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5.13
- 實施時間:2008.06.01
2008年4月2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以平等權利、同等機會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並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的規定獲得扶助。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重殘疾人事業,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扶助殘疾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扶助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設以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復服務。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和科學技術研究。
第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惠:
(1)免費或者減半繳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渡船;
(2)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科技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以免費攜帶;
(3)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4)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5)乘坐飛機、汽車、輪船、火車時,民航、交通、鐵路等單位應當給予優先購票、優先登記等服務;
(6)免費在公共停車場所停放殘疾人專用機動輪椅車;
(7)在公辦醫療機構就醫時,免收掛號費、肌肉注射費 、婚前檢查費,並給予優先掛號、就診、取藥和安排住院床位等服務。
第七條 貧困殘疾人在公辦醫療機構就醫時,減收百分之二十的檢查費、住院床位費和手術費。
貧困精神殘疾人可以定期到戶籍所屬街道(鎮)精神病防治站(點)免費領取治療用藥。
聾、腦癱、智殘、孤獨症等貧困殘疾兒童,在公辦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免繳康復訓練費。
第八條 農村住房困難的殘疾人申請宅基地的,在同等條件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村委會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實施危房改造的,房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減免有關管理費、建房手續費;屬拆遷戶的,優先安排領取補助費。
殘疾人家庭符合申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房產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租金減免。
第九條 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殘疾人,民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進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
第十條 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區(縣)民政部門應當確保將其納入保障救助範圍。
已經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每年可以向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一次重度殘疾人困難專項補助。具體補助辦法、標準及市、區(縣)財政負擔比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交通、郵電、銀行、醫療、旅遊、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等單位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為殘疾人提供方便的輔助設施,張貼“殘疾人優先”標誌。
第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各級法務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優先獲得法律援助,免繳法律諮詢費。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殘疾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並適當減免律師費。
法律服務機構為殘疾人辦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鑑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殘疾人採取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實現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向殘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業服務,為本地區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殘疾人職業訓練基地,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職工提供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保障其在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職工本人殘疾或其配偶是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實施下崗減員時,應當給予特殊照顧,保障其適宜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殘疾人申請開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對符合開辦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在辦理驗照或企業年檢時,應當給予優先辦理,並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對農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給予免予負擔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它社會負擔的照顧。
鼓勵、支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
第十七條 經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殘疾人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就業取得的勞動所得以及提供的勞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稅務部門給予免徵車船稅的優惠。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殘疾人及其子女的文化教育,開展扶教助學。
經民政部門確認為貧困家庭,其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殘疾子女,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學雜費減免;在內宿制學校就讀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
殘疾學生和特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被大、中專院校(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錄取的,可以憑錄取通知書到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一次性的學雜費補助。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具體補助辦法、標準及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教育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特殊教育,根據實際配套設定特殊教育學校或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保障本轄區範圍內的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贊助、支持殘疾人體育文化事業。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及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康復健身、體育健身、運動比賽、運動訓練等體育活動。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及文化、教育和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文化娛樂、藝術培訓和演出等活動,幫助殘疾人開展科學和技術創造性活動以及其他文化科學事業。
殘疾人有組織地使用文化、體育設施的,有關經營單位應當給予免費或者租金減半優惠。
第二十二條 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殘疾人專欄或手語等專題節目。
電訊、信息管理等部門應當逐步建設無障礙信息平台,開展盲人定位、語言簡訊、盲人讀報與聾人信息互換等服務,幫助盲人與聾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安裝廣播、電視、電話時,廣播、電視、電信等單位憑其提供的《殘疾人證》和低保、貧困證明,可以給予減半或免予收取安裝費的優惠。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扶持殘疾人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特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由戶籍所在地街道(鎮)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貧困、特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頒布的《汕頭市保障殘疾人權益若干優惠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