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永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永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永泰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辦公地址:永泰縣樟城鎮縣府路155號
  • 所屬地區:永泰縣
  • 所屬部門:永泰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根據授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等各項規劃以及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全縣開展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起草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脫貧攻堅等方面的政策。執行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建立和監管全縣自然資源市場。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依法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指導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負責核發國家審核、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縣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縣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等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行規劃管理,核發規劃管理證書,並參與城市各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專項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雕塑評審。參與制定城市規劃區內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設計畫;指導村鎮規劃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按規定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和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縣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承擔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以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基準、測繪標準、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息化工作,推進高新技術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的套用。
(十四)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組織擬訂、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具體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縣委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最佳化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勘界定標、管控政策。永泰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的相關監管工作。
2.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統一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相關工作,做好國土、礦產等自然資源調查和監測工作,統一發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縣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縣林業局組織開展有關森林、草原、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實施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永泰縣清查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以森林經營和保護為目的的林業專業調查,組織實施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和森林資源作業設計調查。
3.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商務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越批准範圍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永泰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永泰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永泰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4.關於礦山監管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無證和超層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永泰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
5.關於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制定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做好軌道交通的具體規劃選址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軌道交通的建設;縣交通局負責指導軌道交通的運營。
6.關於指導城鄉客運的職責分工。縣交通局負責城鄉客運管理工作,負責公交線路、站點設定的規劃及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維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做好公交場站布點設定的規劃工作。
7.關於農房建設管理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推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銜接,落實農民建房農用地轉用指標安排,指導監督規劃實施。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後勤保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牽頭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信息化套用體系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的收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工作,並按規定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檢查部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幹部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按許可權負責相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擔部門外事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承擔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監管工作。負責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查處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部門信訪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政策研究。負責局機關綜治平安創建工作。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建立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貫徹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以及全縣地籍測繪工作。調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屬糾紛。組織編制縣域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組織研究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的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的監督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起草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建築景觀風貌的專項審核。負責審核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指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一書四證”的核發。負責協調和參與建設項目管網規劃的編制。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對市政、人防、道橋、等工程的規劃審核。負責與市政和管線工程相關的各類構築物的規劃審核,負責核發管網工程“一書兩證”。參與城市、村鎮規劃工作調研。負責相關規劃業務統計工作。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負責測繪資質管理和地理信息數據管理。指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更新。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監督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開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承擔全縣城鄉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和城鄉增減掛鈎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貫徹、執行省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編制、報批和實施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前期工作,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含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土地供應、作價出資、轉讓(涉及改變用途)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經批准後對外公布,負責地價評估報告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農用地分等定級、評估工作。承擔設施農用地審查備案、臨時用地核准等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開展全縣山、水、林、田、湖、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山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監督臨時用地復墾、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基礎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地質災害點搬遷工程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調處全縣採礦權屬糾紛,配合調處探礦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七)行政審批科。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組織擬定行政審批工作依據、辦理程式、業務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辦事項目的統一受理、辦理。承擔本部門行政服務視窗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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