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 發布單位:江蘇省
  •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3]36號
  • 發布日期:2003-04-26
  • 生效日期:2003-04-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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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江蘇省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3]36號
【發布日期】2003-04-26
【生效日期】2003-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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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內容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蘇政發[2003]36號)

為進一步加強非典型肺炎 以下簡稱“非典” 防治工作,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作出如下決定,現予以通告:
一、對進入我省的乘客實行測量體溫和填寫健康申報表制度
我省各口岸和道口對進出人員要嚴格管理,嚴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斷“非典”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
凡乘飛機抵達我省的所有乘客和乘務人員都必須如實填寫健康申報表,並測量體溫。對發熱人員,應做好記錄。到港後由乘務人員統一收齊,交規定的工作人員。
凡來自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的火車、船舶等交通工具在進站、進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務人員都必須如實填寫健康申報表,並測量體溫。對發熱人員,應做好記錄。到站後由乘務人員統一收齊,交規定的工作人員。
我省各交通道口應要求來自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的長途客貨車及其他車輛的人員,填寫健康申報表,並測量體溫。對發熱人員,應做好記錄。
機場、道口、碼頭、車站均設定留驗站,對經檢測發現有發熱、咳嗽等“非典”症狀的乘客,應就地留驗觀察,並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類飯店、旅館、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記時,須填寫健康申報表,並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為其測量體溫。對來自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樓層住宿,每日測量體溫,並嚴密觀察,旅客應予配合。所有飯店、旅館、招待所都要按規定設定留驗室。如發現有發熱、咳嗽等症狀者,要在留驗室觀察,並立即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飯店、旅館、招待所應當儘可能關閉中央空調,開窗通風換氣。
二、加強學校和幼稚園、託兒所的防範措施
各類中國小和幼稚園、託兒所要嚴格執行晨檢制度,杜絕有發熱症狀的學生和兒童進入。高等院校有發熱症狀的學生,應實施隔離診治措施。對從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回來的學生和兒童,應當就近體檢,並在家觀察兩周,不去公共場所,若出現發熱等症狀,必須立即到醫院檢查診治。對家在外地返校的學生,學校要組織他們體檢,並安排專門場所進行觀察。省教育廳和各市、縣教育局要承擔起檢查督促的責任。
三、嚴格執行對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的消毒措施
對進入我省的飛機、火車、長途客貨車、船舶、公車輛、出租汽車等各類公共運輸工具和車站、碼頭、建築工地、學校、網咖、舞廳、卡拉OK、劇場、影院、商場、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集體宿舍等公眾聚集場所,每天必須消毒,並貼上消毒標記,註明消毒時間,保證通風換氣。公眾聚集場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有可疑症狀者進行詢問和登記。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消毒防護有關規定的,授權衛生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或責令停業整治。
四、嚴格限制舉辦大型活動
近期,各單位不再組織全國和跨省的會議,不舉辦大型活動。已確定的大型活動應取消或推遲。對於無法取消的大型活動,要制定預防“非典”的工作預案,由舉辦單位按規範要求落實防範措施,並報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揮部批准。
五、嚴格控制外出開會、旅遊、考察活動
近期,各單位不組織外出開會、旅遊、考察活動。各旅行社停止組織去外地的旅遊活動。旅遊主管部門和旅行社要勸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內不要組織團組來江蘇旅遊。對從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返回的人員,應由組織者統一安排體檢和醫學觀察兩周,並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各單位、各社區、各鄉鎮應力勸居民近期不要外出旅遊或出差。凡從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旅遊和出差返回的人員,應立即就近進行體檢,並主動向當地街道、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鄉鎮衛生院 報告,在家接受醫學觀察兩周,不要外出。當地政府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六、實行醫療救助制度,加強一線工作人員的職業防護
對“非典”患者一律先行免費收治,確保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對參加“非典”防治一線工作的醫護人員實行特殊補助。 (下轉A4版)
(上接A1版)對各醫療衛生機構、機場、海關、邊檢、碼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公安等部門的一線工作人員和飛機、火車、船舶、長途客車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配備防護用品,嚴格執行必要的防護制度。
七、及時準確公布疫情,積極加強社會監督
疫情動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鼓勵民眾對“非典”疫情的監督。各市縣(區)要公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電話,接受民眾的報告。一旦發現鄉村、社區內有與發病者有密切接觸史或者兩周內曾到過有“非典”病例發生地區的人員,任何人都應當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一經證實為“非典”臨床診斷病例或疑似病例,由當地政府獎勵報告者。
加強對高危人群疫情跟蹤排查,街道、社區居委會和鄉鎮、村委會要對從“非典”病例發生地區返回的人員,逐戶調查登記,一律實行免費體檢。一旦發現疑似病例,立即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措施,送往定點收治醫院查驗、治療。
各地零售藥店及工作人員對前來購買治療發熱、咳嗽藥品的顧客,應當詳細詢問有關情況,逐一登記,並勸告患者及時到醫院就診。
對擅自離開醫院的留院觀察人員,應採取措施令其返院繼續進行觀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處理。
八、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市場秩序
工商、物價、質監、藥監、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管理的聯合執法,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發布虛假廣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不法經營行為,要依法制裁,從重處罰。物價部門負責制訂“非典”用品價格管理規定,對“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從事與“非典”病例發生地區有關的旅客運輸,擅自改變營運線路,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重處理。
九、依法實行緊急狀態下的管制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疫情控制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暫時關閉公共娛樂場所,對中國小、幼稚園實行停課休假。街道、社區、鄉村等局部地區一旦發現疫情傳播,要依法實行管制,堅決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需要採取上述措施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律規定發布通告。
十、實行屬地管理,齊心協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非典”防治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轄區內的單位不分行政隸屬關係,接受所在地統一部署、統一調度、統一督查。
所有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鄉(鎮)、村都要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和法人負責制,對所在地區、單位人員的健康管理負全面責任。
生產經營主管部門要組織安排好“非典”物資的生產、銷售,滿足市場需要。各類醫療、商貿流通單位要做好“非典”防護物品及食品、生活日用品的充分儲備和市場供應。
各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法定傳染病”定性及保險條款理賠規定,保證保險理賠資金充足到位,保證理賠及時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遲賠付。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各負其責,迅速、認真落實本通告的規定。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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