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春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泉委〔2011〕47號)、中共永春縣委、永春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春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永委〔2011〕210號)和中共永春縣委辦公室、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制定縣政府工作機構“三定”規定的通知》(永委辦〔2011〕96號),設立永春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春縣環境保護局
  • 主營項目:社會事務管理 
  • 地址:泉州市永春縣桃城鎮留安路185號
  • 註冊時間:1989年6月
  • 單位級別:正科級
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通信地址,

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我縣環境保護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我縣環境保護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城區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輻射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五)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域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和處理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協助鄉(鎮)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檢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七)貫徹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協助指導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鎮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審批、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組織開展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配合上級部門對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監測年報;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等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科技政策;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參與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事務處理。
(十一)協調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我縣環境保護工作,承擔縣環委會辦公室、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的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局機關會務、文電、機要、檔案、保密、統計、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國有資產、財務管理、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辦公自動化、效能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提案議案、信訪、督查等工作;協調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綜合管理局機關各項資金;徵收經批准的規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協調指導環保宣教業務工作;協調做好政務公開、黨務公開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協助處理突發、緊急事件;承擔縣環委會辦公室和局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審核審批股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政策、法規等要求,擬訂全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制度;負責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日常管理和建設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查、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環保驗收;參與對區域經濟開發、產業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其他重大經濟開發計畫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負責申請、審核、管理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引進技術、資金;指導監督全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配合省、市環保局對全縣建設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生態與農村環保股(污染防治股)
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縣、生態鄉鎮、生態村等示範區建設;負責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制定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年度整治計畫,對相關項目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組織實施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重大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和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申請、審核、管理、下達有關環保項目、資金;承擔縣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組織開展縣域環境綜合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縣大氣、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負責環境安全和安全生產的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輻射環境等日常管理,參與輻射環境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循環經濟的發展;牽頭協助政府處理全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環境事件,指導鄉(鎮)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申報制度,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及負責本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等工作;承擔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實施縣長環保目標責任書等任務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1、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關於礦山監管和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礦區總體規劃工作,縣經濟貿易局負責礦山工業管理和產業布局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礦山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實行監督和指導。縣經濟貿易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3、關於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有關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由縣環境保護局為主承擔;有關節能方面的工作由縣經濟貿易局為主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承擔。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通信地址

永春縣留安路185號
永春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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