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補充(暫行)規定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補充(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規定,為積極穩妥解決《永州市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13〕28號) 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利益,現就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補充規定只適用於永州市中心城區主城區(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東至二廣高速,西達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里,具體區域範圍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版為依據)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二、房屋置換安置 
(一)選擇房屋置換安置方式的按照永政發〔2013〕28號檔案規定的貨幣安置“等價值”原則及安置小區周邊房屋評估價、安置小區建安成本價的評估結果確定需房屋置換安置人均面積標準。
(二)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在購買安置房時應合理選擇房屋(套),安置房面積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安置房的樓層價差,安置房以每棟房屋樓層的中間層(房屋總層數為偶數的,取中間兩層中的較上一層)為標準層(建安成本均價),樓層每增加或減少1層相應增加或減少15元的每平方米樓層差價,頂層房屋按中間標準層房屋價計價。
(四)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特困人群,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不足購買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價)時,將給予被徵收人費用補足。
(五)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將給予一次性物業補助3600元/人(1200元×3年)。
(六)被徵收人選擇安置房的選房順序:被徵收人按簽訂徵收補償協定時間順序號和騰空房屋順序號之和作為選房順序號。和值小者選房在前,重號(選房順序號)的以騰空房屋順序號在前者優先選房。
(七)被徵收人在本經濟集體組織土地上有多處合法房屋但未同時徵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徵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三、徵收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僅限合法建築)徵收過程中配合調查、自覺控違,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定並騰地的,給予以下獎勵。
(1)配合調查獎:房屋徵收通告發布後,在規定時間內,被徵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徵收部門開展入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給予每棟(戶)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配合調查獎5000元。
(2)自覺控違獎:被徵收人沒有違法改、擴建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給予每棟(戶)自覺控違獎10000元。
(3)根據永政發〔2013〕28號檔案第17條之規定,對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按合法正(主) 房建築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簽訂協定獎勵;對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築面積給予50元/平方米的騰空房屋獎勵。
上述獎勵,在房屋拆除騰地後七個工作日內給付。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獎勵。
四、違法建築自拆勞務費 
(一)2012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建設的違法建築物,在規定時間內(由徵收實施單位確定並公告)對被徵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徵收部門實施徵收的給予自拆勞務費:磚混及鋼混結構自拆勞務費200-350元/㎡,簡易棚及磚木結構自拆勞務費50-150元/㎡,具體以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在規定時間內未自行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不給予自拆勞務費。
(二)2012年4月1日以後,未取得合法手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一律按違法建築處理,不給予自拆勞務費。
五、其他情況 
(一)在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建設的無證建築,對符合“一戶一宅”原則和占地、建房面積限額標準條件的無證建築,按正房面積補償額給予規定比例處罰後,在規定時間簽訂協定的參照正常建築補償,不簽訂協定的按違法建築處理。占地面積限額標準按《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執行;建房面積限額具體標準為: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界定,4人以上戶(含4人)的建築面積限額為30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下戶的建築面積按人均75平方米計算,超過部分按違法建築處理。
(二)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嚴格按照永政發〔2013〕28號檔案第23條的規定確定。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以市人民政府組織“六堂會審”確認的安置對象經張榜公示無異議後確定。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施行,永政發〔2013〕28號檔案中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實施前,已發布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本規定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或已實施具體徵地,尚未發布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本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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