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家政服務行業管理規定

《江蘇省家政服務行業管理規定》是2016年江蘇省家庭服務協會協會發布的規範家政服務行業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家政服務行業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 目的:規範江蘇省家政服務經營行為
  • 主題:家政服務經營活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家政服務經營者,第三章 家政服務人員,第四章 家政服務消費者,第五章 附則,
規定內容
江蘇省家政服務行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家政服務經營行為,維護家政行業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家政服務行業的自律建設,促進家政服務業的產業化、規範化,推動家庭服務社會化工程的發展,適應家政服務社會化的需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江蘇省內從事家政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家政服務業是指以家庭服務為主要對象、以家庭事務為服務內容併兼顧企事業等單位需求的有償家政服務活動。
第三條
江蘇省家政服務行業協會是全省家政服務業的省級社團組織,,對全省家政服務業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對行業自律進行管理。
第四條一切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堅持以人為本的方向,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家政服務行業的聲譽,促進家政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家政服務經營者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家政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以家政服務為經營範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待遇、工資支付等方式。經營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七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簽訂家政服務契約,服務契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經營者提供一次性或計時家政服務的,也可採取電話、網路或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其他形式訂立。
第八條家政服務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名稱、姓名、住所、聯繫方式;
(二)提供家政服務的內容;
(三)家政服務人員的條件;
(四)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
(五)服務費及其支付形式;
(六)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內容。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規定不宜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疾病的。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對家政服務人員進行上崗前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經營者應當建立家政服務人員工作經歷及評價記錄製度。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情況,接受消費者或家政服務人員的投訴,協調家政服務人員與消費者的關係。經營者了解家政服務人員工作情況時,不得給消費者帶來不必要的干擾。
第十二條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務契約,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和相關費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與家政服務人員惡意串通,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政服務人員合法權益的;
(四)要求家政服務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不能提供契約約定的工作條件,強迫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契約約定以外的家政服務或要求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行為的;
(六)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參加行業協會的經營者,應按協會章程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家政服務人員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家政服務人員,是指具有法定勞動資格,以從事家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主要內容而取得有償報酬的人員。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技能等級等資格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從事家政服務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16周歲,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服務技能;
(二)根據需求、提供相關學歷教育證明;
(三)有合法的身份證件;
(四)身體健康,持有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家政服務人員要逐步做到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按照家政服務人員的技能水平,應劃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級,取得差別的勞動服務報酬。
第十七條家政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契約、了解服務契約內容,享有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政服務內容或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家政服務的,應徵得家政服務人員的同意。
第十八條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契約規定的內容,遵守職業守則和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做到:
(一)履行契約各項約定;
(二)按照契約約定內容提供服務;
(三)遵守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尊重消費者的生活習俗,不泄露其隱私;
(四)不得發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嚴禁家政服務人員未經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私自離崗。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家政服務人員應報告經營者,經同意後方可中止提供服務,嚴禁不通過經營者或法律途徑解決而採取報復行動。

第四章 家政服務消費者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家政服務消費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從事以家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單位和個人。消費者到經營單位聘請家政服務人員時,應持有單位證明或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及相關證件,並如實填寫登記表,簽訂《服務契約》。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服務,有權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和健康等個人情況。消費者要如實向經營者提供要求服務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中止家政服務契約:
(一)採取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三)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家政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家政服務人員:
(一)不符合從業條件的;
(二)不履行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拒不更換家政服務人員或更換後家政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對家政服務人員在家庭服務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不能讓家政服務人員違規作業。家政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有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消費者應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保障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行為。消費者要正確指導和明確交代家政服務人員工作任務,並按國家規定為家政服務人員辦理相關證件及手續,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二十九條消費者不能無故違約。契約期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應帶家政服務人員到相關家政服務法人單位辦理解除契約手續。契約期滿,若消費者還需續聘家政服務人員,應提前通知經營者,並辦理續簽契約手續。契約終止,應辦理終止契約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消費者、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先行協商解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法律進行解決。
第三十一條因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消費者的欺詐、惡意等損害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受害方可依國家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經濟、精神等損失。
第三十二條江蘇省家政服務協會行使行業管理職能,接受投訴,協調各種關係,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江蘇省家政服務業行業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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