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以下簡稱“研促會”)是經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主管的社團組織,2014年5月8日正式成立。研促會是由致力於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實踐的學者和工作者、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團組織。2019年4月25日被江蘇省民政廳評為5A級(最高級)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 外文名:jiangsu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簡稱:江蘇省研促會
  • 主管單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 登記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屬性:官辦社會組織
  • 社團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鳳凰西街241號
  • 主要成就:江蘇省5A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會員制度,

發展歷史

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以下簡稱“研促會”)是經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主管的社團組織,2014年5月8日正式成立。研促會是由致力於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實踐的學者和工作者、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團組織。2019年4月25日被江蘇省民政廳評為5A級(最高級)社團組織。主要業務範圍:一是開展生態文明課題研究;二是開展生態文明領域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活動,構建生態文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台;三是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及科學普及活動,舉辦生態文明講座、研討、展覽等活動,創辦刊物、網站,進行生態文明的學術交流,培養、舉薦從事生態文明建設的人才;四是開展有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益性活動,依法維護公眾合法生態權益;五是開展和參與省際、國際民間生態文明交流與合作;六是認真做好政府部門委託的生態文明規劃編制、創建技術資料審核等工作,開展生態文明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服務;七是協助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及相關單位的技術評估和考核、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評審,協助黨委、政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調查研究及綜合評價,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的社會支撐體系;八是參與和推動生態文明政策法規制度、科學技術體系建設,開展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研究。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共建共享的崇高事業,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和共同行動,研促會保持與眾多有志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同仁合作,不斷取得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工作的新業績,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組織章程

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JSECR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致力於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實踐的學者和工作者、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自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聚集全省有志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力量,深入研究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鳳凰西街2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生態文明課題研究。
(二)開展生態文明領域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活動,構建生態文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台,聯繫集聚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共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及科學普及活動,舉辦生態文明講座、研討、展覽等活動,創辦刊物、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微博等,進行生態文明的學術交流。
(四)開展有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益性活動,依法維護公眾合法生態權益。
(五)開展和參與省際、國際民間生態文明交流與合作。
(六)認真做好政府部門委託的生態文明規劃編制、創建技術資料審核等工作,開展生態文明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服務。
(七)協助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及相關單位的技術評估和考核、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評審,協助黨委、政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調查研究及綜合評價,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的社會支撐體系。
(八)參與和推動生態文明政策法規制度、科學技術體系建設,開展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研究。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各界熱心於生態文明研究與實踐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履行本團體章程及決議、決定;
(二)志願加入本團體,從事或參與完成本團體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和任務;
(三)個人會員應該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內具有較好聲譽和一定影響力;
(四)單位會員應該是環保形象好、熱心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有較高誠信度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不按時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單位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每5年召開1次。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等額選舉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差額選舉應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的1/3。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的代表由該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等額選舉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差額選舉應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50%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理事長辦公會履行職責。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良好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理事會全面工作。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在理事長和副理事長領導之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活動;
(三)醞釀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建議,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具體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江蘇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和江蘇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已經2019年10月3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以下簡稱“研促會”)會員管理,強化研促會組織建設,更好地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和《江蘇省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研促會實行會員制管理。會員制的宗旨是:建立規範科學的會員組織和促進會員協調發展,及時宣傳貫徹和推進生態文明政策法規制度、科學技術體系建設。
第三條 本會綜合室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員條件及入會程式
第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履行本會章程及決議、決定;
(二)志願加入本會,從事或參與完成本會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和任務;
(三)個人會員應該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內具有較好聲譽和一定影響力;
(四)單位會員應該是環保形象好、熱心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有較高誠信度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會:
(一)個人被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未終結的;
(二)企業處於破產整頓期間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四)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者;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會費交納標準及使用管理
第八條 研促會根據工作開展的需要,經民政廳核定批准,向會員單位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標準如下:會員單位會費8000元/年,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
第九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一次;
(二)老會員每年7月1日前一次繳清;新會員應在被
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當年7月1日以後批准入會的,按年度會費繳納標準的50%繳納;
(三)會費繳納方式為支票、現金或匯入本會賬戶。
第十條 會費的使用,主要用於:
(一)必要的辦公支出;
(二)組織舉辦大型會議、行業調研、各類培訓、經驗推廣、信息溝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動的開支;
(三)編印刊物、發放宣傳資料等的成本費;
(四)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第十一條 會費管理規定
(一)會費收取後並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二)財務賬目由專職會計負責,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員的質詢和監督。
(三)財務收支情況按規定提交審計部門審計。
(四)按標準交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書面減免會費申請,由理事長會議批准。
(五)對於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單位,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會員管理及退會程式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不按時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一經確認,即取消會員資格,不再享受會員的一切權利。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共五個部分,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五個部分,經 2015 年4月20 日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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