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2008年度工作報告

本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省、市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編制而成。全文由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需要說明的事項與附表等七部分組成。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定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2008年度工作報告
  • 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 地區:永定縣
  • 年份:2008年
基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基本概述

(一)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二)《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工作情況。按照《條例》要求,參照省、市及其他縣市做法,於2008年3月15日以前,完成了《永定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試行)、《永定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並及時在縣政府入口網站進行發布。及時下發了《永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等工作的通知》(永政辦〔2008〕65號),要求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
(三)落實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情況。組建了縣政府信息中心,核定編制4人,負責做好政府網站建設維護、信息發布、網上依申請公開等相關工作。為確保《條例》施行前和施行後的日常經費運轉,縣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將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度規範情況。已制定了以下相關工作機制:一是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明確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職責、程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等。二是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明確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各個環節的流程、時限等具體要求。三是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對公開和不公開的政府信息界定作出規定,確定審查程式、責任、追究辦法等。四是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季報制度和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對政府信息公開季報和年報作出具體的要求。同時,已組織有關部門起草制定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及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和社會評議、責任追究、培訓等辦法,待省里出台後即參照執行。此外,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參考市府辦新的公文處理單格式,於2008年4月初正式啟用了縣政府新的公文處理單,為在今後的政府、政府辦公室發文把好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關。
(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學習、宣傳、培訓等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動員。縣委副書記、縣長余德輝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別在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全縣工作會議、2008年縣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上予以強調,要求各鄉鎮、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紮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2007年12月18日,常務副縣長王啟勇組織縣直有關部門、鄉鎮領導及辦公室主任在縣委七樓會議室收聽收看全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學習培訓電視電話會議,並在會後召開實施《條例》動員會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準備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會後,下發了《永定縣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永政綜〔2008〕10號),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準備工作。二是抓宣傳。多次組織人員及宣傳車,上街頭、下鄉鎮分發宣傳材料,充分利用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宣傳《條例》實施的目的、意義,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三是抓學習培訓。在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省市組織的《條例》學習培訓的基礎上,舉辦了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班,各鄉鎮、縣直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參加了《條例》和上級有關檔案的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了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人事局還組織了全縣公務員參加《條例》網路學習培訓,全面完成了學習培訓任務。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公開信息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我縣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嚴格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合理界定信息公開範圍,做到積極穩妥,及時準確,公開、公正、便民。縣政府在2008年度總計產生主動公開的公文類信息有330條,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政府產生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有1042條。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類別情況。縣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總共分為18個類別。在主動公開的信息中主要類別情況分別為:機構職能、工作規則類公開信息182條,占總體的比例為42%;規範性檔案9條,占總體的比例為2.1%;征地拆遷類信息10條,占總體的比例為2.3%;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類的信息24條,占總體的比例為5.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等執法監督類的信息48條,占總體的比例為11.1%;應急管理類的信息6條,占總體的比例為1.4%;工作動態類信息8條,占總體的比例為1.8 %;其他應主動公開類信息132條,占總體的比例為30.5 %。
(三)對2003年以來政府信息梳理及公開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和法定程式,以及由近及遠、先易後難的原則,我辦組織人員對2003年以來政府信息進行了全面梳理,科學界定。按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要求,完成了信息分類歸檔工作,累計梳理出主動公開信息879條,其中上網進行發布316條。
(四)信息公開的形式。在主動公開信息工作中,為方便公眾了解信息,本縣採用政府網站、公共查閱場所、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等多種信息公開的形式。
1、入口網站。在《條例》實施前,對“福建·永定”政府入口網站進行了全面改版擴容,按照要求設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標識和入口連結,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專頁,專頁中設定了“指南與目錄”、“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意見箱”等4個二級欄目。此外,在網站首頁設定了政府機構 、領導之窗、縣長專頁、政務要聞、圖片新聞、部門動態、鄉鎮動態、計畫總結、統計信息、政務表彰、政府採購、政府檔案、政府公報、財政公開、為民實事、人事信息、應急管理、公告通告等欄目,累計發布各類信息近2000條。市民通過“依申請公開”子欄目,可以向各政府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查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狀態,通過相關欄目可以查閱縣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共查閱場所。指定縣檔案館、縣圖書館為政府公開信息查閱場所,分別配備電腦、印表機、複印機、飲水機、電腦桌椅等設施,增設政府信息公開資料專櫃。2008年,縣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接受政府信息紙質檔案325件、電子檔案325件;縣圖書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接受政府信息紙質檔案325件。“兩館”查閱場所累計接待公眾查閱政府公開信息近406人次、借閱檔案106件。同時,我縣還要求各鄉(鎮)、縣直各行政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在機關檔案室、閱覽室、文化站、辦事服務大廳設定政府信息查閱點,為公眾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檢索服務。
3、政府公報。通過《永定政報》公開政府主要規範性檔案,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以及人事與機構、政務活動等信息。每季度出版1期《永定政報》,通過檔案館、圖書館等單位供公眾參閱。目前,共編輯印發《永定政報》3期,累計發放1215冊,累計發布政府主動公開檔案110份,並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全文公布。第4季度《永定政報》正在編輯中。
4其他公開渠道開設政務公開欄,對34個職能單位工作進行集中公開。2008年刊出政務公開欄6期,共刊出各職能單位主動公開信息204條。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一)受理依申請公開情況。本縣2008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3件,以通過縣政府門戶網“依申請公開”欄目提交的網上申請為主,主要涉及有關地塊徵用拆遷補償費發放標準、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費等方面內容。
(二)受理辦理情況。通過縣政府門戶網“依申請公開”欄目提交的3件網上申請均按時限要求予以答覆。其中,“同意公開”的2件,占總數的66.7%;“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的0件;“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機關政府信息”的1件,占總數的33.3%。
(三)“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情況。本縣2008年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不予公開”的0件。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收費及減免情況為零。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2008年,我縣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公開政府信息,沒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申訴的情況發生。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經過近一年多實踐,雖然我縣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差距,主要表現在:多數鄉鎮、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視不夠,工作較為被動;依申請公開工作程式較多,我縣還沒設立專門股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運作模式不是很成熟。今後,我縣將按照省、市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力度,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持續、有效開展。一是參照兄弟縣(市、區)的做法,結合實際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有計畫、有步驟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二是認真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確保公眾的申請、諮詢有人受理、按時答覆。三是抓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試點工作,紮實推進1個試點鄉鎮和1個政府部門的試點工作,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部門和鄉鎮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四是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細化考核指標,加強考核評議。五是繼續加強載體建設,進一步充實和豐富“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內容;繼續完善檔案館、圖書館查閱場所設施設備,拓展服務功能,使查閱內容更加豐富,查閱方式更加便捷。六是繼續加強學習培訓工作,召集鄉(鎮)、部門人員,通過集中授課、開辦講座、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持續、深入地做好《條例》學習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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