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1號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獻血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1日
修改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獻血條例》的決定
(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獻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採血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采供血機構,根據規劃設定採血點,公安、財政、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採血車停靠點。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採血車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各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免費刊播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人物。”
將第四款修改為:“每年十二月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采供血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用於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的救助等。”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將第二款修改為:“獻血者獻全血的,每次可以選擇獻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采供血機構對全血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采供血機構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和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無償獻血相關信息。”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終身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獻血量未達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獻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計免費用血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提供。
“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費用血量累計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在本省無償獻血的公民,在全省範圍內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無償獻血證》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還須提供其與無償獻血者關係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
“通過用血費用核銷信息系統能夠查明獻血者獻血量、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在辦理免費用血手續時可以不提供《無償獻血證》、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證明。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關愛獻血者的具體措施。”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獻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2000年5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獻血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獻血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員和組織
第三章 採血與供血
第四章 臨床用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獻血辦公室和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或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價格、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廣播電視、文化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採血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采供血機構,根據規劃設定採血點,公安、財政、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採血車停靠點。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採血車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第二章 動員和組織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畫,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
各地年度獻血計畫,由設區的市、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當地醫療用血需求和適齡公民人數等情況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獻血計畫,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保證獻血計畫的完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區內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保證本地區年度獻血計畫的完成。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志願獻血者預備隊,建立流動血庫,公民可以自願報名參加。
采供血機構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預備隊人員登記造冊,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經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啟動流動血庫,組織預備隊人員自願獻血。
第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組織公民應急獻血,但採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
第十一條 公民直接到經過批准的采供血機構及其設定的採血點或者流動採血車獻血,其獻血量可以計入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年度獻血計畫的完成數內。
第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向獻血者頒發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給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完成獻血計畫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情況應當如期通報。逾期不完成獻血計畫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償獻血的宣傳。各部門、各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活動。
各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免費刊播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人物。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並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的內容。
每年十二月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采供血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用於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的救助等。
第十六條 禁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禁止僱傭他人冒名獻血。
禁止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完成獻血計畫證》或者《無償獻血證》。
第三章 採血與供血
第十七條 采供血機構是採集、儲存、提供臨床用血的專業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采供血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並按照國家有關采供血機構管理規定辦理執業手續,方可開展采供血業務。
第十八條 采供血機構必須按照註冊登記的地址、項目、內容、範圍,開展采供血業務,並為無償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獻血者獻全血的,每次可以選擇獻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采供血機構對全血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九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和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無償獻血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采供血機構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采供血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及有關成分的質量標準,對採集的血液及分離的成分進行覆核、檢測;未經覆核、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本地區特殊血型健康公民資料庫,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省內跨市、縣(市)和外省來本省調劑臨床用血的,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采供血管理規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醫療機構不得接受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因應急用血需臨時採集血液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規定,並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四章 臨床用血
第二十五條 本省實行公民個人儲血、家庭成員互助、單位互助和社會互助相結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應當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收費標準,交納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項費用(以下簡稱醫療臨床用血費用)。
采供血機構對無償獻血血液用於臨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進行專項管理,收支單列;收支結餘用於發展獻血事業。
第二十七條 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終身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獻血量未達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獻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計免費用血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提供。
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費用血量累計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在本省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在本省範圍內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采供血機構應當通過用血費用核銷等信息系統查明獻血者獻血量、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通過用血費用核銷等信息系統無法查明的,采供血機構應當核驗。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急診搶救病人需要用血時,醫療機構應當先給予用血,然後用血者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血手續。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必須使用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的采供血機構提供的血液,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及其成分用於臨床。
第三十條 倡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推行成分輸血;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獻血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無償獻血量累計一千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
(三)在獻血宣傳、教育、組織動員以及采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對獻血事業捐贈或者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二條 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關愛獻血者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三條 僱傭他人冒名獻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獻血證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以牟利為目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非法機構提供的血液的;
(二)接受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三十七條 采供血機構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供血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用血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解讀
2017年7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獻血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修改決定共九條,針對近年來我省獻血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一系列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必將為新形勢下我省無償獻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完善獻血工作體制機制
近年來,我省住院病人手術人次年均增幅約10%,而供血量年均增幅僅約2%,血液供應出現持續性緊張。只有不斷創新和完善獻血工作體制機制,形成全社會各有關主體共同參與獻血事業的局面,才能有效破解當前血液供應不足的難題。為此,修改後的條例從三個方面入手,推動形成政府領導、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獻血工作新格局。一是強化政府責任。修改後的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並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針對實踐中採血點建設所面臨的困難,修改後的條例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合理規劃布局採血點,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采供血機構根據規劃設定採血點,公安、財政、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予以配合。此外,還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採血車停靠點,有關單位為流動採血車的停靠等提供便利。二是強化獻血宣傳工作。修改後的條例要求各新聞單位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並宣傳獻血先進人物。考慮到原條例將每年五月十日確定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日,與六月十四日世界獻血者日時間過於接近,且元旦、寒假期間全省供血情況比較緊張,迫切需要加大宣傳力度促進公眾獻血,修改後的條例刪去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日的規定,並將每年十二月確定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三是要求采供血機構信息公開。采供血機構是政府統一設定的公益性組織,連線無償獻血、臨床用血以及用血償還等關鍵環節,其工作關係到獻血用血安全以及用血償還等服務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更關係到社會公眾對無償獻血事業的信任與參與。不斷完善獻血用血管理制度,增加采供血機構的工作透明度,有利於消除公眾“無償獻血有償用血”、“獻血容易用血難”等疑慮。為此,修改後的條例要求采供血機構“每月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和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無償獻血相關信息”。
提升獻血公眾參與程度
血液是無法製造、不可替代的稀缺醫療資源,只能通過獻血者的捐獻才能獲得。因此,獻血工作必須依賴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現我省常住人口獻血率約為11.7‰,雖高於全國10‰的平均水平,但距國家要求各省“十三五”末達到15‰的目標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更遠低於台灣、香港、澳門地區79‰、30‰和23‰以及世界高收入國家45.4‰的水平。原條例對獻血設限較嚴,如獻血年齡、單次獻血量等,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眾無償獻血的積極性。為此,在確保獻血者身體健康不受影響的前提下,修改後的條例對無償獻血制度作出以下調整:一是適度放寬獻血年齡。原條例規定“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修改後的條例根據衛生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467-2011),參照兄弟省市立法實踐,新增規定“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二是倡導按照最大單次獻血量獻血。以體重50KG的健康成年人為例,其總血量約4000毫升。科學研究證實,一次獻總血量的10%即400毫升不會影響血液循環,更不會損害身體健康。原條例規定“采供血機構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較為保守,已經不能滿足快速增長的用血需求。因此,修改後的條例倡導按照最大單次獻血量獻血,規定“獻血者獻全血的,每次可以選擇獻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三是擴大獻血頻次和種類,將“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多次獻血”修改為“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
強化獻血激勵保障措施
無償獻血是個人高尚道德的體現,更是地區文明程度的標誌,加大對獻血者的關愛、激勵和褒獎,有助於增強獻血者的榮譽感,激發公眾的獻血積極性,營造獻血光榮、我要獻血的良好社會氛圍,對弘揚無私奉獻精神、引領社會互助風尚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為此,修改後的條例增加四個方面的激勵措施:一是明確獻血者優先用血權利。為了進一步激發獻血熱情,切實保障獻血者權益,修改後的條例參照兄弟省市立法實踐,規定“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二是擴大獻血返還受益人群範圍。將上述受益人群由“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進一步擴大至“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此外,與普通獻血相比,造血幹細胞捐獻者需要付出更多勇氣,耗費更多時間精力,但實踐中缺乏對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的激勵措施。為此,修改後的條例將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納入激勵保障範圍,規定“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費用血量累計按照八百毫升提供。”三是增加對獻血特殊貢獻者的獎勵。新增規定“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同時,授權設區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關愛獻血者的具體措施。四是確保激勵措施兌現更便捷。為了加快推進獻血、用血信息化工作,積極為獻血者及其親屬用血費用報銷提供方便,修改後的條例簡化免費用血手續和報銷程式,規定“通過用血費用核銷信息系統能夠查明獻血者獻血量、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在辦理免費用血手續時可以不提供《無償獻血證》、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證明。”同時,授權省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蘇省獻血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公民無償獻血,保障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及時對《江蘇省獻血條例》進行修改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指導思想明確,內容切合我省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2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1、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大對無償獻血的宣傳力度,進一步體現對無償獻血者的尊重與褒獎。因此,建議在修正案草案第四條增加規定各新聞單位應當“免費刊播公益廣告”和“宣傳獻血先進人物”。
2、有委員提出,無償獻血者應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無償獻血者在省內異地用血的能夠享受相關優惠。因此,建議在修正案草案第八條增加規定“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同時,明確在本省無償獻血的公民"在全省範圍內"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憑相關證件享受用血優惠。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的意見,還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根據上述意見提出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獻血條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改決定草案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正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對《江蘇省獻血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江蘇省獻血條例》(下稱條例)是我省依法開展無償獻血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規。條例實施十七年來,對推動我省無償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醫療技術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臨床用血需求不斷增長,獻血工作實踐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難以適應我省無償獻血工作的發展需求,迫切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修改條例是保障臨床用血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省血液供應出現持續性緊缺,主要原因是近幾年我省住院病人手術人次年均增幅10%,而供血量增幅維持在2%左右,呈現較大“缺口”,需要通過修改條例,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強化無償獻血相關工作機制,加大投入,保障臨床用血需求,以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修改條例是進一步擴大無償獻血社會參與面的需要。血液是無法製造、不可替代的稀缺醫療資源,只能通過獻血者的捐獻才能獲得,必須要有社會民眾的廣泛參與。目前我省獻血率約為11.7‰,雖高於全國10‰的平均水平,但距國家要求各省“十三五”末達到15‰的目標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更遠低於台灣、香港、澳門的79‰、30‰和23‰以及世界高收入國家的45.4‰。原條例在獻血者條件方面設限較嚴,如獻血年齡、一次獻血量等,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眾參與無償獻血的積極性,需要通過修改條例來擴大符合條件無償獻血人群的範圍。
(三)修改條例是建立和完善激勵無償獻血措施的需要。無償獻血是一個人高尚道德的體現,更是一個地區的文明程度的標誌。無償獻血者應獲得社會充分的尊重和褒獎。原條例在激勵機制方面不夠完善,受益方式較為單一,通過修改條例,把我省各地無償獻血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激勵更多的人參與無償獻血。
二、修訂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修訂條例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後,今年3月,我委專程赴省衛生計生委及有關單位進行立法調研。隨後會同法工委和省衛計委,圍繞條例的修改原則、內容以及有關條款等問題反覆協商溝通,進行了多次修改。6月中旬,在南京市高淳區召開專題座談會,專門聽取了有關廳局及蘇州、無錫等七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對條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建議。6月下旬,書面徵求了省政府辦公廳和財政、交通運輸、旅遊、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以及13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7月初,我委會同法工委和省衛生計生委再次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正案(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強化政府責任。主要是強化政府對獻血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體制。條例修正案(草案)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同時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採血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采供血機構,根據規劃設定採血點,公安、財政、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採血車停靠點。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採血車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二)擴大社會參與面。為調動無償獻血者的積極性,進一步鼓勵無償獻血,在保證對獻血者身體健康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條例修正案(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適度放寬了獻血者年齡,規定“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二是適當調整一次獻血量的表述,將“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修改為“每次可以選擇獻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根據科學實驗研究,以體重為50KG的成年人來測算,總血量約為4000毫升,人體一次失血10%,即400毫升不影響身體健康。同時,鼓勵增加單次獻血量,有利於降低用血者感染風險;三是擴大獻血頻次和種類,將“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多次獻血”修改為“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及捐贈造血幹細胞”。
(三)構建激勵保障機制。無償獻血是救死扶傷的崇高行為,加大對獻血者的褒獎,對弘揚無私奉獻精神、引領社會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積極意義。為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在保障機制上採取了三條措施:一是擴大獻血返還的受益人群範圍。條例修正案(草案)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將獻血返還政策的受益人群從“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進一步擴大至“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考慮到與普通獻血相比,捐獻造血幹細胞需要捐獻者更多的時間和勇氣,目前實際工作中缺乏對捐獻者的激勵措施和機制。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將捐獻造血幹細胞者納入激勵保障範疇,“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費用血量累計按照八百毫升提供。”二是增加對獻血特殊貢獻者的獎勵。新增“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國家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國家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關愛獻血者的具體措施”。三是確保激勵措施“兌現”更便捷。為更好地發揮激勵措施的正向作用,方便獻血者,條例修正案(草案)提倡簡化免費用血的手續和報銷程式,規定“通過用血費用核銷信息系統能夠查明獻血者獻血量、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在辦理免費用血手續時可以不提供《無償獻血證》、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加強采供血機構信息公開。采供血機構是政府統一設定的公益性組織,連線著無償獻血、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用血償還等關鍵環節,直接關係到社會公眾的信任與參與、用血安全和用血償還的服務保障。不斷完善獻血採血的管理制度,增加獻血、用血的透明度,有利於消除人們對“無償獻血有償用血”、“獻血容易用血難”等疑慮。條例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采供血機構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和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無償獻血信息”。
(五)加強獻血引導與宣傳。為動員社會各界更廣泛參與到無償獻血活動,條例修正案(草案)為此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采供血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用於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的救助等。”考慮到獻血工作實踐中,六月十四日為世界獻血者日,與原條例中五月十日全省無償獻血日時間接近,且元旦、寒假期間全省供血情況比較緊張,因此將時間調整為“每年十二月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正案(草案)一起,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