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水行政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訂全區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綜合規劃、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加強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政策建議;擬定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產業政策,引導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最佳化,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林牧產品品質的改善。
(三)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和集體資產管理;調節農村集體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工作;指導、協助做好農村扶貧脫貧工作。
(四)擬定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有關政策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林、牧、水利、農機技術教育培訓,引進試驗、示範、推廣良種良法和新技術,實施科教興農(牧)、科教興水戰略。
(五)加強隊伍建設,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對農田保護區的規範化管理;組織對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查處重大的水事案件協調並仲裁水事糾紛;組織、監督陸生野生動物和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和森林生態旅遊的巨觀管理;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依法管理林地、林權、監督林地開發利用,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好農、林、水生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規劃、科學管理等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生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開展綠化造林;組織建設和管理、監督水利工程;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統一管理水資源,指導江河、河口和灘涂的開發利用、整治和管理,組織有關項目的水資源、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潮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七)開展畜禽管理、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依法開展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組織實施動物強制免疫,指導、監督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指導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組織對獸藥、飼料添加劑、畜產品生產過程的監測管理及動物疫情的普查、調查、監測及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工作;負責動物診療監管和執業獸醫的指導監督管理;實施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指導監督管理。
(八)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鑑定管理,組織實施農產品的質量監測,農業植物品種引進和保護,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實施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負責農機駕駛員登記、核發牌證,指導好農機新機具註冊登記,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規範農機維修及農機產品市場監管;負責編制、審查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方案,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監測以及水源排污的監測,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九)承擔區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區綠化委員會、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