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工商聯合會,成立於1988年10月,1993年經中共汕尾市委批准,同時稱“汕尾市總商會”。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會員2000多個,有縣級工商聯(商會)組織5個,行業商會、同業公會8個。其中,市工商聯直屬商會2個。工商聯會員中擔任全國人大代表2名,省人大代表2名,省政協委員2名,地級市和縣級人大代表1671名,政協委員6368名。
汕尾市工商聯是中共汕尾市委領導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工商業聯合會
- 成立於:1988年10月
- 批准單位:中共汕尾市委
- 會員:2000多個
主要職能任務,商會章程,
主要職能任務
(一)參與黨和國家有關大政方針及本市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對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的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的討論研究。
(二)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幫助、引導、教育他們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培養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積極分子隊伍,協助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培訓及人才交流等服務。
(四)參與政府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財務、稅收進行檢查和監督;協助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申報評定和科技項目的推薦,開展民營企業的質量技術監督;牽頭管理會員企業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等工作、並納入當地人事(財政)部門統一組織。
(五)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為會員企業辦理有關證明。
(六)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七)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他們的投訴和法律諮詢,協助會員企業處理經濟糾紛,參與經濟仲裁。
(八)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有制會員企業黨建工作。
(九)負責管理行業商會、同業公會;指導本市各級工商聯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汕尾市工商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圍繞中心,維護大局,創新機制,求真務實,發揮優勢,服務發展,積極探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商會工作新路子,在推動民營經濟加快發展中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
工商聯是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之家,是非公有制企業的代言人。汕尾市工商聯將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努力將工商聯辦成最有影響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
地址:汕尾市科技文化中心三樓
郵編:516600
商會章程
總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本會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本會的主要職能。
本會確定把工商聯建設成為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的目標,全面加強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會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條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份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協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等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接受本會監督;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業聯合會,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為地方組織;縣級(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各類商會組織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還負有修改章程的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執行委員會的委員要承擔委員的責任,履行委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方針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業聯合會也是當地民間商會組織。
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業聯合會專職副主席、上一屆工商業聯合會部分兼職副主席和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民間商會組織的副會長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業聯合會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增強工作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調查研究 ,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善於團結共事;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會徽
第三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三十二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民間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