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省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畫,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
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和省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
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
核技術套用、
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對省核心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
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歸口管理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省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
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
社會公眾和
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
(四)科技標準處(國際合作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擬定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流域水環境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市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全省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環境保護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環境保護部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九)自然生態保護處(農村環境保護處)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審批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規劃,監督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省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十)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省內排污申報登記、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管理全省環境監察網路,組織實施全省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處理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廳信訪辦公室的名義)。
(十一)環境監測與信息處
組織開展和指導全省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二)宣傳教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十三)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領導分工
陳蒙蒙:1960年生。曾任省醫藥總公司生產技術處處長,省經貿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2009年7月任省環保廳廳長、黨組書記。 主持省環保廳全面工作。
姚曉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秘書、副處長、處長、局長助理兼辦公室主任,省人事廳副廳長兼省編辦主任、黨組成員。2002年9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人事、污染防治和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人事處、污染防治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站、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
秦亞東:1965年生。曾任鹽城市環境監測站室主任,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市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省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0年10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行政管理、總量減排和環境監察、黨務和作風建設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辦公室、總量處、環境監察局、機關黨委、環境監察總隊,蘇南、蘇中、蘇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廳機關服務中心。
趙挺:1954年生。曾任部隊書記、幹事、秘書、步兵團副團長、處長、海防團團長,軍分區參謀長、軍分區司令員(正師職)。2001年11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規劃財務、政策法規和自然生態保護方面工作。
分管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自然生態保護處、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劉東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環保廳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主持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監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陰市環境監測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環保局秘書、副科長,盱眙縣馬壩鎮鎮長、黨委副書記,宿遷市環保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局長、黨組書記,省環保廳處長兼省環境監測中心主任、省環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質監測中心站站長,2008年11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環境監測、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太湖治理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環境影響評價處、環境監測與信息處、省環境監測中心、太湖水質監測中心站。
於紅霞:1963年生。南京大學環境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博士生導師,2006年4月任省環保廳廳長助理。2009年6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環境科技、外事外經和環保宣傳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科技標準處、外事外經處、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世行辦、省環境經濟技術國際合作中心。
胡和林:1956年生。曾任部隊參謀、科長、副處長、處長,副司令員(正師職)。2007年7月任省環保廳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信訪辦公室、基建辦公室(籌)
劉一帆: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環保廳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老幹部工作、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工程諮詢中心、省環境信息中心,聯繫省環境科學學會、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省環境保護聯合會。
有關政策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2016年2月15日公布,江蘇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日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等5個部門印發《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江蘇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對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的促進作用。
辦法指出,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大對重污染行業(化工、醫藥、鋼鐵、印染、造紙、電鍍等行業)的監管力度。鼓勵有條件地區可逐步按照環保部門開展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分檔制定收費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被評為“紅色”等級企業污水處理費加收標準不低於0.6元/立方米;對被評為“黑色”等級及連續兩次(含)以上被評為“紅色”等級企業污水處理費加收標準不低於1.0元/立方米;對暫不具備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差別化政策的地區仍按重污染行業污水處理費高於一般工商業1.5倍徵收。
辦法指出,到2016年底前,蘇南地區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收費標準應調整到1.5元/立方米至2.0元/立方米,蘇中、蘇北地區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收費標準應調整到1.2元/立方米至1.6元/立方米;建制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蘇南地區、其他地區分別平均不低於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徵收,具體標準由各市、縣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