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國土資源局

永定縣國土資源局

永定縣國土資源局是永定縣的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定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永定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貫徹實施地方性的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配套政策和規定;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參與上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審核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城鄉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分,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並擬定鼓勵耕地開發配套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拔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組織、參與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的流轉管理。定期修訂、公布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七)主管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家建設用地的全程管理,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審核上報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上報地質勘查單位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審核上報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財政拔給的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代縣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及土地管理其他費稅。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規費征管,對全縣礦產品流通領域運銷、生產、經營實施監督管理,保護礦產資源有償合理利用。
(十二)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宣傳、科技開發工作和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管理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鄉鎮國土資源所及其幹部人事工作。
(十四)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履行縣級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十五)承辦上級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督辦、新聞宣傳、檔案、保密、文印、保衛、接待、後勤服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礦產品準運證印製、發放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重要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編制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
(二)計財股
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與審計;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稅費進行監督管理。
(三)法規監察股
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開展國土資源政策研究,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和討論工作;審查、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和本局各股室提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行政複議工作。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擬定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信訪案件、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的情況。
(四)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參與城市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審核;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和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提出開發整理資金拔補意見;辦理需省、市、縣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
(五)農用地轉用徵用股
負責組織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工作;承辦市、省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
(六)地籍與測繪管理股(加掛“縣土地資源調查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統計、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測繪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制定全縣測繪管理規章制度和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編制縣級基礎測繪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縣級限額內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遷建報批工作,做好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密級測繪成果的檢查和向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報批,負責測繪單位的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密級測繪成果領用和銷毀的審核,並做好銷毀清冊的上報備案工作;按許可權規定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批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抵押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加強對地價評估工作的監管;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算、上報批准後公布,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縣屬以上國有土地資產的確認處置。
(八)礦產開發管理股(加掛“永定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指導、協調、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負責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審查采權評估機構資格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核上報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和礦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九)地質環境與勘查股
組織編制、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地質災害的勘察工作;管理地下礦泉水、地熱水的鑑定評審結果,保護礦泉水源地;組織申報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計畫;組織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會審、報批和管理;依法進行地質勘查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權屬爭議和糾紛;負責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上報探礦權評估機構資格;負責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和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減免的辦理上報工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上報,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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