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監察委員會

永城市監察委員會

永城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永城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永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商丘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永城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卓紅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城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Yongcheng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12日 
  • 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商丘市監察委員會
  • 現任領導:卓紅兵  
人事任免,監察改革,監察程式,信訪舉報,案件查辦,工作檢查,複查複審,紀檢申訴,監察機構,機構設定,職責簡介,監察範圍,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12日,永城市召開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卞文燦全票當選為永城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1年9月2日,永城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召開,決定任命:李俊龍同志為永城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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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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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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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紀委監察委
(二)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工作檢查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複審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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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監察機構

機構設定

永城市紀委與永城市監察委合署辦公,共設有26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機關黨委、調研法規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申訴複查複議室、黨風政紀監督室、第一至第十四紀檢監察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下屬1個事業單位:宣教中心。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17個。

職責簡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和重要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審核本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對外合作協定簽訂,並於協定簽訂前上報市委辦公室、法規室、市政府辦公室法制審核股把關;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和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和房管基建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工作;協調做好機關安全保衛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許可權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紀委監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室(部)及所屬單位、派駐機構、市委巡察機構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嚴格人事紀律,嚴禁違規進人,監督規範所屬企事業單位進人行為,並承擔責任;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工作;負責綜合輿情的監管、研判和處置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配合相關室(部)受理反映市紀委監委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和案件的審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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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以案促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市紀委牽頭的巡視巡察整改工作;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和建議;參與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有關制度、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檔案文稿;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協助相關室(部)審查、清理市紀委監委出台的檔案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紀委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舉報,分類分級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鄉(鎮)紀委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市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商丘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派駐和鄉(鎮)紀委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受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和信息查詢平台的使用審批;統籌建立健全市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和出國(鏡)廉政審核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對外交流合作事宜;承擔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市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鎮)及市直單位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製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申訴複查複議室: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市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第一到第十四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單位(鄉鎮)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鄉鎮)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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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員幹部、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全體幹部、鄉鎮紀委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督辦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和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信息技術保障室:負責規劃、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市紀委監委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信息查詢平台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信息技術保障。
派駐機構: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向市紀委監委及時報告;依法監察駐在部門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經市紀委監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負責本派駐機構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市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永城市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卓紅兵

副主任

張玉海、王君

委員

張國棟、夏喜梅(女)、李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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