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聯邦存款保險計畫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初步嘗試。分為擬議中的永久性計畫和實施中的永久性計畫。前者又稱為原來的永久性計畫,其具有歷史意義的特徵,雖然它未曾生效,並為後者所取代。在原計畫下加入保險的銀行,將必須認損FDIC的股份,並且必須彌補由於存款保險操作可能發生的損失。對每一存款人,該計畫為第一個1萬美元存款的百分之百,下一個4萬美元存款的75%,以及所有超過5萬美元存款以上的50%提供保障。為了保有其保險資格,所有的參加銀行在兩年內被要求成為聯邦儲備體系的會員。因此,在融資、保障程度以及管理規定三方面,原來的計畫明顯不同於1935年銀行法案所規定的永久及暫時性計畫。
1935年的銀行法案,結束暫時性聯邦存款保險計畫,並開始永久性計畫。該法案修訂了全部的存款保險法,並就源自1933年6月16日生效的存款保險永久性計畫做了實質改變。然而新計畫繼續限制保險額度,任一投保機構的每一存款人為5000美元的高限。對於加入保險一事,該法案制定更為嚴格的標準。對於新銀行的投保申請,FDIC必須考慮銀行資本的適當性、未來的盈利能力、管理品質以及服務方便的有效性和社區大眾的需求。應繳股本比率設定為總存款 (調整後) 的1%的該法案取消投保銀行認購股票的規定。投保的非會員銀行必須獲得FDIC的核准,方能設立分支機構或進行減資。為了強化銀行系統,FDIC還被授權融資給營業中或結束營業的投保銀行,以便利其與其他投保銀行的合併或統一。開始時,上述權力是暫時性的,但不久即成為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