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收費權質押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其享有的水費收費權作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城市自來水管網建設與改造的一種擔保方式。
實踐套用
水費收費權質押在南水北調工程上的實踐套用
1.質押
質押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按法律規定質押是一種動產物權,對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押要轉移對質物的占有,質押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在設立質押時,出質人(債務人)應當將質物的占有移交給債權人。此外,權利也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但要符合有關規定。
2.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權利。權利質押的標的是權利,但不是說任何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能夠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權利,性質上必須具有以下特點:①必須是財產權;②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③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如不動產物權就不能設定權利質權。具體有以下幾類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
3.水費收費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目前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動產的收益權。司法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水費收費權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標的,但水費收費權完全符合權利質押的特點,是實質上可以轉移、讓與的財產權,南水北調工程建成後與公路等不動產一樣具有收益權。水費收費權質押契約作為銀團貸款契約(主契約)的從契約,以主契約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完全可以將水費收費權作為權利質押標的。
4.其他幾種擔保方式的不可行性
(1)保證。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這就排除了國家機關擔保的可能性。資產規模超過南水北調工程貸款規模,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國內保證人為數不多,由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貸款規模大,還貸周期長,具有複雜性、長期性、不可預見性的特點,因此,很難找到合適的貸款保證人。
(2)抵押。南水北調東、中線工程4個項目法人剛剛組建,工程尚未建成,資產未形成,無法形成自身的財產抵押擔保。
(3)留置。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保管契約、運輸契約、加工承攬契約等3種契約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從而實現債權。
(4)定金。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通常適用於買賣契約而不適用於借貸契約。