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內部審計規定

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6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內部審計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0.06
  • 實施時間:1998.10.06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部門、單位)加強自我約束和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相關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內部審計的具體辦法和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機構
第五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部門、單位根據需要配置內部審計人員。下列部門、單位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一)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二)受政府授權或委託經營國有資產的控股集團公司;
(三)國有金融、保險機構;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
(五)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
(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國有事業單位;
(七)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八)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和單位。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符合一定的條件。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實施打擊報復。
第九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部門、單位應當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
第三章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是:
(一)財務計畫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經濟責任;
(六)資產運行狀況及質量;
(七)建設項目預算、決算;
(八)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所屬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尊重內部審計機構的評價和處理意見。經過測評認定的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作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向本級國家審計機關報送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內部審計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按照部門、單位的要求,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採取制止措施;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七)對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報告,並提出處理或者改進建議;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式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根據批准的項目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四)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本部門、單位負責人審定;
(五)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批准,下達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
(六)進行後續審計,檢查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下達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並按照規定加強管理。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審計機關和所在部門、單位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內部審計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