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縣鼓勵客商投資優惠辦法

永新縣鼓勵客商投資優惠辦法,目的是改善投資環境,地區江西省永新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新縣鼓勵客商投資優惠辦法
  • 地區:江西省永新縣
  • 目的:改善投資環境
  • 原則:企業幫扶制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用地,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稅收,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收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其他,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附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永新縣經濟建設,促進永新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投資並登記納稅的縣內外所有投資人及其興辦的企業。

用地

第三條

凡在我縣投資興辦的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繼承或作為合作合資經營的折股投資,但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第四條

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五條

工業土地出讓價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記契約》簽訂後,企業按土地開發成本首付土地出讓金即可開工建設。

第六條

凡在工業園區興辦工業企業,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負責搞好“六通一平”,即通電、通水、通路、通下水道、通公用電話、通有線電視、平整廠區土地。

第七條

工業企業用地布局必須按照縣城及園區總體規划進行設計,符合“三四三”標準,即道路用地控制30%以內,廠房等建築用地確保40%以上,綠化用地控制30%以內。容積率不得低於0.5。輕工類企業建設的廠房原則上不少於三層,重工類企業提倡建設二層以上廠房。企業的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必須達到每畝30萬元以上。

第八條

客商在本縣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一年內未實施項目建設的,按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二年內未實施項目建設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稅收

第九條

投資興辦下列國家鼓勵和允許發展項目,可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稅收獎勵政策。
(一)工業生產項目;
(二)旅遊開發項目;
(三)農、林、水、牧、漁業深加工項目;
(四)自來水、煤氣工程等城市公益事業和能源、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條

投資本辦法第九條所列項目的企業,且年納稅額達2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企業投產納稅之日起,其所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財政給予獎勵: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100%進行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採取核定方式徵收的企業,在規定的幅度內,從低確定其應稅所得率或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二條

興辦產品出口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由縣財政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地方實際所得部分的50%獎勵。

第十三條

投資興辦本辦法第九條所列項目的企業,除享受所得稅獎勵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增值稅收獎勵:
(一)凡年實際繳納增值稅(指企業在國稅部門的最終增值稅入庫額)20萬元以上的企業,從其繳納增值稅達到20萬元以上的當年算起,由受益財政連續三年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企業年繳納增值稅20—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獎勵其繳納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40%;企業年繳納增值稅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超過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獎勵;企業年繳納增值稅100—150萬元(含150萬元)的,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按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60%獎勵;企業年繳納增值稅150萬元以上的,超過150萬元以上部分按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70%獎勵。
(二)從前款獎勵政策享受完畢的次年起,以其往年繳納增值稅的最高年份數額為基數,年繳納增值稅的新增部分,按以下標準獎勵:新增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獎勵其新增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40%;新增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其新增超過50萬元部分獎勵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新增增值稅100—150萬元(含150萬元)的,其新增超過100萬元部分獎勵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60%;新增增值稅150萬元以上的,其新增超過150萬元部分獎勵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70%。
(三)已享受縣原有關優惠政策的老企業僅享受本條第(二)款獎勵。

第十四條

在工業園區興建廠房(包括辦公樓、宿舍、圍牆、道路等基礎設施)所產生的建築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等,徵收入庫後,建造二層廠房的,由受益財政將地方所得部分50%獎還,建造三層以上廠房(含三層)的,由受益財政將地方所得部分全額獎還。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內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進行轉讓交易所產生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徵收入庫後,由受益財政將地方所得部分全額獎還。

第十六條

工業園區內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及廠房等房屋出租所產生的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徵收入庫後,由受益財政將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予以全額獎還;滿三年後,再連續三年獎返地方所得部分的50%。

第十七條

獎勵辦理程式: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財政、招商、工業園區等相關單位審定確認,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財政管理體制由受益財政每年一次性支付獎勵金額。

第十八條

上述稅收獎勵主要用於補貼企業的用地成本及擴大再生產。

收費

第十九條

縣工業園區企業,辦理土地使用證費用(含測繪費、登記費、工本費等)視用地規模分四個等級實行優惠:
(一)用地規模在10畝以下(含10畝)的,按200元/宗收取;
(二)用地規模在10畝以上20畝以下(不含20畝)的,按400元/宗收取;
(三)用地規模在20畝以上50畝以下(不含50畝)的,按600元/宗收取;
(四)用地規模在50畝以上(含50畝)的,按800元/宗收取。

第二十條

縣工業園區企業,辦理房產證費用(勘丈費、登記費、白蟻防治費、工本費等)視房產建築面積分四個等級實行優惠:
(一)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500元/宗收取;
(二)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的,按800元/宗收取;
(三)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0平方米)的,按1500元/宗收取;
(四)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宗收取。

第二十一條

工業園區內企業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免收市政公共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

工業園區內企業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質監費,不得超過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2‰。

第二十三條

工業園區內企業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承建方繳納的上級行業管理費及工程定額測定費,不得超過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3‰、1‰。建築材料檢測費,不得超過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3‰。

第二十四條

工業園區內廠房等建築房產出租,免收房產租賃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工業園區內土地交易佣金及廠房等建築房產轉讓費均不超過交易總額的1%。

第二十六條

工業企業用電、用水價格按現行價。今後如遇價格調整,則按調整後最低價收費。

其他

第二十七條

實行項目代辦制,凡在本縣投資興辦企業的,由項目幫扶單位負責代辦立項審批、登記註冊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實行企業幫扶制,項目落戶我縣後,由項目幫扶單位安排專人掛點幫扶;對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安排一名縣級領導掛點幫扶,及時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第二十九條

對外來投資且合法經營的企業,實行掛牌保護,並為外商個人(含董事會成員、經理)發放外來投資客商證,對持有外來投資客商證的客商,對其車輛、人身、住地實行免檢(觸犯法律的除外)。

第三十條

工業園區企業實行封閉式管理,除工商、稅務、安監、質監、公安消防等執法部門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企業檢查。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從外地招聘的高級專業人才,由投資所在地城鎮解決戶口遷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學,不收取擇校費、借讀費。

第三十二條

企業聘請的縣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其勞動人事關係根據其本人要求暫存在縣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在職稱晉升和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繼續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方面享受當地人員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條

凡屬我縣外貿出口企業,除享受上級獎勵外,縣財政對生產型企業出口每美元獎勵3分人民幣,流通型企業出口(含代理出口)每美元獎勵2分人民幣;縣內生產型企業當年出口100萬美元以上的,還可獎勵1萬元人民幣,當年出口300萬美元以上的,還可獎勵2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四條

凡屬我縣企業生產的產品,獲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20萬元人民幣;獲全省著名商標或全省名牌產品,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人民幣(同一企業同一產品同時獲得不同級次獎勵,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複計獎)。

第三十五條

對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高科技含量或財政貢獻大或產業帶動力強的重大項目用地和稅費優惠辦法,享受“一企一策”的特別優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外來投資企業除享受以上優惠外,還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但不重複享受。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我縣其它優惠政策的,不可重複享受,但可執行最優惠條款。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縣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頒布以後,與國家新出台法律法規不一致的,遵照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永新縣招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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