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

《江蘇省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是針對“直播帶貨”、“種草”等變相商業廣告代言行為性質難界定、監管難到位的問題出台的指南。

2022年4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台《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指南發布,內容解讀,

指南發布

2022年4月,針對“直播帶貨”、“種草”等變相商業廣告代言行為性質難界定、監管難到位的問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台了《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為明星“網紅”商業廣告代言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範指導。

內容解讀

《指南》對11種具體情形明確了判定標準,包括確認7種、排除4種,其中包括網路直播行銷中廣告主、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界定,黨政領導幹部參與直播行銷的身份界定、網路公益直播行銷是否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性質界定等。
其中,構成商業代言的7種情形,包括:
知名文藝工作者、體育工作者、專家學者、“網紅”等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因其身份具有高度可識別性,即便廣告中未標明身份,但公眾通過其形象能夠辨明其身份的;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商業廣告活動,以自身名義或者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明星合伙人”“入職”等名義,為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但實際不存在真實投資、合夥、勞動契約等關係的;經過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授權,通過利用其形象製作的卡通形象在商業廣告中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在綜藝節目、影視節目植入廣告中,為廣告所涉廣告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網路直播行銷活動中,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直播並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網路直播行銷活動中,雖然宣稱直播行為出於公益目的、直播收入用於公益用途,但網路直播者的行為符合商業廣告和商業廣告代言活動特徵的。
不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4種情形中,包括黨政領導幹部以促進發展、拉動消費、推動鄉村振興為目的,為本地域非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網路帶貨推廣,未謀取個人經濟利益的。
此外,《指南》還首次將以“種草”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代言行為納入監管範圍。明確以“種草”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導致消費者不能辨明其為廣告,並被廣告內容欺騙、誤導的廣告代言行為屬於違法的商業代言行為。包括代言行為涉及的內容容易引發不良導向的、代言行為涉及的內容存在虛假情形的、利用特定身份人員或組織進行商業廣告代言的、在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業廣告代言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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