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財政預算、稅收、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根據省、市財政部門和區人大、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全區
財政、
稅收、
國有資產、
財務、
會計、經費開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定地方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和國有資產營運規劃,參與制定全區有關巨觀經濟政策;積極推進財政改革和國有資產體制改革,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全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調整和決算;監督鎮、街道財政預算的執行,辦理鎮、街道轉移支付和區級各部門預算的追加、追減和調整;彙編全區年度財政預算,審編財政決算;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區級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全區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稅費改革與管理;負責罰沒財產的拍賣與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方稅收政策的調研和向上級部門提出完善稅收政策的意見、建議。
(五)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支出;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區本級政府採購管理;指導和監督各級財政收支,指導和監管區本級各部門財務活動;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區級機關事業單位會計集中結算和預算外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工作。
(六)參與落實產業政策及企業各項改革與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培植和涵養地方財源;改進和完善企業財政財務的指導和監管;負責政府性專項基金、財政貼息資金及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動作和監管;負責財政直接撥付企業的財政補貼、扶持資金等財政支出項目的實施及監管;負責政府舉債(擔保)項目和資金管理。
(七)負責全區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承擔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國有資產營運工作;組織實施清產核資、產權管理等基礎工作;參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轉制、改制等;編制國有資產收益計畫和國有資產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的收益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案,並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指導和監管全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依法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調處,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八)參與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科技、文教、住戶、社會保險等管理和改革的有關政策制定和實施,加強巨觀調控;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
(九)管理和指導全區會計、資產評估等工作;配合職改主管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考試和評聘工作;負責會計人員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全區財會人員的隊伍建設;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考試、發證、年檢等工作;指導會計委派試點和推行工作。
(十)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強化財政監督,建立預算收入保障機制、預算支出有效監控機制和財政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十一)組織開展財政、稅收、財會方面的學術研究和財政、財會幹部的培訓;指導區級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工作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十二)承辦區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綜合協調科室的有關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組織財政政策調研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會議組織、信息、督查、文秘、收發、檔案、信訪、保密、後勤、財務、資產管理、計畫生育和機關保衛等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負責財政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工作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考察,辦理幹部考核、獎懲、任免、調配、工資福利、職稱聘任、人事檔案、退休人員管理,負責科室和幹部的考核、評比、表彰工作;處理局黨委日常工作,聯繫群團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綜合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預算科
負責分析預測全區財政經濟形勢,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研究、擬定培植和涵養地方財源的政策及措施;研究、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編制區本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布置、審核、匯總鎮、街道財政預算;組織編制區級預算單位年度預算經費;匯總、審定區級部門預算,管理預算指標;辦理收支預算的追加、追減;辦理上下級財政基數劃轉事宜和結算事項;擬定、實施區與鎮、街道財政分配政策;指導鎮、街道財政預算管理工作;負責稅收政策的聯繫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實施地方稅收政策、規章制度,參與檢查、監督稅收政策的執行;參與實施稅收減免政策;參與分析研究稅收統計和稅源調查資料,提出政策調整建議;負責全區預算外資金、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釋工作,負責編制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計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國庫科
負責預算執行;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綜合預算資金收支結算劃撥;辦理鎮、街道財政的資金調度;編制、匯總財政收支旬、月報表,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參與管理部門預算指標;編制、匯總區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總決算,組織、指導鎮、街道財政決算工作,參與區級部門的決算工作;管理區本級財政銀行帳戶,統一核算財政資金;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政府採購經費撥付的監督、檢查;負責區本級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核算工作,並研究制訂全區財政周轉金清理整頓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區開展財政周轉金的清理整頓工作;建立健全會計集中結算財務管理和預算外資金集中統管制度,指導會計結算中心和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各項工作;管理區級行政和有關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會計報告、會計分析及會計檔案等會計業務和其他有關資金結算業務;按照核定年度綜合預算,監督、控制資金使用;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的管理;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參與定期驗審收費項目和治理整頓亂收費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協)會的票據管理;負責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及相關的收入監繳國庫和罰沒票據的管理;負責罰沒財產的拍賣和管理;負責綜合性的財政統計;負責小汽車購置審批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農業稅收工作;負責全區農村稅費改革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財政監督(法制、績效評價)科
負責貫徹落實財政監督政策和制度,制定、修改和解釋全區財政監督實施辦法;監督檢查財政、稅務、國有資產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監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檢查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專項收入的征管及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組織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監督本單位內部執行財政法律法規、政策與制度的情況;監督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道財政監督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工作,辦理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負責起草本區財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審核其他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中涉及財政稅收的條款;負責對區級財政有關制度和規定的審核和上報備案;負責全區財政普法教育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使用國家賠償金;參與全區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負責本單位的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財政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會計管理科
貫徹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全區會計行政管理工作;制訂全區會計制度、規章實施辦法,並對會計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監督行政和企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會計核算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管理工作;根據授權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監督和指導會計中介機構工作;負責全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各類培訓工作;指導全區會計委派制試點和推廣工作;指導鎮、街道會計管理工作;指導區級財會學術團體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財政、財會學術研究和交流;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國有資產管理科(區國資辦)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負責全區國有資產巨觀管理、協調和監督,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在本區的實施辦法;負責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核,辦理有關授權事項;負責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區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及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董事、監事的委派、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實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參與協調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根據授權監管資產評估機構;指導、監管全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參與編制國有資本金預算;指導鎮、街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變更、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核銷、資產統計及匯總分析等基礎性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負責財政性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監督和收繳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有關報表的編報工作;參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轉制、改制;審核國有資產重組和股權管理方案;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承擔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企業財政財務管理政策、法規和制度,負責企業財政財務指導和管理工作;組織培訓企業財務人員;負責政府舉債(擔保)項目和資金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圖信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太平門直街2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