月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組建起草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計畫,著手收集相關材料,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於2010年8月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其後,多次徵求各地、各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11月中旬,召開了由部分市、縣分管縣(市)長、農工辦主任、農委主任、鄉(鎮)長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11月下旬,邀請有關專家舉行了《條例(草案)》(初稿)諮詢論證會。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10年12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核修改後,先後兩次書面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2011年5月10—12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農委赴金壇、江都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耕地質量監測、建設現場和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數據中心,並在江都市召開了當地有關部門和耕地使用者代表參加的座談會,深入聽取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送審稿)再次組織修改。省政府法制辦於6月15日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省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消化、吸收相關意見,修改、完善有關條款,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7月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耕地質量的管理體制
耕地質量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其內容包括耕地質量建設、保護、監測評價、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涉及農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多個部門,需要各部門在分清職責的基礎上,相互協作、相互配合,才能把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根據《農業法》、《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農委“三定”規定的相關要求,《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根據耕地質量管理工作實際,同時明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機構承擔耕地質量調查、監測和評價等有關具體工作。考慮到耕地質量建設保護與基層鄉村密切相關,《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三、四款進一步明確了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責以及耕地使用者的相關義務。
(二)關於耕地質量建設
耕地質量建設是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的有效途徑,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基礎和前提,也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條例(草案)》第二章分別對不同主體提出了耕地質量建設方面的要求:一是在第九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等耕地質量建設工作;在第十三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耕地使用者使用科學方法保持和培肥地力;二是在第十條中要求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部門注重地力建設,並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保護和利用耕作層土壤;三是在第十二條中要求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對耕作層土壤進行再利用。
(三)關於耕地質量保護
保護耕地質量是耕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基礎,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針對我省耕地質量總體還不夠高、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問題逐漸顯現等問題,《條例(草案)》專門設立一章,從四個方面對耕地質量保護進行規範:一是在第十四條中明確了耕地承包方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的受讓方在耕地質量保護方面的義務。二是在第十五條中規定了對田間基礎設施的保護措施;在第十六條中要求建設項目儘量避免損壞田間基礎設施;無法避免的,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三是在第十七條中要求耕地使用者科學合理地使用農業投入品,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在第十八條中對污染耕地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在第十九條中規定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業用水質量標準。四是規定對高標準農田實行特殊保護。高標準農田建成投入較高,其田間基礎設施水平和綜合產出能力遠高於一般耕地,《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非農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已有高標準農田,新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
(四)關於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
開展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掌握耕地地力、土壤環境狀況及其變化規律,可以為耕地改良與利用、污染耕地修復以及合理施肥等提供科學依據。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條中要求建立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對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在第二十三條中要求建立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在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了定期開展全省耕地質量詳查,建立耕地質量檔案;在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了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的套用和報告制度。
(五)關於耕地質量的監督管理
2005年10月,國務院制定出台了《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05〕52號),將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情況作為耕地質量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隨後,我省也制定了相應的考核辦法。《條例(草案)》在第二十六條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監督檢查制度,並將其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內容。為進一步強化耕地占補平衡,《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著重對補充耕地的質量管理進行了規定,在第一款中要求補充耕地質量應當與被占用耕地質量相當,並對補充耕地質量的評定主體、評定意見的套用以及評定規範的制定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在第二款中要求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年度占用耕地的情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占用耕地的質量狀況和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第三款則對補充耕地質量後續提升方案的制定、資金投入和對耕地質量提升情況的監督檢查等予以明確。此外,在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耕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接受和配合耕地質量檢查的義務。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耕地是發展農業最重要的資源,耕地質量的優劣關係到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我省各級政府對耕地保護高度重視,省有關部門在耕地質量建設、保護、監測、管理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已經在全省建立了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建立了較完備的耕地質量資料庫。但是,當前我省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依然存在突出的問題,主要是:耕地質量的總體水平不高,部分地區呈現劣化趨勢,農田基礎設施老化毀損嚴重;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對耕地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城鄉建設與農業爭地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資金的長效投入機制尚未建立等。在耕地數量不斷減少、質量存在著嚴重隱患的情況下,加強對耕地質量的保護、建設和管理顯得更加迫切。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共有178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17件議案,建議制定我省耕地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將制定我省耕地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增補為2010年立法調研項目,第十八次會議將其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與省農委一起廣泛開展了調查研究,所提意見和建議基本已被吸收和採納。今年3月,我委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向13個市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6月上旬,又會同省農委赴泰興市、東台市進行了立法調研;7月6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查。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內容充實,結構合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是切實可行的。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明確將高標準農田建設作為耕地質量建設工作的重點。
高標準農田是耕地質量建設內容的集中體現,也是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等耕地質量建設工作的重要目標,應將高標準農田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以明確。建議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質量建設,統籌安排布局,制定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組織開展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灘涂鹽鹼地改良、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耕地質量建設工作。”
二、發揮耕地質量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在耕地質量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等環節中的作用。
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技術性強,應充分發揮專業部門和專家的作用,建議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注重地力建設,會同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專業技術機構參加可行性論證、實施過程管理和竣工驗收。”
三、制定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辦法。
第十二條中規範了有關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的內容,並在第三十條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十分必要,也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但牽涉面廣,實施難度大。為了便於操作,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省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突出強調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工作。
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是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也是遏制秸稈露天焚燒、減少環境污染的最現實的有效措施,大力推廣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技術在我省具有重要意義,應當重點規範,建議將第十三條秸稈還田內容單列一款,並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實施農作物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採用與之相配套的耕作制度與農藝措施,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套用測土配方施肥、保護性耕作等技術,增施有機肥料,合理種植綠肥。
耕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五、增加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
耕地質量建設,除了地力和耕地環境建設外,農田基礎設施建設也十分重要。建議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耕地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農田排灌、供電、機耕道路、農田林網等基礎設施條件,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保障農作物持續高產穩產。”
此外,條例草案中一些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去年11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以上簡稱條例),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耕地質量管理工作進入了更加完善、更加規範的新階段。3月19日,省人大農經委和省農委共同組織召開了貫徹落實條例座談會。
條例共七章三十七條,分別對耕地質量建設、耕地質量保護、監測與評價、監督管理等作了規定,為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條例明確要加大對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的財政投入力度。條例結合我省耕地質量管理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提高耕地質量,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同時,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條例還細化規定了資金來源,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金中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耕地開墾費以及其他相關資金中,明確一定比例用於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對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項目,條例要求按照項目需要安排相應資金用於地力建設。
(二)條例對耕地質量做了重點規範。一是明確要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設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間道路暢通、農田林網健全、耕作方式先進、產出效益較高的要求,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同時,明確規定高標準農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保護。二是要注重耕作層保護。條例要求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灘涂鹽鹼地改良、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地力,對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並恢複利用。三是要加強耕地地力建設。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套用測土配方施肥、保護性耕作等技術,開展秸稈還田,合理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料,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農田生態環境;鼓勵商品有機肥和有機復混肥的生產、推廣和使用。
(三)條例對切實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措施,對耕地水土流失、次生鹽漬化、酸化等進行綜合防治,保護和改善耕地生態環境。同時,要求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肥料、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回收非降解殘膜和投入品包裝物,不得使用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農藥,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經處理後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機廢棄物,防止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耕地。
(四)條例明確要求加強耕地質量的監測與評價。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報告以及建設與保護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耕地質量變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五)條例規定要建立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將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並定期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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