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相關規定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三)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國家、區、市主管部門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隊伍建設。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健全高層次人才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技能和技術等級的考核、鑑定工作。
(四)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承辦職工工(公)傷、傷殘等級評定與疾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上報工作,負責死亡職工的遺屬待遇及離退休人員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落實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調解、仲裁與處理工作,貫徹落實企業
最低工資標準和
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
(五)負責全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審查、簽訂和備案工作,協調好勞動關係,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擬訂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貫徹執行政策法規和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改革方案,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負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
(七)貫徹執行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八)統籌管理全縣創業就業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對勞動就業服務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九)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崗位。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編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勞動關係管理崗位。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政策,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備案制度,規範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與處理。負責機關信訪接待、信訪案件處理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監督檢查職權,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
負責政策性安置工作、事業單位人員的勞動關係的轉移。負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險接續等問題。負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商貿服務型企業稅收減免和
社會保險補貼認定工作。負責勞務派遣組織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和工作規則,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工作。貫徹執行企業
最低工資標準和
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
(三)工資福利管理崗位。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資福利政策。負責編制事業單位職工調資方案。按規定調整和審批職工的工資及各類津補貼。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費、死亡喪葬費、遺屬生活費的審批。負責職工工齡和工作年限的計算和認定。審定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編報工資福利年報。
(四)監察管理崗位。貫徹執行統籌城鄉創業就業和再就業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專畢業生的創業就業指導、服務工作。負責發展勞務產業工作,負責農民工綜合性工作,維護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就業培訓中心和民辦培訓學校教育質量的督導和評估,指導監督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業務工作。
負責勞動力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組織實施退休政策,負責工齡審定、辦理參保職工正常退休和核准提前退休工作。貫徹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報備、清理工作。
負責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行政處罰聽證等法律事務工作。研究制定全縣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對各項
社會保險基金監察管理的政策和決定的具體實施意見、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議事協調、決策的行政監督工作。負責本縣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投資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人事人才管理崗位。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備案事宜。審核全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計畫並監督組織實施。指導各級職稱評審組織機構工作。
負責各級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組織、審核工作。監督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的考試工作。貫徹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和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承辦事業單位人員錄(聘)用和調配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
(六)檔案管理崗位。負責管理全縣事業單位人員人事檔案。 貫徹執行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將收集的人事檔案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編排、立卷,並根據標準分類法進行保管。
行政編制
人社局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人社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