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永州市中心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維護城市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營造舒適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製成、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煙花和爆竹產品,以及電子禮炮等。
第三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含冷水灘區、零陵區及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節日慶典、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等理由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邊界為:
冷水灘城區(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至永州大道(河西至湘江),南至城南大道,西至洛湛鐵路,北至淡岩路。
零陵城區:東至陽明大道,南至朝陽大道,西至工業大道,北至日升路。
以上以道路(含鐵路)為邊界的,均外延500米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第四條 逢重大慶典,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向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許可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燃放。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本規定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社區(村組)要做好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宣傳、教育、巡查、勸導、制止和上報,配合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考核考評;市公安局負責市政府批准的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公共安全管理,維護城區行政執法單位良好的執法環境。
宣傳、財政、安監、民政、工商、環保、交通、教育、法制、房產、消防、供銷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燃"相關工作。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公安部門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委託,由三區(經開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沒收煙花爆竹,並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違規燃放的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燃放的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永單位)、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同時追究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納入對該單位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
第十條 宣傳、公安、財政、安監、民政、工商、環保、交通、教育、城管、法制、消防、供銷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撥打市民服務熱線、報警電話和城管服務熱線,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監督、舉報人。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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