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了解掌握和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業、農村工作情況;開展“三農” 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村民籌資籌勞、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建設與發展。
(四)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扶貧開發規劃、政策;按分工組織、協調實施有關扶貧開發的工程和項目;協調開展社會扶貧工作;負責有關扶貧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指導農村基層建設、農村工作機制創新和指導農業及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縣美麗鄉村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並指導實施新農村(美麗鄉村)建設、農村小康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業和農村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管理和服務。
(六)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七)牽頭研究起草和指導實施現代農業發展的政策規定,推進現代農業示範區等專項建設;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點龍頭企業及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會同有關單位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
(八)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擬訂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承擔農業標準化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受理和監督管理。
(九)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不含林木種苗和花卉)、食用菌菌種、草種、種畜禽、漁業苗種、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動植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縣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漁政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貫徹執行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承擔縣農科教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承擔全縣農業技術和農口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與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縣農業系統勞模的評選和組織指導農民體育健身活動。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縣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進行指導和服務;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農業物種(不含林木資源、陸生野生動物)。
(十四)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全縣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五)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機化促進政策;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試驗鑑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的管理。
(十六)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永台農業合作和交流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永台農業合作和發展外向型農業工作。
(十七)承擔縣省內山海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指導全縣山海協作工作;協調縣直有關單位掛鈎幫扶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縣委農辦)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重大會議組織;組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行政後勤、應急管理、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和機關效能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農業刊物的發行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農業宣傳、政務信息和機關文字綜合工作;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行政審核審批股(政策法規股、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協助做好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指導並辦好縣級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協調解決農業農村改革、經濟發展及經濟運行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承擔農業農村巨觀經濟預測、預警工作;提出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控的措施建議;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相關工作;貫徹執行獸醫、獸藥、獸醫醫療器械行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組織開展“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核准、審批、備案、轉報及相關政策諮詢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制度;負責與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銜接。
(三)產業發展與市場經濟信息股
組織擬訂主管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技術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及現代化規劃;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建設和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建設;聯繫管理農墾場工作和生產指導;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牧產品加工、流通;參與擬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承擔管理耕地質量和發展節水農業相關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組織大宗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負責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和服務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發展動態;負責農業的統計和發布農業農村各類經濟信息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農業的查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
(四)農村發展與基層工作股
推進農村工作機制創新;參與研究制訂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政策措施;研究擬訂新農村與“美麗鄉村”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新農村與“美麗鄉村”建設示範推廣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按規定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六大員”工作的開展;承擔縣委農村工作機制創新協調小組、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美麗鄉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扶貧開發與山海協作股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扶貧開發工作;負責農村貧困狀況監測與統計,建立扶貧對象信息檔案系統;組織實施縣級扶貧開發重點村掛鈎幫扶活動;牽頭組織實施“造福工程”、“小額信貸”,推進相關專項扶貧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扶貧專項資金;負責扶貧開發宣傳,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工作。參與研究擬訂村級財源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村財建設示範推廣工作。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永台農業合作交流和發展外向型農業工作。參與研究制訂山海協作政策措施,負責市定山海協作對口幫扶項目的聯絡、協調、督促、統計、匯總等工作;建立山海協作項目庫,做好市級山海協作重點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的申報。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科技教育股
承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以及農技推廣體系的建設等相關工作;組織農業科研及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農科教結合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業“五新”相關工作;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業系列、農口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及農牧業村級農技員培訓與管理工作。負責縣農民體育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體育活動,指導縣農體協的工作;參與全縣農業勞模的評選工作。
縣直機關農業系統黨委會 負責縣直機關農業系統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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