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開展技術、政策、法規、市場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及培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運用;參與制定修訂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江蘇省環保產業協會理事會下設辦公室、技術開發部、諮詢服務部。其具體任務是:組織開展環保產業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收集、分析、發布有關信息;開展技術、政策、法規、市場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及培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運用;參與制定修訂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規行約
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行為和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是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的基礎依據,也是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準則和行業規範。
第三條 本《規約》適用於在江蘇省境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四條倡導先進的企業文化。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精良團隊。
第五條遵循“規範、依法、誠信”的原則,堅持依法經營、以誠為本,信守契約。
第六條 維護行業整體形象和利益。同行不分體制,不分大小,互相團結、互相協作,共塑全省行業整體形象。
第七條實行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達標排放污染物,不干擾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八條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資質考核和許可證制度。
第九條行業實行自律管理。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會員單位業務能力進行綜合評定,會員單位應在確定的能力範圍內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條按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自覺報送或提供與產業發展相關的信息。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匯總,每年向省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全省產業發展情況。
第十一條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應自覺抵制和拒絕下列行為發生: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和盜取他人專利技術。
(二)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及有關推薦證書。
(三)排擠競爭對手,以低於平均成本價傾銷設備和產品。
(四)做不真實廣告,詆毀其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
(五)生產和銷售低劣產品。
(六)採用商業賄賂行為銷售產品。
(七)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有關業務。
(八)將有關資質證書借給他人從中謀取利益。
第四章 規約管理
第十二條省、市、縣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均設立投訴、監督電話,具體負責接待來訪、受理投訴、申訴。
第十三條本《規約》由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對模範執行本《規約》的企業,協會予以表彰,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宣傳,並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本《規約》的企業或個人,在媒體上進行公告,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通告違規發生地和違規企業所在地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造成嚴重後果的,協會將建議有關部門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特別嚴重的,協會將協助法務部門,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第十五條協會會員應當模範遵守本《規約》,同時有義務和責任監督本《規約》的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規約》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約》所列各項條款,凡國家政策法規已有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約》自第五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Jiangs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在江蘇省轄區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的單位和相關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組織。
本協會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江蘇省環保產業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參與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研究和制定;
(三)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或參與行業資質評定,推行行業誠信建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組織或參與環境保護產業領域的產品認證、技術評估、先進技術的推廣與示範;
(五)組織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培訓及會員之間的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開展省際、國際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與技術,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七)出版環境保護產業刊物,建立環境保護產業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推薦先進技術和優質產品;
(八)舉辦技術、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為培育名牌產品搭建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務件;
(九)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或用戶單位委託的與環境保護產業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獨立法人或能獨立參加協會活動並行使會員義務、權利的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受本協會委託代表協會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政府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四)承辦政府及其它系統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國內外有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和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