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規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特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4年4月,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 文海:蘇自然資規發〔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自然資規發〔2024〕1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地質局:
《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4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規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特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隱患點是指通過地面地質、地形和影響因素調查,初步推測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點或區段。
本省行政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管理,適用本辦法。
特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升級、降級遵照《特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採取“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申報、調查、論證、確認、信息公開”的流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 新增隱患點按以下程式認定。
(一)申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組織開展新增隱患點申報。
(二)調查。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對在區域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地質災害隱患動態排查、巡查工作中新發現的以及相關責任主體和民眾上報的擬新增的隱患點組織開展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應委託具備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開展,出具認定調查報告。
認定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調查工作概況、隱患點基本特徵、威脅對象、穩定性分析、危害程度評估、成因分析及發展趨勢預測、結論及建議。
(三)論證。隱患點認定調查報告經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四)確認。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新增隱患點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結果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信息公開。審核確定納入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更新納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進行日常管理,落實相關防治措施,並採用告示牌、警示牌等形式對社會進行公開。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隱患點,可以申報核銷:
(一)已實施避讓搬遷,危險區內房屋已全部拆除且無其他固定威脅對象的;
(二)因地質環境條件改變,致災體消失或已穩定的;
(三)已完成工程治理,並通過驗收的。
第六條 對於符合第五條第一、二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核銷程式:
(一)申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隱患點核銷申報。
(二)調查。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隱患點的核銷調查工作。核銷調查應委託具備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開展,出具核銷調查報告,並明確核銷意見。
核銷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隱患點核銷申請表、調查工作概況、隱患點現狀、現有威脅對象、核銷原因分析、危害性分析、結論及下一步需採取的主要防範措施建議。
(三)論證。隱患點核銷調查報告經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四)確認。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核銷隱患點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結果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信息公開。經審核確定核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核銷情況及隱患點後續相關工作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七條 對於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隱患點,經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其他責任單位按《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組織驗收後,可予以核銷。核銷時需提交以下資料:隱患點核銷申請表、治理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最終驗收意見及專家名單。
第八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通過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隱患點的升級、降級根據隱患點認定或核銷管理流程重新核定。設區市或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隱患點認定、核銷工作完成後,及時將有關資料上傳至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
第九條 隱患點認定與核銷論證應採取現場踏勘與室內審查相結合的方式。論證專家組原則上應由3~5名省自然資源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須本著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論證,並對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結論負責。
第十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工作的監督檢查,開展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年度核查,組織專家對納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的隱患點進行抽查覆核,負責管理維護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隱患認定與核銷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隱瞞謊報、擅自核銷或存在其他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具備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在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調查工作中存在資質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依法依規給予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日。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是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實現地質災害從嚴管理和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2020年,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暫行辦法》(蘇自然資規發〔2020〕1號)。2023年,在全面總結暫行辦法實施經驗基礎上,結合隱患點管理新要求,經資料收集分析、調研、辦法起草、徵求意見等階段,制定了《江蘇省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特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
三、政策亮點
《辦法》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防災減災救災新理念,按照自然資源部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的最新要求,緊密結合江蘇實際,從適用範圍、遵循原則、管理要求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流程和監管措施,並通過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實現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工作全業務流程信息化,推動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全生命周期動態管控,進一步夯實了防災基礎。
四、內容解讀
1. 明確責任定位。《辦法》明確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申報、論證,設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 細化管理流程。《辦法》明確了隱患點認定與核銷流程是“申報、調查、論證、確認、信息公開”,同時進一步細化了各環節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列明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報告具體內容、隱患點信息公開方式等。
3. 強化過程管控。《辦法》明確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工作通過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系統進行審批,對因隱患點升、降級流程進行了說明,對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升級、降級要按照《特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隱患點認定與核銷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對已核銷隱患點,要明確後續管理措施,確保全全,實現隱患點全生命周期管理。
4. 嚴格監督檢查。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年度核查、抽查覆核行使認定與核銷監督檢查等相關職責,對發現的各類瀆職、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