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統計局規範性檔案評估報告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局規範性檔案的實效性,特制定江乾區統計局規範性檔案評估報告制度,實行規範性檔案實效性評估和報告,按照“誰起草、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規範性檔案施行一年後的30日內,按照相關內容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乾區統計局規範性檔案評估報告制度
  • 發布日期:2008-12-15
制度內容
江乾區統計局規範性檔案評估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局規範性檔案的實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行規範性檔案實效性評估和報告,是對行政權利的監督和制約,是對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監督方式。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規範性檔案評估和報告,是指對本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施行一年後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意見報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相牴觸,與國家、省、市、區的方針、政策不相一致。
(二)在實施中是否已經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行使,不利於全區更好更快的發展、構建和諧江乾。
(三)是否具有人民民眾反映較大、意見較多、得不到人民民眾擁護的情況。
(四)是否與《行政許可法》精神不一致,以及不利於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五)所規範的內容是否始終未出現,以及已被新的立法所代替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
(六)是否具有其他與改革精神、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
第四條按照“誰起草、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規範性檔案施行一年後的30日內,起草科室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分析貫徹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並形成評估報告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起草處室需先經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再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制發。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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