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商業協會

汕頭市商業協會

汕頭市商業協會(Shantou City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BA)成立於2014年8月1日,是由從事商品貿易、生產流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商業協會
  • 外文名:Shantou City Business  Association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2014年8月1日
基本信息,簡介,宗旨,章程,

    基本信息

    簡介

    汕頭市商業協會是為適應當前國內經濟改革發展大潮,加快我市經濟振興發展,在市有關領導的支持下,多位行業內同仁發起並申報市民政局審查批准,成立的一個民間社團組織。協會會員主要以潮汕地區各行業中小型企業為主體,將致力於服務我市的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壯大,在當前經濟大潮中抱團取暖,努力提高企業的商業經營能力和創新力,創造條件讓企業生意做大做強,組織企業之間的交流,互惠互助,大力拓展對外交流合作渠道,為企業商品交易牽線搭橋,促進企業之間互相幫助、協調合作、共同發展。

    宗旨

    協會的宗旨:以會員的利益為中心,以交流協作,互惠互助,共同發展為目標,構建中小型企業和行業和諧發展的大家園。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汕頭市商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touCityBusiness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B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商品貿易、生產流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廣泛團結商業界,以自願的原則,整合商貿資源,實現會員之間互動發展,信息共享,提高會員企業的商業經營能力和創新力,促進汕頭經濟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汕頭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團體的會址是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黃河路42號萬商大廈(商貿城)2棟301號A房。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企業認真學習、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品流通的方針政策,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做大做強。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搞好行業自律。
    (二)蒐集行業科技信息、經濟信息和產業政策,建立行業信息庫,依照有關規定建設行業網站,辦好協會會刊,編寫出版業內專業書刊。為會員提供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種服務。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互訪、考察、交流以及參加區域性展覽和會議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開拓商品交易市場牽線搭橋,引導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五)做好會員之間、會員與行業之間的指導與協調工作。
    (六)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扶貧濟困、救災等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做出一定的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交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聘任制)、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創造條件建立黨組織,發揮凝聚力作用;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在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經濟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8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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