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等檔案要求,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人才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培育素質優良、覆蓋廣泛的專職科普工作者隊伍,暢通科普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增強職業認同,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江蘇省科普工作實際,制定的資格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 發布時間:2023年3月3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請及時反饋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2023年3月31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等檔案要求,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人才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培育素質優良、覆蓋廣泛的專職科普工作者隊伍,暢通科普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增強職業認同,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科普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在我省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中專業從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傳播推廣、校外科技輔導和其他科普實踐的人員,以及專業從事上述科普工作的自由職業者(不含公務員、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和高等學校、中國小教師序列人員等)。以上人員從事科普工作時間須占其全部工作時間60%以上。
第三條 在我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中增設科學技術普及專業,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高級分設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積極弘揚科學家精神,恪守科學道德準則,自覺承擔科普責任,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作出表率,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職稱證書、任職年限等,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以及違背科技倫理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科普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並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二)具備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四)不具備規定的學歷要求,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七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能夠獨立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具有基本的科普理論和一定的專業工作能力,了解科普相關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撰寫科普專業相關論文、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策劃方案、教材教案等1篇(項)。
(二)參與完成科普研究課題1項。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具有基本的實踐功底和一定的科學素質水平,積極為科普事業發展做出相應貢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開展縣級以上科普講座、報告、沙龍、研討會、論壇等1次。
(二)參與策劃組織一定規模的科普講解、培訓、表演等科普活動。
(三)參與完成科普相關專利1件。
(四)參與策劃或運營維護縣級以上科普傳播平台或業內認可的傳播平台,並取得一定社會效益。
(五)校外科技輔導員每年開展科技輔導100學時以上,組織學生參加一定規模的科普活動。
(六)參加科技推廣、諮詢評估等其他科普活動每年2次以上,並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七)在主流媒體、相關專業媒體上發表科技、科普活動文章10篇以上。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 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科普作品獲得省優秀科普作品評選、省科普公益作品大賽一等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三,以獎勵證書為準)。
2. 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科學素質,了解國內外現代科普方式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科普相關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學術論文1篇。
(二)獨立撰寫並在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學術會議(論壇)上交流科普論文或案例2篇,在有準印證號的內部專業刊物上發表科普論文(專業調查報告、案例)1篇可替代學術會議(論壇)上交流科普論文或案例1篇(本款僅適用於縣以下從事科普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參與市(廳)級科普研究課題(排名前五)1項並通過結項驗收。
(四)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開展科普相關科技諮詢、提案建議等工作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具有一定影響力並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採納1項。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一定的科普實踐功底和較強科普工作能力,具有指導初級人員開展工作的能力,積極為科普事業發展做出相應貢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策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較大規模的科普活動4次以上,並取得一定社會效益;或作為負責人組織開展科普講座(報告)、科普培訓以及諮詢評估等科技推廣套用活動每年4次以上,並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參與策劃(排名前三)完成1個大型科普展覽;或主持策劃完成2箇中型科普展覽或3個小型科普展覽。
(三)獨立講解科普展覽100場次以上,並參與撰寫科普展覽講解稿3篇以上。
(四)主持研發的2個原創科普展品取得專利1件或在縣級以上科普場館投入使用,並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科普作品5個以上,並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六)校外科技輔導員每年開展科技輔導200學時以上,組織學生參加較大規模的科普活動。
(七)參與策劃或運營維護(排名前三)市級以上科普傳播平台或業內認可的傳播平台,並取得一定社會效益。
(八)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科普作品或者主持開展的科普活動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排名前三,以獎勵證書為準)。
(九)獲得市級十佳科技輔導員、或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可開展的科普講解大賽等省級科普類賽事一等獎(及相應獎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考核合格可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 獲得江蘇省最美科技工作者、全省科協系統先進工作者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原創科普作品獲得全國優秀科普作品、中國科普作家協會優秀科普作品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 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紮實的科普理論水平,系統掌握國內外現代科普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科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論文不少於1篇。在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會議(論壇)發表科普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篇可替代核心期刊論文1篇,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授權發明專利1件可替代核心期刊論文1篇。
(二)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普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級科普研究課題1項並通過結項驗收;或主持市(廳)級科普研究課題2項,並參與省(部)級科普研究課題1項且通過結項驗收。
(四)主持完成在科普領域具有一定影響且在市(廳)級以上得到有效套用的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等2項。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部)級以上科普有關法規(條例、規章)、政策性檔案1項,並頒布實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系統、紮實的實踐功底,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履職成效良好,具有指導和培養中初級人員的能力,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策劃並組織實施省級以上大規模科普活動2次以上或市級以上較大規模科普活動4次以上,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二)作為主講人每年開展4個以上不同主題、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普講座(報告),並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或每年開展4場以上諮詢評估等科技推廣套用活動,並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主持策劃並組織實施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的2個大型科普展覽或3箇中型科普展覽,並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四)主持研發4個原創科普展品並在2家市級以上科普場館投入使用,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編撰且出版發行科普圖書(每本15萬字以上且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2本以上,並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六)主持策劃或運營維護(排名前二)省級以上主管部門主辦的科普傳播平台,或運營管理(排名前二)業內認可、有較大影響力的傳播平台,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七)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級以上技術標準或行業標準1項,並頒布實施。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九)主持開展的科普活動等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排名前五)1次或市(廳)級表彰獎勵(排名前三)2次(以獎勵證書為準)。
(十)獲得省級全民科學素質工作先進個人、省級十佳科技輔導員或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開展的科普講解大賽等全國性科普類賽事一等獎(及相應獎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考核合格可申報評審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研究員職稱。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 獲得全國最美科技工作者、全國創新爭先獎先進個人、全國科協系統先進工作者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主持完成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或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作為主要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以及江蘇專利金獎、銀獎、發明人獎(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 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科普理論水平,及時研究跟蹤本學科領域發展前沿和動態,精通科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學術價值,在相應學術領域有獨到見解,是本研究領域的學術帶頭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在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會議(論壇)、大會發表科普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篇或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2篇可替代核心期刊論文1篇。
(二)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科普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級科普研究課題2項並通過結項驗收。
(四)主持完成在科普領域具有一定影響並在省(部)級以上得到有效套用的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等2項。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部)級以上科普有關法規(條例、規章)、政策性檔案2項,並頒布實施。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實踐功底,取得的成果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在業內享有很高聲譽,具有指導和培養副高級及以下人員的能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策劃主題鮮明的原創大型科普展覽3個以上,在2家省級以上綜合科技館巡展,每場展期不少於1個月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主持編撰且出版發行科普圖書3本(每本20萬字以上且本人撰寫不少於10萬字),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主持編制省級以上技術標準或行業標準2項,並頒布實施。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排名前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原創科普作品獲得中國科普作家協會優秀科普作品金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二,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六)獲得全國科普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全民科學素質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十佳科技輔導員(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所在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式提交申報材料,並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由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式。
第二十條 申報人員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對於取得突出業績成果、做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按規定程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並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或認定相應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二條 對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參考,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適當放寬學歷、資歷、論文著作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為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範”、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及其他相應層級以上稱號,可作為評審參考。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並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與本條件中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附 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3份。
2.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同時上報該表格的電子文檔,檔案名稱格式為“申報專業+級別+姓名”。
3. 對照“總則”,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 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近 5 年的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空欄處。
5. 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後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
6. 對照“學歷、資歷要求”,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職稱證書、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路平台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 對照“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並提交由單位負責考核考查的有關證明材料,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著作、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政策性檔案)、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等複印件。科普研究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契約書和課題結項報告(鑑定驗收證書)。科技輔導學時應提交本人服務所在單位或機構出具的課時證明材料。
8. 在學術會議(論壇)發表“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字數一般不低於 3000 字,提交的材料包括會議通知、宣讀的報告及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材料須經主辦單位核實、蓋章。
9. 對照“業績成果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內相應欄目,並提交反映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的單位證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複印件(包括獲獎證書、與業績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成果鑑定書、宣傳報導等)。對要求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活動,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複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並註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 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主持項目、課題、任務的,以契約書(任務書)約定為準,須提供立項批文(契約)、結項書(證明),未結項的不予認可。
2. 參與:在活動、項目、課題、任務中承擔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參與項目、課題、任務的,以契約書(任務書)約定為準,須提供立項批文(契約)、結項書(證明),未結項的不予認可。
3. 精通:理解透徹,套用嫻熟。
4. 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套用。
5. 熟悉:明其意,並能套用。
6. 了解:知其大意。
7. 科普研究課題:指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或相關契約規定的科普研究任務。課題主要針對科普工作規律和現實問題進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總結。
8. 主要起草人:指在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政策性檔案、法規(條例、規章)、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等撰寫制定過程中承擔了主要、關鍵性工作的課題項目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9. 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普學術專著(含本人研究性文集),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手冊類、對他人的論文彙編等不在此列。
10. 論文:指在具有ISSN和(或)CN刊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的正刊上發表或在學術會議(論壇)上發表本領域學術文章(會議論文集具有ISBN),且可在中國知網(中國期刊網)等論文資料庫查證到。在期刊的增刊或增刊性的專輯、特刊及圖書的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均僅作參考。
11. 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具有ISSN和(或)CN刊號。
核心期刊指論文發表時,該期刊被評為以下期刊之一:北京大學圖書館等評定的“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評定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評定的“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CSCD)來源期刊”;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評定的“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又稱“中國科技核心期刊”)。
12. 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範圍由評審委員會結合科普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13. 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論壇)上大會宣讀,並在相應論文彙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科普專業學術論文。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會議議程(日程)等證明材料。
14. 研究報告:指結合科普研究課題(項目)提供的正式研究報告或調查報告。
15. 得到有效套用、採納:指政策性檔案(規劃)被官方正式印發、公布,或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建言獻策成果等為黨委、政府決策參考提供指導性建議或被制定政策採納,對推動該項工作有積極作用。
16. 校外科技輔導員:指在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地)、婦女兒童中心、科普場館等校外活動場所(機構)中從事青少年科技輔導工作的專業人員。
17. 表彰獎勵:指科技、教育、科協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普獎項,例如科學技術獎、科普工作先進、全民科學素質工作先進、優秀科技工作者、最美科技工作者、創新爭先獎以及經主管部門認可開展的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優秀科普作品評選、科普公益作品大賽、優秀科普微視頻、科普講解大賽等科普類賽事獎項,但不包括一般工作獎項,須以正式表彰通知或獎勵證書為準;團體表彰獎勵中個人發揮作用情況須提供佐證材料並由單位蓋章確認。相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性社會團體頒發的科普獎項,由評審委員會評定其水平價值。
國家級獎項指由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省(部)級獎項指由中央各部委、直屬機構或相應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授予的獎項;市(廳)級獎項指由設區市黨委、政府或省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或相應機構等相關單位授予的獎項;縣(處)級獎項指由縣(市、區)黨委、政府或設區市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或相應機構等相關單位授予的獎項。
18. 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19. 社會效益:指具有媒體關注度(多家媒體及同一媒體多次的正面宣傳報導)和公眾參與量、示範推廣效應和營造科學文化氛圍的社會影響(須提交可供參考的材料)。
20. 經濟效益:指經濟上的投入產出比,如促進社會力量投入科普事業、市場主體投資參與科普產業以及帶動消費市場發展等(須提交可供參考的材料)。
21. 科普活動:指以相關資源為載體,以多媒體、互動體驗、探究學習等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各種普及性科普活動。
一定規模的科普活動:指現場參與人數達每場200人以上、不超過500 人,或相應規模的線上科普活動。
較大規模的科普活動:指現場參與人數達每場500人以上、不超過1000人,或相應規模的線上科普活動。
大規模科普活動:指現場參與人數達每場1000人以上,或相應規模的線上科普活動。
22. 科普展覽:指以傳播科學概念、激發科學興趣、啟迪科學觀念為主要目標,引進或合作舉辦的、有特定主題的,通過生動有趣、形式多樣的實物展品、圖片、多媒體和場景景觀等進行科普宣傳、教育的實體展覽或虛擬科技館、數位化展覽。
大型科普展覽指展示面積達801平方米以上的,或達201平方米以上展線的線下科普展覽;或具備相應規模的室外科普展覽、線上科普展覽。
中型科普展覽指展示面積達501平方米至800平方米的,或達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展線的科普展覽;或具備相應規模的室外科普展覽、線上科普展覽。
小型科普展覽指展示面積為500平方米以下的,或100平方米以下展線的科普展覽;或具備相應規模的室外科普展覽、線上科普展覽。
23. 科普展品:指經過設計或包裝,採取展示、演示、互動體驗、探究學習等形式來表達準確的科學概念,達到科普場館展覽教育目標的裝置或物品,符合相關行業要求。
24. 科普作品:指以科普為宗旨、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為目的的原創或編著作品,包括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普圖書、電子出版物等,在公開出版的報刊、網站、書籍中的固定版面、區域的科普專欄文章,以及被有關單位機構採納使用、具有一定社會效益的科普視頻、劇本等其他作品。以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普作品,國民學歷教育的教材、實用技術的培訓教材等不列入科普作品的評定範圍。作品字數以正式出版物著作權頁標註為準。
25. 科普傳播平台:包括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場館入口網站,科普網站、應用程式,以及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開通的、業內認可的科普賬號或公眾號等。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 科普專業工作年限:一般指從畢業後參加科普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後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科普專業工作年限。
3. 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准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參評前一年年底止。
4.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5. 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6. 本條件規定的論文、著作、大會報告、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政策性檔案)、技術標準(行業標準)、交流論文、案例等, 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審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7. 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契約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8. 同一業績不得重複使用。
四、論文、著作、報告、案例等材料提交要求
1. 基本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會議(論壇)報告、著作、決策諮詢報告(研究報告)、法規(條例、規章)、政策性檔案、技術標準(行業標準)、案例等,其發表時間為取得現職稱後撰寫。
2. 專業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職稱後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 內容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等內容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成果,要求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能體現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問題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 專業調查報告或案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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