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法制辦行政工作規則

法制辦在中共江乾區委和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能職責開展工作。區法制辦的行政工作接受杭州市法制辦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乾區法制辦行政工作規則
  • 類型:規則
  • 章數:八章
  • 地區:江乾區
江乾區法制辦行政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本辦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推進依法行政和規範化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法制辦行政領導班子、機關各科室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區法制辦在中共江乾區委和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能職責開展工作。區法制辦的行政工作接受杭州市法制辦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區法制辦的所有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依法行政。
第五條 全體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崗位職責依法行使職權,並對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負責。
第二章 領導工作規則
第一條 區法制辦行政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區法制辦主任(後稱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對全辦工作負總責;區法制辦副主任(後稱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按照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主持分管領域的工作,對分管工作負責。
第二條 各科科長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對本科室工作負總責。
第三條 辦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及副主任的工作職責、分管領域和主管科室由主任在徵求區政府主管副區長意見後進行安排。對涉及全辦或跨領域、跨部門的工作,由主任根據需要進行調度;因階段性重點工作需要而設立臨時性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及相關職責由主任指定。
第四條 辦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在參與全辦工作集體領導的同時,必須全面掌握分管領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分管領域的基本情況,積極開展工作研究,認真制定並嚴格組織實施有關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方案(程式、辦法、細則)和工作推進計畫,加強對分管工作和主管科室的領導和工作指導,對分管領域的工作績效和行政過錯負責。
第五條 機關科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由科長在徵求區法制辦副主任意見後進行安排。
第三章 行政運行工作規則
第一條 機關行政工作運行調度實行層級管理。主任主要安排調度和考核評價辦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副主任應當及時主動地向主任報告工作,並安排調度分管領域和主管科室的工作。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主任可以直接聽取和調度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科長和其他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向主任報告工作。
第二條 機關各科室必須嚴格按照職能職責的規定,全面掌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法規政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研究制定並認真組織實施相關工作落實方案(程式、計畫、辦法、細則),服從機關的統一安排和工作調度,確保本科室職責得到全面履行。
第三條 機關行政工作實行計畫安排制度。根據區法制辦的職能職責,由主任主持制定全辦性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計畫);由副主任主持制定所分管領域的專項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所主管的科室及相關部門、人員實施;由科長主持制定本部門的年、季、月度工作計畫,並確保計畫執行。
第四條 工作計畫(安排)的審定實行分級負責制。全辦性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計畫)由辦務會議集體審定;副主任主持制定的專項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由主任或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各科室的年、季、月度工作計畫由副主任審定。
第五條 工作計畫運行情況實行會議調度制度。主任通過主持召開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或辦務會議對全辦工作計畫(要點)執行情況進行調度,副主任通過主持召開分管領域工作部門或主管科室長會議對工作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調度。主任對全辦性工作的調度原則上每季度一次,對重點工作、臨時性工作和必須進行重點推進的工作,可以按月或隨時進行調度;副主任對分管領域的工作調度根據需要進行,但每月至少一次。
第六條 機關行政權力運行實行集體領導與分管領導負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依法由本辦承擔的行政監督以及依據相關檔案政策規定由本辦組織(牽頭)實施的目標管理考核、績效審查及創先爭優考核評定等重大行政工作,由副主任牽頭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程式(規則),提交辦務會議集體審定。副主任和相關科室長必須嚴格按照集體審定的實施方案和工作程式(規則)組織實施,並對實施行為(過程)的規範性、嚴謹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行政工作績效實行崗位責任制度。辦領導班子成員、辦中層領導幹部和全體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並對工作質量、績效和過錯負責。
第八條 機關印鑑和信函實行統一監管制度。機關所有行政印鑑和信函由辦綜合科專人管理,主任和副主任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按照職責分工、審批許可權、本行政工作規則和有關印鑑信函管理的相關規定批准使用,並對批准使用的行政後果負責。印鑑和信函管理人員必須建立健全詳實的使用登記台帳,嚴格監督管理。印鑑和信函管理使用登記台帳逐年裝訂成冊,並按照有關規定歸檔和長期保管。未經辦領導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機構行政印鑑和信函。
第四章 重大事項決策規則
第一條 行政決策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二條 以下重大行政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則進行決策:
(一)編制在一段時期內有廣泛指導性和約束力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各類專項工作規劃;
(二)涉及行政相對人的監管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工作方案;
(三)制定行政收費、行為制約等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政策規定;
(四)編制地方性法制工作標準、規範等事項;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規定的其他需由辦行政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科室中層以上領導幹部根據履行職能職責的需要和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法制部門的要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由主任決定是否啟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程式,並指定承辦部門、承辦責任人和主管責任領導。
第四條 決策承辦部門和責任人、責任領導對承辦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充分協商協調,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進行可行性、科學性、合法性論證。
對需要進行聽證的事項,應當組織決策聽證會。
第五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應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江乾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要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行政決策相對人和相關人員的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①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②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③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經承辦責任領導審核後,由主任決定提交辦務會議或者主任辦公會議集體審議。主任代表本辦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區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級部門批准或者決定的,按程式呈報上級機關批准或者決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五章 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 區法制辦行政會議包括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辦務會議、專題會議和全體職工會議。辦行政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條 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是辦領導班子工作調度和行政決策會議,參加人員為主任和副主任,紀檢組長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有關科室長、專家可以列席會議。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議事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和國務院、區委和區政府和上級法制辦有關會議和檔案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貫徹落實工作方案或意見;
(二)審定機關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配置、人員安排和機關人事獎懲任免事項;
(三)審議機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和重大規章制度;
(四)審定機關行政經費預算編制、專項經費計畫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調度辦行政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的工作;
(六)其他需要通過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實現集體領導的行政事項。
第三條 辦務會議是全辦工作調度和擴大範圍的行政決策會議,參加人員為辦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和各科室長。根據會議審議內容的需要,可以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辦務會議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區委和區政府和上級法制辦有關會議和檔案精神及工作部署;
(二)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認為需要提交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審定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目標、重大工作舉措和目標管理及考核獎懲事項;
(四)審議與機關建設和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集體審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事項;
(六) 調度機關及各科室的工作。
第四條 專題會議和全體職工會議是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為貫徹落實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或辦務會議決策和議定事項的需要召開的工作部署會議。專題會議和全體職工會議不屬於行政決策會議,不得對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和辦務會議決策和議定事項進行更改,不得對需要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或辦務會議決策的行政事項作出決策。
第五條 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和辦務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辦綜合科負責。副主任或機關科室需提交會議審議的議題由綜合科負責匯總並初審,報主任審定。涉及行政決策等重要議題的會議應當提前2天通知,並將審議議題涉及的資料發到參會人員。專題會議和全體職工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指定承辦科室或辦綜合科負責。
第六條 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和辦務會議由辦綜合科負責記錄並整理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應當全面、真實,儘可能記錄參會人員發言原話;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定簽發。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會議資料應當定期整理歸檔。
第七條 機關行政會議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凡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確或法規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以及辦領導或科室在職責範圍內能夠和應當解決的問題,均不安排行政會議審議。
第六章 行政監督規則
第一條 區法制辦的行政工作自覺接受區人大、區政協、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審計、督察等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接受新聞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並按規定報告工作和接受質詢。
第二條 機關行政工作實行程式監督、層級監督和部門監督相結合的行政運行監督機制。
所有涉及行政權力運行的工作都必需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式或規章制度。行政工作程式或規章制度應當充分體現權力監督。全體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過集體審定的行政工作程式或規章制度實施行政行為,並有權對任何違法違規、違反工作程式或規章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
主任對領導班子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副主任對分管領域的工作和分管科室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科長對本科室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機關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主動向上級領導報告工作和接受監督,並對本人的行政行為負責。
紀檢組長和辦綜合科分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機關的行政權力運行、行政行為的合法與規範性和行政效能等實施監督,並及時通報監督情況;接受對本辦行政性作為的投訴、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條 建立並逐步完善機關行政工作績效管理與考核評估制度。辦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機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與評估主要包括行政履職、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成本等內容。
第四條 本辦所有行政監管等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式、標準、結果必須通過政務公開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機關其它行政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以適當的形式在機關內部公開。
第七章 責任與責任追究
第一條 因辦領導班子成員職責分工不明確,或未按本規則對領導班子及全辦性工作進行及時規範的調度,或主任辦公會議和辦務會議作出的行政決策出現重大差錯等原因造成的行政過錯,由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二條 因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行政依據學習掌握、傳達貫徹和組織落實不力,或相關行政工作程式、工作標準、實施方案等制定不及時、不規範和本身存在缺陷,或對工作程式(方案、標準、計畫)組織實施和監督審核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行政過錯,由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因科室工作組織和安排調度不力,或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出現差錯,或科(室)職責履行不到位或不規範等原因造成的行政過錯,由該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條 任何因不履行和亂履行崗位職責,或不按行政指令和行政調度履行職責而造成的行政過錯,由該崗位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任何因不執行本規則、不嚴格執行工作程式和規章制度、不依法辦事等個人行為造成的行政過錯,均由行為人個人承擔責任。
第六條 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行政問責和責任追究,按照《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其它各項具體行政工作及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和運行規則依據本規則的原則要求另行制定。其它行政工作制度與本規則不符或衝突之處,以本規則為準。
第二條 本規則由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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