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打贏藍天保衛戰,持續改善空氣品質,做好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空氣品質保障工作,加快實施“生態立區、工業興區、創新強區”三大戰略,增強人民民眾藍天幸福感,特制訂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夏區2019年擁抱藍天行動方案
- 發布單位:江夏區人民政府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要求,以產業、能源、運輸、用地結構調整最佳化為重點,全面統籌抓好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控,保障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空氣品質,完成省、市下達的空氣品質改善和大氣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
二、工作任務
(一)加快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1.長江岸沿線1公里範圍內不再新建重化工及造紙行業項目。研究制訂更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約束。(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含金水辦事處、梁子湖風景區管委會,下同〉,)
2.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建設項目實行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責任單位: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等湖北長江大保護十大標誌性戰役相關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8〕24號)和《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專項戰役指揮部關於印發湖北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任務清單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3號)要求,完成省、市下達的沿江化工企業關閉、改造、搬遷或轉產年度任務。(責任單位:區科技和經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4.以鋼鐵、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大力化解鋼鐵等過剩產能,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完成省、市下達給我區的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責任單位:區科技和經信局、區發展改革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5.落實《武漢市“散亂污”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開展“散亂污”企業拉網式排查和分類整治工作。杜絕“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經信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公安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管理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江夏供電公司)
6.推進大氣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完成不少於2家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7.落實湖北省園區循環化改造工作部署,制訂江夏經濟開發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開展循環化改造。(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經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8.探索有條件的工業聚集區建設集中噴塗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塗工序。(責任單位: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經信局、區環保局,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二)推進能源結構最佳化調整
1.全區禁止新建燃煤發電機組,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不予新建燃煤鍋爐。(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2.按要求完成市下達的燃煤消費總量消減任務。增加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供應,持續提高非化石能源占全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2019年達到14.8%以上。(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經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督促、指導年用煤量大於1000噸的煤炭使用單位建立用煤台賬,參照不少於3天的用煤量儲備優質煤(原則上硫分不高於0.6%、灰分不高於15%,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除外),作為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應急措施。(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經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加快“特高壓靠城、超高壓進城”電網建設。推進“電氣化+”工程。(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經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江夏供電公司)
5.鞏固燃煤鍋爐整治成果,對禁燃區20蒸噸/小時以下和建成區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和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乾設施等燃煤設施,發現一起、取締一起。(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市場監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6.開展散煤加工銷售點整治“回頭看”,嚴防禁燃區散煤加工銷售點反彈。加強禁燃區外散煤加工銷售點管理,對禁燃區違規銷售散煤行為,追溯來源並依法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7.嚴格煤炭質量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在冬春季期間對商品煤銷售和使用單位開展2輪次抽檢,對硫分、灰分超過《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委局第16號令)規定的,由市場監管、環保部門按照職責依法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區環保局,各街道辦事處,金水辦事處)
8.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嚴格實施項目節能審查和監管制度,項目能效達到現有同行業、同類項目先進水平。加大綠色建築推廣力度,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行政審批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三)實施交通運輸結構調整
1.落實市出台老舊車輛淘汰補貼政策,加快淘汰老舊車輛。(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區財政局、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2.落實市出台的重型柴油車尾氣治理“以獎代補”政策,組織對渣土運輸車、砂石料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等重型柴油車安裝尾氣淨化裝置,完成市下達我區的目標任務。(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加強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聯合執法。完善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監管機制。在用機動車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研究制訂本區、外埠柴油車等車輛的禁、限行措施。(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區環保局、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最佳化全區貨物運輸結構,推進工業企業和工業園區的原輔材料及產品由公路運輸向鐵路和水路運輸轉移,提高鐵路、水路承擔的大宗貨物運輸占比。(責任單位: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5.推廣新能源汽車。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車輛。為承擔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車輛提供便利。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加快充電樁建設。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市下達目標新能源公車的更新替代。(責任單位:區科技和經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6.完善港口(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按上級要求,落實促進港口(碼頭)建設和使用岸電設施的鼓勵性政策,督促靠港船舶使用岸電。(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交通運輸局、江夏供電公司)
7.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按要求落實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後的相關措施。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管執法。(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8.推進排放不達標的工程機械、港作機械清潔化改造和淘汰,鐵路貨場新增和更換的岸吊、場吊、吊車、叉車、牽引車等原則上選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設備、車輛。(責任單位: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街道辦事處)
9.2019年8月底之前,完成市下達淘汰老舊農機目標任務。(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10.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非標車(船)用燃料的行為,嚴禁運輸企業儲存使用非標油。商務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徹底清除黑加油站點。交通運輸部門加強船用油品抽檢執法,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硫含量不大於10毫克/千克的柴油。(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區商務局、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11.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8〕168號)。交通運輸部門組織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舊落後船舶,限期淘汰不能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鼓勵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內河航運船舶。推廣使用電、天然氣等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船舶。(責任單位: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四)深化工業企業污染治理
1.督促武漢金鳳凰紙業有限公司完成20萬千瓦以下燃煤發電機組煙氣超低排放改造。(責任單位:區環保局,金口街道辦事處)
2.2019年12月底之前,督促武漢順樂不鏽鋼有限公司完成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責任單位:區環保局,鄭店街道辦事處)
3.組織開展鋼鐵、建材、造紙等重點行業和使用燃煤鍋(窯)爐的工業企業以及工業企業堆場、港口碼頭堆場等無組織排放摸底調查,完成一批無組織排放綜合治理項目。(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和湖泊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按照市出台的補貼政策,全面啟動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2019年底之前,至少完成轄區內1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工作任務的50%。改造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於80毫克/立方米,鼓勵按照50毫克/立方米標準進行改造。(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5.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執法委推進實施垃圾焚燒發電廠煙氣脫硝提標改造,按照2020年底之前完成煙氣脫硝提標改造的進度要求,督促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加快做好提標改造各項工作,力爭改造後排放的氮氧化物濃度不高於100毫克/立方米。(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6.2019年8月底之前,督促年銷售汽油量8000噸以上的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線上監測設備;2019年底之前,督促年銷售汽油量5000噸以上的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線上監測設備比例不少於70%。(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商務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7.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石化、化工、煉焦化學工業、包裝印刷、工業塗裝、醫藥、印染、橡膠塑膠製品等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收集和處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查檢查、評估。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設施落實不到位、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督促企業制訂治理方案、開展污染治理,推進完成一批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項目。(責任單位: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五)強化面源污染協同管控
1.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加強礦山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推廣露天開採濕式抑塵技術和礦石加工封閉作業,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園林和林業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市下達我區的損山體修復工作。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園林和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做好城市建成區內主要道路的硬化和綠化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及時修復工地周邊破損道路。各街道辦事處組織對裸露土地登記造冊並動態更新,加大轄區裸露土地治理力度。(責任單位: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園林和林業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2.嚴格落實工地規範設定圍擋和揚塵防治責任牌、非施工區域裸露土地和物料全覆蓋、工地進出口和內部道路硬化、配套噴淋降塵設施、進出口配套車輛沖洗設施等措施,推廣智慧型化噴淋降塵設施。區組織對工地開展專項執法全覆蓋,每季度不少於1輪次。將揚塵污染防治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對情節嚴重的,實施聯合懲戒。(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務和湖泊局、區園林和林業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傳輸。(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加強建築垃圾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和砂石料運輸車監管執法,嚴肅查處未密閉運輸、車輪和車身不潔、污染路面、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從出土工地、拆除工地、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廠等源頭加強控制、落實車輛保潔措施。嚴厲打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行為。區建立建築垃圾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和砂石料運輸車監管執法制度,強化夜間監管執法。(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5.強化城市道路清掃和灑水降塵,擴大道路機械化清掃作業範圍,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達到85%以上。將建築垃圾運輸線路、工地周邊道路、城鄉結合部主要道路、工業園區貨運車輛通行線路和城區重點道路作為揚塵防控重點道路。(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6.強化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執法,嚴禁露天焚燒行為。2019年6月底之前,根據市級要求建立農作物秸稈焚燒的高清視頻監控系統。(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相關街道辦事處)
7.加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健全生活垃圾、園林廢物等生物質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全年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4%以上。(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區城管執法局、區發展改革局、區園林和林業局、區財政局,相關街道辦事處)
8.開展汽車維修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整治,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占道從事汽車維修噴塗作業的行為予以查處。公共財政採購的房屋立面塗刷和城市家具、橋樑以及道路欄桿維修維護噴塗項目,參照京津冀等地執行的《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的水性塗料。(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9.加強餐飲油煙污染監管執法,依法查處餐飲油煙污染違法行為。全區城市建成區嚴禁露天炭燒烤。(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10.全區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重點加強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等重點節假日期間和婚喪嫁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大力倡導使用低碳方式替代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11.指導農業經營者科學施用化肥農藥,增加有機肥使用量。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化。積極實施有機肥替代化肥行動。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農業氨排放。(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街道辦事處)
(六)加強空氣污染防控應對
1.穩步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建立應急措施清單。黃色、橙色、紅色級別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於10%、20%、30%。將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應急運輸回響。(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科技和經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2.實施錯峰生產和錯時作業。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水泥行業企業實施錯峰生產,每條水泥熟料生產線全年錯峰生產不少於60天,其中一、四季度累計錯峰生產不少於45天。城管執法部門組織協調,在夏秋季的每天9時至18時,儘可能地減少城市家具、橋樑和道路欄桿等維修維護的噴塗作業。(責任單位:區科技和經信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加強空氣污染臨時管控,當可吸入顆粒物(PM10)的小時濃度達到150微克/立方米,以及未來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時,暫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土方施工作業、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作業、混凝土攪拌站生產作業,增加道路灑水降塵頻次1倍。氣溫較低不具備道路清洗灑水條件時,增加道路清掃吸塵作業頻次。(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加強氣象條件監測,科學開展人工增雨作業,促進改善城市空氣品質。(責任單位:區氣象局)
5.協調大氣污染排放重點企業統籌做好生產調度安排,儘可能將停產檢修時間安排在2019年10月中下旬,降低大氣污染排放負荷。(責任單位:區科技和經信局、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七)提升基礎能力和科技支撐
1.配合完成建設全市空氣品質調度指揮中心。2019年4月底之前,按市級要求完成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工業企業生產和污染排放監測數據、機動車船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量、實時氣象監測數據以及各類工地、建築垃圾運輸車監控等數據資源的整合集成,建立區域環境管理大數據平台;2019年6月底之前,完成調度指揮系統平台開發。(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氣象局,區公安分局交通大隊,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2.加強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按上級要求,積極推進經濟開發區、各街道建設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工作。自2019年4月起,開展未來7天的空氣品質預報工作。(責任單位: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推進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重點源安裝揮發性有機物(VOCs)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數據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在大氣污染無組織排放較大的企業廠界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責任單位: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加快建立完善全區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實施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動態更新,為空氣品質精細化管理和污染天氣應對提供基礎支撐。(責任單位:區環保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八)嚴格環境保護監管執法
1.按全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專項執法方案要求,組織對涉及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和無組織排放的工業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大氣污染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加強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2.開展工地揚塵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督查,區改善空氣品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空氣品質辦〈區環保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務和湖泊局、區園林和林業局按照市制定督查方案和評分標準,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抽查工地,通報揚塵防控措施督查情況和評分結果,並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區空氣品質辦〈區環保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務和湖泊局、區園林和林業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3.建立公開曝光機制,配合市級新聞媒體設立的“誰在污染我們的環境”專欄,加大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移動源冒黑煙、揚塵污染和露天焚燒、露天噴塗等典型大氣污染問題,以及工業企業、運輸企業和建設、施工企業黑名單的公開曝光力度。強化信用管理,將大氣環境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據《聯合懲戒備忘錄》對納入環保信用黑名單的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發展改革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4.區空氣品質辦〈區環保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充分利用“江夏區改善空氣品質工作群”微信群平台,加強空氣品質精細化調度管控。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分管領導參與調度管控工作,及時對空氣品質變化、空氣污染問題採取應對措施。(責任單位:區空氣品質辦〈區環保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二、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落實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江夏經濟開發區、各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改善空氣品質工作第一責任人。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原則,統籌做好本行業、本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江夏經濟開發管委會、區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要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責任分工,並及時將分管領導和聯絡員報區空氣品質辦〈區環保局〉備案,以便工作開展。
(二)強化監督考核。將改善空氣品質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考核、評議重要內容。強化改善空氣品質考核工作,將改善空氣品質工作情況作為生態環保“一票否決”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督查問責。區改善空氣品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江夏經濟開發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實施年度工作任務的督促檢查,對工作推進不力、污染問題突出、目標進展滯後的,進行預警、通報,必要時報請區人民政府對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強化資金支持。區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資金支持力度。投入改善空氣品質的資金應不少於4000萬元,重點用於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強化對企業廢氣治理提標改造、燃煤爐窯整治、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餐飲油煙治理和機動車污染防治等工作的支持和引導。
(五)注重宣傳引導。利用報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媒體平台,加強正面宣傳和警示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鼓勵公眾舉報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強企業主體責任,積極引導綠色生產。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努力構建全民行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