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生物醫學工程學(Biomedical Engineering, BME)是正在快速發展的交叉學科,是二十一世紀科學技術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其產業將成為社會發展的核心產業之一,相關研究內容幾乎涉及到自然科學的各個方面。BME運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原理方法,從工程角度了解自然界、生物體、生命科學,特別是人體的生理、病理過程,並以工程的手段預防與診斷疾病,治療疾病以及為康復醫學服務,同時進一步研究探索生命物體的奧秘。
江蘇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起源於1980年5月成立的生物醫學工程專業委員會,歸屬於江蘇省生理科學學會(二級分會)。同年12月,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成立。1983年江蘇省生物醫學工程專業委員會申請升級為一級學會,84年省科協批覆同意,江蘇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1984年12月在南京正式成立。第一理事會由朱思明教授任理事長,蔣培傑任秘書長(87年調離,接著,由副秘書長鄔志超接任第一屆理事會秘書長); 98年(換屆)成立第二屆理事會朱思明教授任理事長,鄔志超任秘書長。2004年(換屆)選舉產生了學會第三屆理事會,顧寧教授任理事長,鄔志超任秘書長。學會目前巳正式成立專業委員會16個,籌備待成立專業委員會4個,學科帶頭人及委員約340人。
工作範圍
1、 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方面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2、 編輯、出版生物醫學工程學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3、 大力普及生物醫學工程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4、 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物的科學決策工作。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5、 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促進民間科技合作;
6、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會員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方面推薦;
7、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開展技術開發、諮詢、轉讓及多種服務;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江蘇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現有下列專業委員會:納米醫藥、生物信息學、生物光子學、運動醫學工程、臨床健康醫學、介入醫學工程、臨床醫學工程、生物醫學信號檢測與處理、生物醫學材料、生物力學、生物醫學儀器、生物製藥、基因與蛋白質、醫學影像、醫學物理、企業醫療器械科技創新等。籌備待成立專業委員會有:醫學標準與計量專業委員會、疾病預防與控制專業委員會、生物製藥專業委員會和核醫學技術工程專業委員會。
章程
江蘇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
(提交2004年4月11日第3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2004年4月11日第3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稱:jiangsu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縮寫:JSBME)。
第二條 本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生物醫學工程學科活動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江蘇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生物醫學工程事業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省的科技事業,不拘一格加強學科與企業及醫療單位的合作平台建設;不拘形勢加強合作競爭力;不拘地域吸引前沿技術與人才與我會的合作,加速實現我省醫學科學現代化,推動省生物醫學工程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江蘇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地址:
1、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南京醫科大學生理學系 郵編:21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方面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生物醫學工程學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三)大力普及生物醫學工程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四)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物的科學決策工作。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促進民間科技合作。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方面推薦。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開展技術開發、諮詢、轉讓及多種服務。
(八)積極完成科協交予的各項任務。
(九)依據生物工程的重要性與特殊性積極承擔國際、國家、江蘇省相關學科建設;企業戰略規化與設計;參謀協助政府對職能轉變認定,產業法規政策的制定等。
(十)認定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普通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可根據本人學術方向參加一個或多個分會(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和有關工作。應直接或通過本會與該分會聯繫備案,便於聯絡;同時亦可參加所在地方的地方學會的學術活動和有關工作,可直接與該學會聯繫備案,便於聯絡。
(一)學生會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關專業的三、四年級學生、可申請加入學會,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享有個人會員的同等權利,根據學生會員的需求,組織科技論壇.
(二)、普通會員:碩士生、博士以及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生物工程相關企業/公司主要技術骨幹。
(三)單位會員:與生物醫學工程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與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醫療、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單位會員代表,便於聯繫。
(四)榮譽會員:對生物醫學工程學科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學會委託專業委員會負責填報會員申請表報學會理事會批准。
(二)單位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榮譽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推薦通過。
(三)各類被批准入會的會員,由學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遵守學會章程;
(七)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八)優惠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九)優先參加學會有關學術活動;
(十)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十一)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十二)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國際主辦的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九)支持學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經本學會提醒,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
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舉行學術活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
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
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採取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應由本學科中的專家擔任,原則上任一屆。(特殊情況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各種分支機構、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1、3、5、8、10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
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 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屆滿時)。秘書長為專職。
(四)愛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體。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總結報告;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科協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
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記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