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級國有金融資本,促進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更好服務和保障我省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蘇發〔2019〕11號)、《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省財政廳直接管理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
第三條 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堅持服務大局、集中統一、權責明晰和穩妥有序原則。維護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省級國有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和國有資本管理責任。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第四條 省財政廳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以加強省級國有金融機構管理為重點,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
第五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要求,統一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納入國有金融資產監測統計體系。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六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國有資本占有、使用及變動情況,按規定辦理國有資本產權占有、變動及註銷登記等,領取省財政廳核發的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產權登記證。
第七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遇到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並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省財政廳核准或備案。
第八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主要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或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及一級子公司轉讓涉及重要行業、重點下級公司的國有產權等情形,應當向省財政廳報批國有資產轉讓事項。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出資具體情況及產權隸屬關係,直接收取或監繳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資本收益主要用於最佳化省級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提高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
第十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國有資本管理,實現保值增值。省財政廳依法依規確認省級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並將結果反饋給省級國有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要一級控股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後報省財政廳備案;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履行其內部管理程式。企業年金運作情況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告,中止、終止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制定集團(控股)公司和各級子公司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實施辦法,並報送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管理、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
第三章 重要事項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涉及重大事項的,應於事前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依法依規研究提出意見,特別重大的事項報請省政府審定。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涉及一級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應於事前報省財政廳審核。
前述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改制、重組、上市、股權變動;章程修改;重大投(融)資、重大資產處置、大額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等。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應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依法依規向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委派股權董事和外部董事,並定期組織培訓和指導,開展履職情況考核。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權董事和外部董事履職盡責。相關股權董事和外部董事應當按照省財政廳要求,發表意見及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至少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將會議議程和內容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全面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並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按照規定報送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健全完善經營績效考核制度,按年度對省級國有金融機構下達績效指標並進行考核評價,綜合反映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健全完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審核相關負責人薪酬並按規定程式報批。每年年度終了,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製定本單位負責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執行,清算結果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依法依規研究制定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備案和核准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並逐級落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責任。每年年度終了,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製定本企業工資總額清算方案,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執行,清算結果及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政策和規定,研究制定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員工持股管理辦法。省級國有金融機構依法依規實施員工持股計畫,有效實現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和風險綁定,強化內部激勵,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財務管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按規定分別於季度終了後7個工作日內、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報送財務快報和財務決算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需要計提準備金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足額計提準備金,並於每季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省財政廳報送準備金計提情況,同時按類別提供相關準備金餘額變動、不良資產和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呆賬核銷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呆賬核銷責任追究等相關管理制度,並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呆賬核銷情況和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制度,在每批次不良資產轉讓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向省財政廳報告轉讓方案及處置結果,並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貸款減免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業貸款減免管理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式,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報送省財政廳備案。嚴格落實減免額度分級授權原則,減免單戶貸款達到規定金額的,應當將貸款減免方案提交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出具審核意見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貸款減免情況、責任追究情況,以及專項審計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依法依規對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和評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及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推動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監督、內部監督、外派董事監督與金融監管、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社會公眾等監督力量協同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協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十九條 省級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經營績效考評結果以及履行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職責情況,作為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負責人薪酬等事項的重要依據,同時由省財政廳抄送有關部門作為負責人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對違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財務管理規定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予以提醒和督促糾正;涉嫌違紀的,移送有權部門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採用委託方式管理的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由受託管理機構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參照本辦法實施管理,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事項除外。委託管理中涉及特別重大的事項,受託管理機構應事前報省財政廳研究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以及本辦法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和其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