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濟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永濟市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災害,提高事故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永濟市人民政府開會研究頒布了《永濟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濟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發機構:永濟市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6年7月5日 
1 總則,1.1 編制目的,1.2 工作原則,1.3 編制依據,1.4 適用範圍,2.指揮機構及職責,2.1 事故應急指揮部,2.2 機構職責,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 信息監測與報告,3.2 預警預防,4.預案回響與要求,4.1預案啟動,4.2 先期緊急處理,4.3處置結束,5 保障措施,5.1隊伍保障,5.2財力保障,5.3裝備與物資保障,5.4醫療衛生保障,5.5交通運輸保障,5.6治安維護,5.7人員防護,6 後期處置,6.1恢復與重啟,6.2調查分析,7.獎勵與責任追究,8.附 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我市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災害,提高事故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5號)、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國質檢〔2005〕206號)、《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的決定》(晉政發〔2006〕17號)。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將特種設備事故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較大事故(Ⅲ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2.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事故應急指揮部

我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的應急體系,組建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
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及市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隊、市民政局、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電信、供電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抽調其他部門參與事故救援和處理工作。

2.2 機構職責

2.2.1 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市特種設備事故綜合預防管理和應急處理工作;決定啟動本預案和組成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2.2 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及時掌握、分析、報送事故信息,提出處理工作建議;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綜合預防和應急處理、綜合協調以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提供應急處理保障;負責組織建設應急綜合保障體系。
2.2.3 市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職責:負責統一收集掌握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發布預警信息;事故發生後有序組織開展搶險救援行動,組織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察看、分析,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及時將事故情況上報市政府和運城市質監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2.2.4市委宣傳部職責: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對事故輿論的引導和宣傳工作。
2.2.5 市安監局職責: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事故應急處理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2.6市公安局職責: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確保救援行動和善後處理工作正常進行;對事故傷亡人員進行核實。
2.2.7 市公安消防大隊職責:負責因特種設備泄漏、爆炸而引發的火災事故的撲救工作;負責因特種設備泄漏、爆炸而引發的化學事故的處置與救援工作。
2.2.8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職責: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入事故現場,建立臨時醫療點,實施搶救、轉運和醫治受傷人員,開展事故現場防疫工作。
2.2.9 市民政局職責: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協調指導相關單位和人員開展生產自救和生活自救。
2.2.10 市環保局職責:負責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進行監測和實時報告;對事故產生的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並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2.2.11 市交通運輸局職責:負責協調交通系統的搶險設備、設施;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內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工作,保障搶險救援人員、車輛的通行。
2.2.12 市住建局職責:負責協調建設系統的搶險設備、設施;對事故現場的建築物進行檢查評估並提出意見。
2.2.13 市水利局職責:負責協調水利系統的搶險設備、設施,參與事故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2.2.14 供電部門職責:負責對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進行搶修。
2.2.15 市氣象局職責:負責及時提供氣象信息。
2.2.16 電信部門職責:負責協調保障現場救援指揮通信,確保指揮暢通。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企業對其擁有重大危險源的特種設備運行狀況要實施實時監測,對處於異常和事故狀態的重大危險源監控點的特種設備,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同時,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3.2 預警預防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對重大危險源,使用單位必須做到: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適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按期申報並保證特種設備得到定期檢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隱患及時整治。
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要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接到可能引發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後,及時報告市政府,並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並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準備。

4.預案回響與要求

4.1預案啟動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和較大(Ⅲ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發生一般(Ⅳ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進行應急處理。

4.2 先期緊急處理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和所在鎮(街道)應立即採取措施,先期開展事故緊急處理,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將事故情況和先期處理情況上報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上報市政府和運城質監局,並緊急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後立即啟動本預案。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單位領導、事故所在地政府等指揮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專家,迅速趕往事發現場,負責或參與指揮、決策、處置等工作,並在指揮部的統一安排下做好:
(1)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闢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護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2)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事故範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3)危險物資探測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並採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並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危害、氣象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衝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展開受害人員的搶救或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劃定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7)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後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8)做好事故補報工作。在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後,隨著時間推移又發生人員、損失等新的重要信息,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運城市質監局補報。

4.3處置結束

具備下列條件時,宣布解除災情、應急預案終止,轉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基本恢復正常生活秩序。

5 保障措施

5.1隊伍保障

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伍。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力量還包括消防等其他社會各行業的應急救援力量,志願者隊伍等,需要時,按規定程式請求武警部隊和駐地部隊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5.2財力保障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安排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專業應急隊伍建設、裝備配置、培訓、演練及事故處置工作所必需的經費,並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5.3裝備與物資保障

市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補充和更新。

5.4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還需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民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5.5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運力,保障物資及時運輸,保障公路、水路安全暢通。公路發生損壞、中斷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並根據救援工作需要開通“應急救援通道”,確保救援車輛快速通過。市公安局根據需要實施道路交通管制。

5.6治安維護

事故發生地政府要積極組織民眾,協助市公安局維護治安秩序。

5.7人員防護

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緊急搶險人員應配置相應裝備,防止砸、壓、灼傷、燙傷、中毒、窒息等危險,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救援的需要,由指揮部會同事發地政府共同確定事故發生地周圍居民民眾的疏散範圍、疏散方向、疏散通道,下達疏散命令。居民避險疏散由事發地政府負責。

6 後期處置

6.1恢復與重啟

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後,必須由省、運城市質監部門核准的有資格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污染或者鄰近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經相關部門檢查並提出意見後,方可進行修復工作。

6.2調查分析

6.2.1 特別重大(Ⅰ級)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2.2 重大(Ⅱ級)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2.3 較大(Ⅲ級)事故由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2.4 一般(Ⅳ級)事故由運城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獎勵與責任追究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設備事故和在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 則

8.1 本預案由市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根據形勢發展及時進行修訂。
8.2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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