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如皋奇特糾紛案

兒子因意外不幸身亡,母親在整理兒子遺物時,意外發現一本兒媳寫的日記,裡面竟道出了一個驚天“秘密”:自己含辛茹苦帶大的孫女,竟不是兒子親生,而生父另有其人。由此,公婆和兒媳、孫女展開了一場對兒子死亡賠償款分割的官司。不久前,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審結了這樣一則奇特的糾紛案。判令被告公婆和原告兒媳、孫女分別享有死亡賠償金的60%和40%。

驚天秘密,官司鬧出,法院判決,

驚天秘密

孫晨是如皋市長江鎮人,2008年8月,妻子劉鳳琦為自己生下了可愛的女兒,取名璐璐。一家人雖算不上富裕,但小兩口都有一份收入穩定的工作,生活安逸而順利。璐璐則由孫晨的父母在家裡照看。2014年1月4日,在如皋市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孫晨,在工作中遭遇事故突然身亡。年紀輕輕的壯小伙轉眼撒手人寰,對這個家庭是個巨大的打擊。
事發後,經如皋市長江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長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孫晨上班的物流公司共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包括工傷保險賠償、喪葬費、公司賠償等。這些費用中,包含著孫晨女兒璐璐的生活費11.8萬元,其餘68.2萬元已由孫晨的父親孫東權領取。
一家人承受著親人離去的巨大悲痛,料理完了孫晨的後事。有一天,孫晨的母親錢英慧和孫女璐璐一起整理兒子的遺物。觸景生情,老人和璐璐不禁潸然淚下。在遺物中,錢英慧突然發現有一本陳舊的本子,已有6年的時間,封皮已有些破損。打開一看,竟是一本日記,記錄者是兒媳劉鳳琦,內容大都是寫給璐璐的。寫日記的日期,也是從璐璐出生前後寫起。在無意的翻看中,錢英慧突然看到一個讓她深感震驚的內容。這篇日記中,似乎能感覺到兒媳劉鳳琦心情低落。她在寫給女兒璐璐的日記里說道,自己和她爸爸孫晨的夫妻關係並不和睦,璐璐也不是孫晨親生的,她的親生父親遠在安徽。假如有一天自己遭遇意外不幸去世,讓女兒一定要將自己的死訊告訴生父。並在日記中,詳細說明了璐璐“生父”的具體姓名、住址等信息。

官司鬧出

看到這樣的內容,想起自己含辛茹苦養大的孫女竟不是孫家的親生骨肉,再想起年紀輕輕不幸去世的兒子。錢英慧夫妻倆既悲痛又氣憤。為此,由老兩口代領的兒子的賠償金,一直拒絕與兒媳劉鳳琦分割。
雙方爭執不下之後,兒媳劉鳳琦將公婆起訴至法庭,並將女兒璐璐列為原告。要求對方分割給自己丈夫孫晨的死亡賠償金47萬餘元。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受理後,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庭審中,被告孫東權、錢英慧稱,80萬賠償金中扣除物流公司指明的辦喪事的費用5萬元、工傷賠償喪葬費、整容費、交通費,以及孫女的生活費後,尚餘57萬餘元。只能由孫東權、錢英慧和劉鳳琦三人分割,而孫女璐璐則無權分割這筆費用。理由是原告劉鳳琦自認璐璐不是兒子孫晨所親生,生父是其他人。
而劉鳳琦則稱,錢英慧所發現的日記確實為自己所寫。但當時夫妻鬧不愉快後,心情氣憤,便在日記里發泄一通,內容並不真實。

法院判決

如皋市法院承辦法官丁建濤告訴記者,案件的爭議主要焦點是原告之一璐璐到底是不是死者孫晨親生。庭審時,因孫晨的遺體早已火化,血液、毛髮等直接證明親子關係的證據已不復存在。經過多方諮詢,已不具備對孫晨和璐璐父女倆做親子鑑定的條件。
如皋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同為孫晨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孫晨死亡所得的賠償金均有繼承的權利。被告孫東權、錢英慧以原告劉鳳琦寫給女兒的日記,確認孫女不是兒子親生。但未提供其他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且從血緣關係上講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賠償款80萬元中的11.8萬元給璐璐的生活費用,應屬她本人所有,不應該進行分割。另外賠償協定書中明確的5萬元給劉鳳琦辦理孫晨後事的費用應當剔除,但應當包括喪葬費和整容費,2萬元交通費也應剔除,剩餘部分即61.2萬元應為原、被告實際獲得的死亡賠償金。
法院認為,原告劉鳳琦為孫晨的配偶,璐璐系孫晨的女兒,有權請求對該筆賠償金進行分割。但考慮到兩名被告年齡已大,即將喪失勞動能力,獨子也已經去世,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強,可適當多分得;原告劉鳳琦相對年輕,且原告璐璐的生活費用已作安排,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弱,故二原告應適當少分。
最後,法院判定,兩名原告應獲得該筆賠償金的各20%,即12.24萬元。其餘部分則由被告孫東權、錢英慧享有。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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