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環境保護局

永安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機構簡介,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駐機構,

機構簡介

永安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制定我市環境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科學研究和科技項目攻關,以及科技成果的鑑定、評獎、交流和推廣的職能,交給市科學技術局,市環保局參與有關工作。
(二)加強的職能
1.放射源及射線裝置的監督管理。
2.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新增的職能
農村連片整治及生態鄉鎮、村的創建。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擬定並建議修改或廢止我市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有關催腳檔部門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產業、裝備和資源配置政策。
(二)依法對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環境安全;組織開展全市環保執法檢查活動,組織開展和指導協調我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三)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我市環境功能區劃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計畫、規劃,擬定區域環境質量標準執行等級,經審批後頌布執行;參與編制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國土開發利用和區域經濟開發的中、長期計畫、規劃;審核城市(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四)監督管理轄區鞏厚霸碑大氣、水體估試、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有毒化學品和巴整戰頸噪聲、振動、放射性、電磁輻射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轄區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推動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會同財政部門統籌管理和安排使用我市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治理專項基金。
(五)監督管理轄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和監督實施我市有關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和制度;監督檢查土地、森林、礦藏、水利、歷史遺蹟、生態旅遊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重要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以及各類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物多樣性、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我市生態示範區建設。
(六)貫徹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市開發建設(新、擴、改)項目環境管理工作,依法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產生;組織開展轄區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和夜間施工許可、固體廢物轉移許可、危險廢物經笑舉危營許可、有毒化學品(包括放射性物品)登記以及行政代執行、污染事故報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考核等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環保科技政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的認證工作,建立和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我市環保產業發展。
(八)組織開展轄區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狀況的調查、評價,建立我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和污染源調查、管理工作網路和制度,定期組織編報和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公報。
(九)負責墓企永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承辦環境保護方面的民眾信訪和舉報的查處工作;辦理有關環保工作的人大議案、政協提案。
(十)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建設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指導鄉鎮(街道)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我市的環境保護工作,承辦市環委會的具體工作;組織對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城市(鄉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和協調,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評定、驗收和考核。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和督查全局辦公事務;負責會議組織、檔案收發、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治安保衛、對外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組織開展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效能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指導局所屬單位的行政、文秘、後勤事物管理;負責全局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地祖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日常工作。
2.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保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競聘上崗,在職人員繼續教育,本局和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考核,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3.負責文電處理、政務信息、信訪督辦等秘書事務;組織開展我市環保政策調研,負責擬定我市環保工作年度計畫、總結和規章制度;負責對以市局名義行文的各類公文、綜合材料和環保規範性檔案的文字核稿工作;負責管理我市環保政務信息網路,及時收集整理和報送政務信息;負責污染事故的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督促落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局黨支部、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以及重要來信來訪和舉報的查處。
4.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經費計畫等;管理局機關、所屬單位的事業費、環保專項經費的核撥和排污費的收繳入帳;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法規宣教科
1.組織開展我市環保法制建設;擬定我市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教育計畫;負責轄區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稽查,指導和協調本轄區的環保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性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組織開展各類環保行政案件的聽證活動;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轄區內環保行政案件的統計和歸檔等工作,落實環保行政案件的備案制度;擬定全市綜合性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定和辦法等;承辦本局的行政本局的行政訴訟工作。
2.負責策劃和組織“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環境紀念日的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鄉鎮(街道)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制定本系統有關環保知識的學習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抓好全市環境報刊的征訂、發行和宣傳報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全市中、國小及黨校進行環境教育的有關工作,指導環保業餘學校和職業中學的教育活動。
3.圍繞環保中心工作,組織實施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組織新聞宣傳;組織開展環境警示教育,負責向各級決策層傳遞各類環境信息;建立環境宣傳教育網站,組織、編輯、攝製、出版展示我市環境保護成就的對外宣傳出版物。
(三)環境管理科
1.牽頭擬定我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制訂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規劃、計畫和國土規劃以及區域開發規劃;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開展我市環境統計、自然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等工作,擬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建立工作制度,定期組織編報和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公報。
2.監督管理和指導我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我市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生態示範區、生態農業建設,推動“綠色食品”開發、無公害農業發展,整治“餐桌污染”;負責調查處理涉及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事故、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及舉報等行政執法工作,辦理有關的市人大議案、市政協提案及市人大、市政協環保視察活動的準備工作。
3.承辦市環委會的日常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我市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定和實施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對市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進行督查、檢查、指導和協調,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評定、驗收和考核。
4.負責我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審核轄區建設項目的選址,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論證和審批(審查)等工作,監督所審批的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我市環境污染和環境公害的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和監督管理省、市重點污染治理工程;指導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推動廢物回收和綜合理應;監督管理我市環境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污染治理專項基金的管理。
5.監督落實排污收費、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污染排放現場檢查和夜間施工許可等工作;組織實施我市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行政代執行、企業環境管理考核等工作;承辦可作原料的廢物轉移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包括放射性物品)登記等的審核、管理工作。
6.推廣、套用環保科技新成果、ISO14000標準和清潔生產技術;協調管理我市環保產業、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負責管理我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綠色食品”的認證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具體業務工作。
(四)自然生態科
組織、擬定和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劃、計畫、政策和管理規定;開展自然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監督管理和指導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飲用水源保護等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和組織開展生態市建設、生態鄉鎮、村建設、農業源污染整治工作;協調解決跨部門有關自然生態環境的重大問題,負責調整處理涉及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重大事故、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

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監察室,按照《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十)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建設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指導鄉鎮(街道)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我市的環境保護工作,承辦市環委會的具體工作;組織對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城市(鄉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和協調,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評定、驗收和考核。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和督查全局辦公事務;負責會議組織、檔案收發、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治安保衛、對外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組織開展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效能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指導局所屬單位的行政、文秘、後勤事物管理;負責全局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日常工作。
2.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保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競聘上崗,在職人員繼續教育,本局和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考核,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3.負責文電處理、政務信息、信訪督辦等秘書事務;組織開展我市環保政策調研,負責擬定我市環保工作年度計畫、總結和規章制度;負責對以市局名義行文的各類公文、綜合材料和環保規範性檔案的文字核稿工作;負責管理我市環保政務信息網路,及時收集整理和報送政務信息;負責污染事故的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督促落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局黨支部、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以及重要來信來訪和舉報的查處。
4.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經費計畫等;管理局機關、所屬單位的事業費、環保專項經費的核撥和排污費的收繳入帳;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法規宣教科
1.組織開展我市環保法制建設;擬定我市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教育計畫;負責轄區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稽查,指導和協調本轄區的環保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性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組織開展各類環保行政案件的聽證活動;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轄區內環保行政案件的統計和歸檔等工作,落實環保行政案件的備案制度;擬定全市綜合性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定和辦法等;承辦本局的行政本局的行政訴訟工作。
2.負責策劃和組織“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環境紀念日的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鄉鎮(街道)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制定本系統有關環保知識的學習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抓好全市環境報刊的征訂、發行和宣傳報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全市中、國小及黨校進行環境教育的有關工作,指導環保業餘學校和職業中學的教育活動。
3.圍繞環保中心工作,組織實施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組織新聞宣傳;組織開展環境警示教育,負責向各級決策層傳遞各類環境信息;建立環境宣傳教育網站,組織、編輯、攝製、出版展示我市環境保護成就的對外宣傳出版物。
(三)環境管理科
1.牽頭擬定我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制訂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規劃、計畫和國土規劃以及區域開發規劃;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開展我市環境統計、自然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等工作,擬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建立工作制度,定期組織編報和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公報。
2.監督管理和指導我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我市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生態示範區、生態農業建設,推動“綠色食品”開發、無公害農業發展,整治“餐桌污染”;負責調查處理涉及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事故、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及舉報等行政執法工作,辦理有關的市人大議案、市政協提案及市人大、市政協環保視察活動的準備工作。
3.承辦市環委會的日常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我市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定和實施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對市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進行督查、檢查、指導和協調,並對完成情況進行評定、驗收和考核。
4.負責我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審核轄區建設項目的選址,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論證和審批(審查)等工作,監督所審批的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我市環境污染和環境公害的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和監督管理省、市重點污染治理工程;指導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推動廢物回收和綜合理應;監督管理我市環境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污染治理專項基金的管理。
5.監督落實排污收費、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污染排放現場檢查和夜間施工許可等工作;組織實施我市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行政代執行、企業環境管理考核等工作;承辦可作原料的廢物轉移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包括放射性物品)登記等的審核、管理工作。
6.推廣、套用環保科技新成果、ISO14000標準和清潔生產技術;協調管理我市環保產業、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負責管理我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綠色食品”的認證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具體業務工作。
(四)自然生態科
組織、擬定和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劃、計畫、政策和管理規定;開展自然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監督管理和指導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飲用水源保護等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和組織開展生態市建設、生態鄉鎮、村建設、農業源污染整治工作;協調解決跨部門有關自然生態環境的重大問題,負責調整處理涉及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重大事故、糾紛和民眾來信來訪。

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監察室,按照《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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