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宏德文化出版基金會

江蘇宏德文化出版基金會

江蘇宏德文化出版基金會(簡稱“宏德基金會”)是國內首家文化出版類非公募基金會,2009年8月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設立,掛靠南京大學中華文化研究院,業務由江蘇省新聞出版局主管,註冊資金2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宏德文化出版基金會
  • 外文名:JiangsuHong De Cultural Publication Foudation
  • 簡稱:宏德基金會
  • 設立時間:2009年8月
  • 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會徽含義,

建設宗旨

資助中華珍稀歷史文化典籍的發掘、整理、研究和出版,推動傳統文化研究的繁榮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推進以典籍為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我國的文化軟實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業務範圍

宏德基金會經批准的公益活動業務範圍是:(一)多方籌集資金,接受並管理社會捐贈資金;(二)資助中華珍貴歷史文化典籍特別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稀有歷史文化典籍的發掘、整理和出版、研究;(三)開展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播、推廣與教育、培訓活動;(四)組織相關的專題調查與學術交流活動;(五)資助相關課題的研究及學術成果的出版;(六)創辦相關學術刊物與網站;(七)獎勵相關優秀成果;(八)開展其他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公益活動。
宏德獎學金
宏德基金會旨在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表彰青年學者從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特別是儒、釋、道的研究,基金會特在南京大學哲學系、中文系、歷史系設立宏德獎學金,獎勵在中華傳統文化的學習與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研究生若干名,每人獎勵1萬元,每年評選1次。
基金會願與江蘇省內外高校合作,共同推進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中華傳統文化的研究,為弘揚中華文化做出應有的貢獻。

理事成員

·理事長:賴永海
·副理事長:王月清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管國興
·副理事長:府建明
·理事:聖凱
·理事:李光華
·理事、副秘書長:鐘海連
·理事:耿加進
·理事:黃誠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蘇宏德文化出版基金會,英文名稱:JiangsuHong De Cultural Publication Fou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致力於中華珍貴歷史文化典籍特別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稀有歷史文化典籍的發掘、整理和出版、研究,推動傳統文化研究的繁榮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推進以典籍為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我國的文化軟實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企業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新聞出版局,掛靠單位是南京大學中華文化研究院。本基金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活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金銀街16號南京大學曾憲梓樓80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多方籌集資金,接受並管理社會捐贈資金;
(二)資助中華珍貴歷史文化典籍特別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稀有歷史文化典籍的發掘、整理和出版、研究;
(三)開展中華歷史文化的傳播、推廣及教育、培訓活動;
(四)組織相關的專題調查與學術交流活動;
(五)資助相關課題的研究及學術成果的出版;
(六)創辦相關學術刊物與網站;
(七)獎勵相關優秀成果;
(八)開展其他弘揚中華歷史文化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5—25名理事。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熱心公益文化事業;
(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有奉獻精神,對基金會的工作盡職盡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上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主要捐贈人組成換屆領導小組,從上一屆理事及主要捐贈人中推薦候選人,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基金會資助的優先權;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由全體理事推選理事長候選人,由理事長建議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批准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含1/3)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必須在提議之日起15日內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逾期均不能召集的,由提議之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作為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及臨時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出席會議,受委託理事應向理事會出示該書面委託並在書面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註銷。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會議紀要由秘書長保管。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一至兩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兼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管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得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三)固定資產購置;
(四)其他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業務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南京大學從事傳統文化研究的學術機構;
(二)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其他社會公益組織;
(三)資助江蘇地域性歷史文化課題的研究及學術成果的出版;
(四)捐贈給其他需要資助的文化保護與研究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理事會會議通知的送達地址以各理事當選時登記的地址或其身份證地址為準。若有變化,應書面通知理事會。否則,向前述地址郵寄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9年7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徽含義

會徽圖案以現代書籍和古代竹簡為設計元素組合成托起重任展翅飛翔的鳥,象徵基金會公益事業的騰飛及重任、基金會強大的生命力和內在美。
以古印字型的形式寫出基金會的名字,表明本基金會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我國的文化軟實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的宗旨。
圓弧呼應互動,象徵基金會實力不斷增長及基金會公益事業不斷發展,突出了基金會公益、服務的精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