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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科學、有效地組織糧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統計工作,促進統計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糧食流通統計在服務糧食巨觀調控和指導糧食產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糧食流通統計的基本任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糧食經濟現象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糧食流通統計的主要內容包括糧食購銷存流通統計、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糧食產業經濟統計、糧食倉儲設施統計、糧食行業機構與從業人員統計、糧食科技統計等。
第四條 凡在江蘇省境內從事與糧食流通相關的經營活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進出口、成品糧油加工,以糧食為生產原料的飼料、養殖、糧油食品及釀造,以及酒精、澱粉等糧食深加工)的企業事業單位,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科研單位,必須按照《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和本細則的要求,如實提供糧食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五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指導、督促各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對各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類涉糧企業執行《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的情況進行抽查。
第六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指導、督促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報送統計報表的義務,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審核把關,及時發布糧食流通統計信息。加強糧食統計工作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對《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努力實現統計調查科學化、統計基礎規範化、統計技術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須依照《統計法》的規定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要求,落實糧食流通統計職責。各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糧食統計機構或明確統計工作牽頭單位,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指定統計負責人,設定適應統計任務需要的專職統計人員,統計調查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類糧食統計調查對象都要設定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電腦、網路等信息化設備。
第八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統計人員專業隊伍建設,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加強對基層單位和統計調查對象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統計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素養。新任統計人員須經過嚴格培訓,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
第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統計負責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和實施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計畫,蒐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組織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貫徹實施,對管轄區域內各類涉糧涉油企業實行統計監督;
(三)根據《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擬定本部門的統計工作規章制度,管理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四)組織指導本部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第十條 各類糧食企業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實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糧食經營台賬、糧食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第三章 統計業務
第十一條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台賬。糧食經營台賬應根據原始記錄和憑證,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加工和儲存等基礎數據。
第十二條 糧食經營台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企業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在糧食經營台賬基礎上,依據權責發生制建立糧食統計台賬,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調查對象的不同情況,指導企業規範建立糧食統計台賬。
第十五條 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各類糧食企業應按要求填寫糧食統計報表,並及時向當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糧食企業應保證原始記錄和憑證、糧食統計台賬和統計報表中各項數據的一致性、準確性、完整性,並對所提供的統計數據和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糧食統計報表實行網路直報制度,各項統計數據上報前應逐級嚴格審核。月報報出後發現差錯,一般在發現月份調整。年度終了前,要對全年各月數據再進行一次全面審核,如差錯較大,調整後發生紅字或影響歷史資料對比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訂正原月報數據。
第十八條 轄區內有吞吐量較大港口的地區要重點關注主要糧食品種港口庫存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留存的各項統計報表,必須由統計人員簽名、統計負責人審核並簽字、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加蓋填報單位公章。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在向主管部門報送資料的同時,應將基本統計資料報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針對糧食流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和新特點,有選擇地開展一些專項調查。專項調查應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
在統計調查和匯總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統計資料進行全面、系統研究,撰寫統計分析報告,揭示糧食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繫、矛盾及其變化規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統計資料的積累,並建立糧食統計資料庫。統計資料包括統計資料庫、統計圖表、統計報告、統計出版物及其電子文檔等。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訂正制度,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妥善保存。統計機構調整或統計負責人調動,須辦理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保證統計資料連續、完整。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統計資料的發布實行集中管理,並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統計資料,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由統計負責人或統計機構核定,報主管領導批准;重要統計資料,應報主要領導批准。
第四章 統計紀律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各類糧食企業和統計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江蘇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各種統計報表的統計範圍、數字口徑、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商品目錄、報送時間。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各類糧食企業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準確填報有關糧食統計數據。統計負責人必須嚴格審核,對本單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提供的報表資料如有疑問,可以通知統計人員複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編造統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統計工作中須保守國家秘密,自覺遵守保密制度。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屬於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涉密統計資料要嚴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通過加密設備安全傳輸或報送。
第五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二十六條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糧食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64號)等有關規定,對市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就糧食統計調查任務完成情況、糧食市場監測情況、市場信息發布情況等方面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同時作為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事項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堅持日常監督檢查與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相結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二)是否依據原始經營記錄,建立糧食經營台賬、統計台賬,並按照規定期限保留;
(三)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設定統計人員;
(四)統計人員是否經過培訓;
(五)有無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權的行為;
(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企業、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七)是否按規定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開展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
(一)查閱、審核、複製被檢查單位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糧食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要求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九條 糧食企業違反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各類糧食企業的領導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泄露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