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在1999.12.06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江陰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2.06
- 實施時間:1999.12.06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陰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保護大橋設施,保障大橋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橋上通行的車輛、駕乘人員,在大橋水域內航行的船舶(含設施,下同)及乘員,以及在大橋管理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大橋管理範圍,是指自大橋收費站區起至大橋南引道結束處止的路面部分,及其相應的兩側護網隔離範圍內的陸地部分。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劃定的範圍設定明顯標記。
第四條 大橋管理範圍內的路政、運政管理和收費、養護監督管理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大橋的交通、治安、消防管理和安全保衛由公安機關負責。省交通主管部門、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委託或設定相應的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職責。
省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橋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大橋管理工作。
大橋所在地基層組織應當教育民眾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配合大橋管理部門維護大橋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大橋管理中涉及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森林保護、環境保護、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港航監督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大橋、大橋附屬設施以及大橋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從事其他危及大橋安全的活動。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條 在大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橋上敷設管線和構築其他設施;
(二)在橋面、橋墩、橋塔、吊索、燈柱及護欄上刻劃、張貼;
(三)堆存、搭建、擺攤設點等;
(四)其他影響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為。
第九條 除大橋防護、養護需要外,大橋兩側隔離柵外緣30米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的,應當事先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在大橋隔離柵外緣200米範圍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從事爆破作業、焚燒活動。
第十一條 腳踏車荷載總質量超過40噸通過大橋的,以及在大橋管理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應當事先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在大橋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拋、灑、滴、漏,運載的貨物不得著地行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依法賠(補)償。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維修、檢測,保證大橋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五條 大橋養護、維修、檢測人員在大橋上作業時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作業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施工作業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做到規範作業,文明施工。夜間和雨、霧、雪天氣作業,現場必須設定明顯的紅色警示燈光信號。
進行大橋養護、維修作業的車輛、機械必須開啟黃色示警燈或者設定作業標誌,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限制。
除日常養護、維修作業外,大橋養護維修作業影響車輛通行的,應當事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秩序。
第十六條 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應當按照大橋監控中心發布的信息或者設定的標誌運行,並注意避讓養護維修作業車輛。
第四章
交通、治安管理
第十七條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機車、拖拉機、殘疾人專用車、履帶車、農用車、輪式專用機械、全掛列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設計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上大橋通行。
運輸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大橋,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通過大橋時必須按照道路標線分道行駛。自中央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車道為超車道,第二、三車道為行車道。超車時應當使用相鄰的左側車道,嚴禁右側超車。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越前車後,應當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安全行駛的情況下立即駛回行車道。正常行駛中嚴禁隨意變更車道或騎跨車道線行駛,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示意,並不得影響其他車道內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通過大橋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里,但遇有限制速度的標誌、信息時除外。
遇雨、霧、雪、大風、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正常行駛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並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橋上停車。
機動車因故障不能繼續行駛時,應當儘可能駛往緊急停車帶內停放,等候清障。車輛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拋錨後,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行駛方向的後方100米左右處設定警告標誌牌,夜間還應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乘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緊急停車帶內,並立即向大橋管理部門報警求助。禁止在大橋上檢修車輛。
第二十一條 因雨、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路面結冰或者嚴重自然災害、處置突發性事件、交通事故等原因,大橋不能正常通行車輛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大橋監控中心應當及時發布交通信息。需要關閉交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大橋管理部門協商後決定。
第二十二條 船舶通過大橋水域應當滿足大橋設計淨空高度的要求,謹慎駕駛,確保全全通過。
因大橋養護、維修和檢測,實行水上臨時交通管制的,船舶應當按照港航監督部門發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二十三條 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處置突發性事件以及對危險物品運輸檢查等公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橋管理範圍內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十四條 嚴禁聚眾堵塞大橋交通或者妨礙大橋交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 大橋路面的清障救援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清障救援部門應當24小時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設備齊全完好。接到清障求助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予以緊急處理。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車輛通過大橋必須繳納車輛通行費。
懸掛軍車、武警號牌的車輛通過大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七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計畫部門審查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員,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12個月以下駕駛證,對其他人員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機動車駕駛員,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費人員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費款,可以處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
對拒不繳納通行費且阻礙其他車輛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措施排除障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橋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橋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維護大橋和保障大橋安全暢通所設定的通信、監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費、照明、測量標誌、給排水、界樁、隔離柵、輸變電、管理、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專用建築物和其他構築物。
第三十四條 損壞大橋及其附屬設施的賠(補)償費標準和道路清障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交通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參照《滬寧高速公路江蘇段管理辦法》執行。
大橋的運政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