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民政局是永安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安市民政局
  • 所屬地區:永安市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簡介,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掛靠單位,辦事指南,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永安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2000〕6號)和《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永安市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永委〔2002〕5號),保留永安市民政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永安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職能調整

(一)劃入老齡事業管理職能。
(二)增加社區建設與社區服務管理職能。
(三)不再保留農村救災保險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農村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助,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建立、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負責本市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 落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定期補助金;負責革命烈士、因公致殘人員評定褒揚的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五)負責退伍義務後、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並抓好各項待遇的落實。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開展社區建設的總體研究,擬定發展規劃和指導綱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社區建設總體發展的建議和意見;指導全市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八)主管全市國內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辦理涉港、澳、台、僑的婚姻登記;推行婚姻習俗改革。
(九)負責鄉(鎮)、街道、村(居)的設定、撤銷、更名及界線變更的報批;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級、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界定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監督執行社會福利生產和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對城鄉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指導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主管救助管理站。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工作,管理本市福利資金。
(十四)負責全市民政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指導老區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老齡事業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永安民政永安民政
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起草綜合性會議會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事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系統內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民政統計與年報及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基層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審計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市社會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光榮)院管理工作;承辦省級財政和市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住房、教育、司法、結對救助等相關辦法。
(三)救災救濟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承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承擔全市性減災宣傳,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承辦市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掛市“雙擁”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評殘評烈申報工作;完善優待制度;負責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做好全市城鎮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掛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指導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辦理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擬定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推進殯葬改革,健全科學文明的殯葬服務體系;管理殯儀事業,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上報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工作;承辦鄉(鎮)界線爭議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承辦上級下達的邊界線勘定工作;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推廣和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科(掛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制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和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三院”建設;負責福利機構登記、評審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生產;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指導全市社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慈善工作,為特殊困難群體提供幫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

直屬單位

軍供站 負責過往部隊的後勤保障工作
福利院(加掛市光榮院) 負責“三無”老人、棄嬰收養,開展優撫工作及收費入院工作
救助管理站 對在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
老年公寓 提供綜合性老年服務
殯儀館 提供殯儀及相關服務

掛靠單位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老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擬定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市老齡工作。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性雙擁優撫政策、規定和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性雙擁工作,組織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活動。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雙擁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區劃地名管理辦公室
全市行政區域調整的審核、報批、勘定,標準化地名管理,整理和編制政區圖和地名圖等工作。
市社區建設辦公室
負責全市社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做好籌備會議、起草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全市社區經驗交流、檢查評比、表彰先進等日常工作;協助街道做好服務中心管理,並做好業務指導工作。
市老區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一是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賦予老區工作任務,重點扶持比較貧困老區村的生產建設;二是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老區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反映民眾的意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三是宣傳和弘揚老區革命精神;四是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老區建設的建議,協調有關部門搞好老區建設工作;五是管好老區專項資金;六是落實革命“五老”生活待遇。
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一是按照黨和政府關於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安度晚年;二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工休人員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艱苦奮鬥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組織紀律教育,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三是搞好集體性服務項目,組織軍休幹部看檔案、聽報告,開展各項文體活動,儘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四是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軍休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五是依法搞好生產經營,合理分配收益,改善集體福利;六是勤儉辦所,管好用好軍休所的財物七是搞好民主管理,實行“政策公開、經濟公開、管理公開”;八是搞好計生、治安保衛和環境衛生,加強營區管理和建設。

辦事指南

救災捐贈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救災捐贈活動,加強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救災捐贈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捐贈財產,用於支援災區、幫助災民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捐贈受贈人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救災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
(一)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四)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五)其他直接用於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救災捐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
第七條 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情況下,國務院民政部門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在本行政區域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但不得跨區域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救災捐贈工作,各系統、各部門只能在本系統、本單位內組織救災捐贈活動。
第八條 對於在救災捐贈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接受捐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設立臨時機構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託,可以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款物。
第十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銀行賬號等。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發票及證明物品質量的資料。
第十二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捐贈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簽訂載明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贈協定。
捐贈人捐贈的藥品、生物化學製品應當符合國家醫藥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憑證。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救災捐贈接受憑證格式,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製作。
第十五條 救災捐贈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境外救災捐贈
第十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對境外通報災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態度,確定受援區域。
未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境外通報災情或者呼籲救災援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中央政府的救災捐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地方政府的救災捐贈。
經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接受境外救災捐贈,但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的外匯救災捐贈款應當全部結售給指定的外匯銀行。
第十九條 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進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對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章 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對救災捐贈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表冊。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救災捐贈款物的情況應當報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接受的救災捐贈款逐級上劃,將接受的救災捐贈物資清單分批逐級上報,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分配、調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救助本行政區域災區的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的救災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分配、調撥,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調撥的救災捐贈物資,屬境外捐贈的,其運抵口岸後的運輸等費用由受援地區負擔;屬境內捐贈的,由捐贈方負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的救災捐贈物資,運輸、臨時倉儲等費用由地方同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六條 救災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統籌平衡,統一調撥分配。
對捐贈人指定救災捐贈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區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地方的情況下,經捐贈人同意,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調劑分配。
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制度健全,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捐贈人有權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查詢救災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第二十七條 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內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變賣。
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所得款必須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可重複使用的救災捐贈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妥善保管,作為地方救災物資儲備。
第二十九條 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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