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泳青致父身死案

江泳青致父身死案,發生於清朝道光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泳青致父身死案
  • 發生地點:湖北
  • 發生時期 :清朝道光六年
  • 涉及人物:江玉燿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湖北省民江泳青之父江玉燿自外面酒醉回家,喝令妻子曾氏煮飯,正值曾氏外出未歸,無人應聲。江玉燿生氣,大聲叫罵,江泳青恰逢此時外出歸來,見父親已醉,勸其回房歇息。江玉燿斥責其多管閒事,連其一併喝罵。江泳青即回敬說有錢喝酒不如買些饅頭充飢,何必在家罵人。江玉燿聽罷大怒,拿起一把鋤頭柄打向江泳青,江泳青逃跑躲避,江玉燿隨後追趕,失足滑倒在地上,被石塊碰傷左額角,四日後死亡。據《大清律例》規定“子不孝致父自盡之案,如有觸忤乾犯情節,即擬斬決。本無觸忤乾犯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其父)抱忿輕生者,擬絞監候。”此案經湖北巡撫審理,認定江泳青語言觸犯其父,有觸忤乾犯情節,將江泳青依律判處死刑。案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該犯江泳青向伊父聲稱有錢吃酒不如買饃充飢,何必在家混罵等語,似系鄉愚無知,偶因解勸,出言錯誤,未便遽指為觸忤乾犯,案關斬決絞候,”應慎重審理。刑部據此駁令該省“另行審擬,以昭慎重。”重審情況,史無可征。按慣例,江泳青死罪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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