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嘉誠先生的積極倡議和廣東省領導、校董會各位領導的關心支持下,經廣東省教育廳批准,汕頭大學校友總會於1999年11月10日成立。校友會辦公室加強與各地、市校友聯繫,積極創造條件,使汕頭大學校友會真正起到聯繫校友、宣傳母校的橋樑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大學校友總會
- 地區:市汕頭
- 成立時間:1999年11月10
- 位置:汕頭大學
總會介紹,校友會章程,
總會介紹
先後已有21個地、市校友分會、校友聯誼會相繼成立,並編印了各地、市《汕大校友通訊錄》。
校友總會秉承“自強不息、和衷共濟、回報母校、奉獻社稷”的信約。其宗旨是:加強校友與校友之間、遷背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服務汕大校友,宣傳母校發展,弘揚李先生倡導的“愛校如家、建設汕大”的精神。為加強母校與校友的溝通聯繫、廣泛聯絡校友、傳遞信息、宣傳母校發展,校友總會特編輯出版《汕大校友》,已出版15期。並創建了汕頭大學校友會網站、校友資料庫,為汕大校友提供了更有效、更方便的溝通聯絡途徑。
通過校友會的工作,更加密切地凝聚汕大校友與母校的感情,各地、市校友關心母校發展,支持母校建設,關愛在校師弟師妹。近兩年來,校友會設立“校友助學金”,由校友捐款資助貧困而優秀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至今已有190名在校生獲得“校友助學金”的獎勵。
為宣傳汕大優秀校友,校友會辦公室根據學校領導的指示,深入與各地、市校友分會聯繫,了解汕大校友在各自崗位上做出的業績,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經各地、市校友分會推薦,整理出61位優秀校友事跡材料,並於2002年12月1日,召開汕頭大學優秀校友座談會。李嘉誠先生親切會見優秀校友,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併合影留念。這對宣傳汕大校友,促進校友的交流,加深校友與母校的情感極具意義。
2004年3月,汕頭大學校友會正式加入全國高等教育研究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成為全國高校校友工作研究分會理事單位。這對於更好地向全國各高校學習校友工作經驗,擴大汕大的宣傳起到很好的作用。
為了更好地凝聚各方校友力量,進一步推動校友工作,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經過考慮,決定從校友工作的實際出發,在全面考慮理事會成員組成結構的基礎上,將於2012年對本屆理事會進行換屆。
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全稱為:廣東汕頭大學校友會。
英文譯名為:The Shantou University Alumni Sociabl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歷屆汕頭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諒店己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守國家政策法令,熱愛社會主義國家,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旨在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校友之間的感情,使廣大校友在工作、生活諸方面,互相幫助、互相提攜,共同進步,促進各自事業的發展。同時,加強與海提院懂內外校友、加強校友和母校間的聯繫,發揚李嘉誠先生所倡導的“愛校如家,建設汕大”的精神,關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為繁榮潮汕經濟,振興中華民族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教育廳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址為:汕頭大學行政樓東3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除召開會員大會外,本會將不定期舉辦各類報淚只仔芝告會,介紹母校發展情況,各地校友的活動,以及校友們事業的成功經驗和學術研究成果等。
(二)促進會員居住區域、屆別、行業等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積極溝通海內外校友之間的交流和聯繫。
(三)出版會刊。向校友介紹母校建設與發展情況;向海內外兄弟校友會介紹本會的活動情況;登載本會傑出校友的成功事例等。
(四)接受校友的委託,承辦校友支援母校建設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沒有以地區為單位的團體會員以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元勸雅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該校友會的意願;
(三)在該校友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能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作會員登記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寒少記)該校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校友會的活動;
(三)獲得該校友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該校友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淚民晚)執行該校友會的決議;
(二)維護該校友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該校友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該校友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該校友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該校友會活動的,一般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該校友會聘請對學校有重大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員、擔任名譽職務,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該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可用書面委託表決,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該校友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該校友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該校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該校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該校友會會長為該校友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該校友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該校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該校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該校友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該校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該校友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該校友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該校友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該校友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該校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該校友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該校友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該校友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校友會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該校友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該校友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該校友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該校友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該校友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安排下作出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該校友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該校友會會員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除召開會員大會外,本會將不定期舉辦各類報告會,介紹母校發展情況,各地校友的活動,以及校友們事業的成功經驗和學術研究成果等。
(二)促進會員居住區域、屆別、行業等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積極溝通海內外校友之間的交流和聯繫。
(三)出版會刊。向校友介紹母校建設與發展情況;向海內外兄弟校友會介紹本會的活動情況;登載本會傑出校友的成功事例等。
(四)接受校友的委託,承辦校友支援母校建設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沒有以地區為單位的團體會員以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該校友會的意願;
(三)在該校友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能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作會員登記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該校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該校友會的活動;
(三)獲得該校友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該校友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該校友會的決議;
(二)維護該校友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該校友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該校友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該校友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該校友會活動的,一般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該校友會聘請對學校有重大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員、擔任名譽職務,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該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可用書面委託表決,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該校友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該校友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該校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該校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該校友會會長為該校友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該校友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該校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該校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該校友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該校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該校友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該校友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該校友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該校友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該校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該校友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該校友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該校友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校友會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該校友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該校友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該校友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該校友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該校友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安排下作出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該校友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該校友會會員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