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節慶協會

江蘇省節慶協會

江蘇省節慶協會英文全稱為:Jiangsu Festivals & Events Association (縮寫為JFEA)。本會是由江蘇省內有關從事節慶活動的組織、策劃、經營、管理、研究等方面的機構與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研究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主要業務範圍為學術研究、節慶策劃、交流合作、諮詢培訓。

江蘇省節慶協會於2006年6月30日成立,是中國第一家省級節慶協會。現有以江蘇省各地節慶組織為主的會員單位200多個。江蘇省節慶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江蘇省文化廳,行政主管單位為江蘇省民政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節慶協會
  • 外文名:JiangsuFestivals&EventsAssociation
  • 成立:2006年6月30日
  • 屬於:事業單位
協會概述:,活動情況:,研究實力與成果:,對外交流:,協會章程:,

協會概述:

江蘇省節慶協會英文全稱為:JiangsuFestivals&EventsAssociation(縮寫為JFEA)。本會是由江蘇省內有關從事節慶活動的組織、策劃、經營、管理、研究等方面的機構與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研究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主要業務範圍為學術研究、節慶策劃、交流合作、諮詢培訓。
江蘇省節慶協會於2006年6月30日成立,是中國第一家省級節慶協會。現有以江蘇省各地節慶組織為主的會員單位200多個。江蘇省節慶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江蘇省文化廳,行政主管單位為江蘇省民政廳。

活動情況:

江蘇是中國節慶大省,現有各類地方節慶530多個。江蘇省節慶協會積極開展活動,為指導江蘇省各地節慶活動轉型提升、健康發展,為建設江蘇文化強省和經濟強省服務,協會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活動。江蘇省節慶協會成立以來,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節慶策劃研究活動,分蘇南、蘇中、蘇北建立了九個“江蘇節慶創新實踐基地”。與江蘇師範大學(原徐州師範大學)合作成立“中國節慶產業研究中心”,與江南影視藝術學院合作建立“江蘇節慶文化研發基地”,江蘇省節慶協會成立以來,除召開每年一次年會以外,還與全國節慶研究組織、大學、地方政府聯合舉辦了《長三角節慶國際化研討峰會》、《江蘇節慶創新論壇》、《江蘇節慶轉型提升論壇》等區域性節慶學術研討活動。同時積極幫助江蘇各地政府、景區景點進行節慶策劃運營指導,對提高江蘇節慶整體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江蘇省節慶協會

研究實力與成果:

江蘇省節慶協會成員中擁有中國一流節慶文化專家和節慶演藝專家和實戰型節慶策劃運營專家。還聘請一批中國節慶界專家為協會學術顧問。協會積極組織江蘇各節慶組織進行現代節慶理論研究,江蘇節慶理論研究論文、專著數量位居全國各省之首。
江蘇省節慶協會

對外交流:

江蘇省節慶協會積極組織對省外的節慶業務和學術交流。先後與北京大學中國節慶研究中心等全國和省級節慶學術組織建立緊密型合作關係。還與青島國際啤酒節、孔子國際文化節、濰坊國際風箏會、中國拉薩雪頓節、中國(淮南)豆腐文化節、南寧國際民歌節、中國齊文化國際旅遊節、中國昭君文化節等省外著名節慶建立友好關係並組團觀摩學習,考察交流;組織專家應邀赴外省進行節慶策劃;還同台灣相關節慶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為兩岸節慶共同發展提高作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節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Festivals&EventsAssociation(縮寫為JFE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江蘇省內各地各類節慶組織、節慶策劃研究機構、高校和社科機構及有關專家學者、相關文化類企業按照《社團管理條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研究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積極開展節慶研究活動,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省節慶活動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文化廳、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組織會員總結、交流、推廣節慶經驗,組織會員進行節慶課題探討和考察,提高我省節慶活動的組織與管理水平;
(三)收集國內外節慶活動發展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建立節慶信息網路,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套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四)積極開展節慶學術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建議,為地方節慶活動發展服務;
(五)開展節慶策劃、投資開發、市場推廣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
(六)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開展專業培訓與諮詢,承辦有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七)加強與節慶活動相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八)以民間團體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編輯有關行業情況介紹的信息資料,出版發行研究會刊物;
(十)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單位為主,吸收一定數量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節慶管理、策劃、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三)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五)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六)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規章與約定;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決定申請設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表彰協會工作積極分子,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的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九)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會長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駛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駛下列權利:
(一)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協調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自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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