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辦法,管理彩票區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擬訂地方國庫管理辦法、國庫集中收付辦法,指導和監督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採購辦法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擬訂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六)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辦法;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編制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八)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制度,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
(九)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有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科
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研究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政策。
(三)稅政法制科
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區直財政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減免稅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出口退稅有關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
根據國家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財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五)預算科
研究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區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區本級預算;負責區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區對縣(區)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
(六)國庫科(內部審計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擬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區財政局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局內各科室、單位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協調落實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和財政部駐吉專員辦、區審計局等有關綜合審計(檢查)事宜。
(七)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稅政法制科)。
1、承擔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受理區級預算單位採購需求,下達政府採購任務,確定政府採購方式;處理區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審核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結算手續;建設和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
2、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區直財政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減免稅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出口退稅有關工作。
(八)農財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貫徹執行省、市、區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省、市、區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發展等有關專項資金,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督查指導全區“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財鄉管”改革工作;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九)企財科。
1、承擔工業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負責擬定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工作。
2、承擔糧食、貿易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定糧食、貿易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糧食、貿易方面的資金和基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3、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定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相關業務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定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承擔全區農業保險貼息工作及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工作,負責區直對開發銀行貸款工作的銜接。
(十)經濟建設科。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城建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效益考核;制定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科。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評估的核准備案及清產核資工作。
(七)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稅政法制科)。
1、承擔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受理區級預算單位採購需求,下達政府採購任務,確定政府採購方式;處理區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審核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結算手續;建設和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
2、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區直財政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減免稅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出口退稅有關工作。
(八)農財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貫徹執行省、市、區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省、市、區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發展等有關專項資金,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督查指導全區“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財鄉管”改革工作;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九)企財科。
1、承擔工業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負責擬定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工作。
2、承擔糧食、貿易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定糧食、貿易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糧食、貿易方面的資金和基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3、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定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相關業務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定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承擔全區農業保險貼息工作及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工作,負責區直對開發銀行貸款工作的銜接。
(十)經濟建設科。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城建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效益考核;制定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科。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評估的核准備案及清產核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