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區農業農村局

永州市零陵區農業農村局

永州市零陵區農業農村局是永州市零陵區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區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意見建議,指導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提出全區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意見與規劃建議;擬訂全區農業發展的意見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檔案、規定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勞動模範服務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三)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擬訂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集體資產、集體資源、集體資金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核准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工作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工作並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食用菌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實施農機惠農政策。研究提出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中長期發展規劃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作業規範、技術標準和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重大農機事故。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農業機械牌證核發。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植物防疫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區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意見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區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境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意見,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七)按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負責對下屬單位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等提出調整完善意見,報機構編制部門明確。
(十八)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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