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汕尾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尾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委〔2009〕12號),設立汕尾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外文名: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Shanwe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和附則,

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市直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注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屬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市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市屬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起草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依法指導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財務、行政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化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承擔對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市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機關及市屬國有企業人事、培訓、勞資、紀檢、監察、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機關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協調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
研究總結國有資產體制改革的實踐經驗;起草有關重要文稿;承擔相關的宣傳和新聞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核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聯繫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或派出董事的報告事項提出意見;完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市屬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市屬國有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市屬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企業年金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編制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市屬國有企業加強資產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審核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決算;審核市屬國有企業資本金變動及發債方案;組織市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及產權轉讓收益。組織開展市屬國有企業專項財務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市屬國有企業班子成員及有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對市屬國有企業的二級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承辦向市屬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的工作,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規劃發展科
研究提出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牽頭擬訂市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指導和審核市屬國有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聯繫市屬國有企業自主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承擔對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依法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擔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擬訂市屬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並指導落實;擬訂市屬國有企業資本運營的政策措施,指導市屬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工作;研究提出市屬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議,指導市屬國有企業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等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現代化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應急管理、賑災、扶貧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的信訪工作;指導督查市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其他事項和附則

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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