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27種簽證資格之一的永駐許可,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在擁有本國國籍的情況下,獲得在日本長期居住的權利,也可以理解為日本綠卡。永住者和定住者所獲得的特殊資格內容基本相同,但是在獲得永駐許可資格後將獲得永久的日本居住權,並且可以進行房屋貸款在日本購房。由於永住者自身還屬於外國人身份,在從日本出國的時還需要辦理再入國許可,並且需要辦理外國人登入證。
什麼是永駐許可,永駐許可的條件,具體審核對象,
什麼是永駐許可
屬於27種簽證資格之一的永駐許可,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在擁有本國國籍的情況下,或者在日本長期居住的權利,也可以理解為日本綠卡。永住者和定住者所獲得的特殊資格內容基本相同,但是在獲得永駐許可資格後將獲得永久的日本居住權,並且可以進行房屋貸款在日本購房。由於永住者自身還屬於外國人身份,在從日本出國的時還需要辦理再入國許可,並且需要辦理外國人登入證。
永駐許可的條件
日本出入國管理以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規定,以下三點作為永駐資格審核時的標準。
一.素行要件:遵守日本法律,平行端正,日常生活不會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二.獨立生計要件:能夠支付在日本的日常生活,現有的資產以及技能能夠推斷出以後可以在日本進行正常安定的生活。
三.國益要件:必須能夠認定對日本所做出的貢獻(在永駐申請時,此點將作為重點審核)。
具體審核對象
原則上在日本連續10年以上(注1)獲得在留資格,並且其中有連續5年工作資格或者居住資格(注2)。
在日本沒有任何刑事犯罪以及罰金等問題,履行合法的納稅義務。
在所有的在留資格期限中,必須擁有過最長期限的在留資格。(比如,入管法規定工作簽證的在留資格期限是1年至3年,3年的資格屬於最長的期限資格,所以在申請永駐的時候,必須有過曾經獲得過3年簽證的經歷。
從公眾的角度審核,是否有危害社會的可能。
注
1.關於‘連續10年’的名詞解釋:
所謂的‘連續10年’並不是只通算10年,也就是說,一旦徹底回國之後,再辦理手續來日本的話,中間不再日本的時間不被計算在內。
但是在取得[再入國許可],臨時回國的情況下,是屬於連續10年範圍之內。需要注意的是1年、2年的長期回國,也有不被計算在內的情況出現
注
2.關於‘5年作資格或者居住資格’的名詞解釋
‘5年作資格或者居住資格’其中的工作資格包括[投資經營][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的特定工作活動所擁有的在留資格。居住資格根據身份·地位不同,除[永住者]以外還包括[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
另外,[留學][就學][研修][特定活動(技能實習)]等作為原則上來說不屬於工作範圍,因此不屬於工作資格。因此,加入曾經在日本擁有6年的[留學]資格進行留學,在畢業之後又擁有[技術]簽證在日本工作4年,合計在日本生活工作10年,但是由於工作時間沒有達到5年以上的標準,因此不能獲得永駐資格。
補充原則:
在屬於以下任意一點的情況下,可以緩和連續在日本10年的限制。
日本人的配偶、永住者的配偶、以及特別永住者的配偶的情況,在結婚3年以上並且在日本生活1年以上
擁有[定住者]的在留資格,在日本連續生活5年以上
被認定為難民的情況,被認定後在日本連續生活5年以上
在外交、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被認定對日本有貢獻的人物,並且在日本工作生活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