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是一部江蘇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1981年04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
  • 發布部門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1-04-02
  • 生效日期:1981-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背景,通知全文,

通知背景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
最近,衛生部、農業部、外貿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下達了經國務院同意的《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狂犬病的防治工作,儘快控制疫情。
狂犬病是一種人畜共患、對人民生命安全危害嚴重的傳染病,病死率是目前所有傳染病中最高的,一旦被狂犬咬傷發病,很難治癒。近年來,全省疫情不斷蔓延,一九七九年共發生狂犬病八十六例,比一九七八年增加十倍,死亡八十五例。集中發生在徐州、淮陰、鎮江等地區。一九八0年一至十月,全省發病率又比一九七九年同期增加了百分之七十六,死亡一百二十二人,發病擴大到鹽城、揚州地區及南京市郊共三十個市、縣。還有許多牲畜被狂犬咬傷發病,繼續傷人,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安全。疫區民眾精神緊張,對生產建設影響很大,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十分重視。
狂犬病雖然危害大,病死率高,但只要加強領導,採取得力措施,是可以控制和消滅的。

通知全文

為了儘快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流行和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防治狂犬病的領導。要組織公安、農林、外貿、衛生、供銷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取措施。要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防治狂犬病的知識,指導民眾及早發現病犬,及時捕殺。
二、做好家犬的管理工作。縣城以上城市除科研、教學用犬和警犬獵犬外,一律禁止養狗。農村要教育社員少養狗或不養狗。養狗必須經過登記和免疫注射。
三、開展對家犬的免疫。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縣、社畜牧獸醫站和有關部門對家犬進行定期免疫注射。公安、外貿、農林、衛生、財政、供銷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由農林、衛生部門共同牽頭,作出計畫安排。
四、各級衛生部門要繼續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免疫工作,以減少發病,並努力研究改進治療辦法,積極搶救病人。
人用狂犬病疫苗可以收成本費,費用應由傷人犬的犬主承擔。對犬主不明或確有困難者,由所在公社出具證明,可以免收或減收。對確需免疫的狂犬傷者,不得因無錢購買疫苗而延誤搶救治療。
五、犬用疫苗的經費列入農業事業費開支。疫苗由省農林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編造計畫,由農林部門統一訂購。對家犬進行免疫時,由犬主向注射單位繳注射手續費,每隻三角。凡經免疫的家犬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由獸醫站發給檢牌,並收取檢牌費。未經免疫掛牌的犬,一律捕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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